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标准
(二)司法实践的多维考量
1. 资金来源追溯: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要审查点便是出借资金的来源。其中有4种常见情形易被法院认定为“套贷转贷”:
(1)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
(2)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本身就有未还清的金融机构贷款,且不能明确说明该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
(3)出借人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后,不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款项,而是在未清偿金融贷款的情况下,将资金转借给他人。
(4)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也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
2. 特殊情形与争议焦点
(1)出借人虽有尚未归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定为套贷。以车贷、房贷为例,这类长期消费贷款一般是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如汽车经销商或房地产开发商,贷款人通常没有直接套取资金的行为。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出借人有未还清的车贷、房贷就认定其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在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出借人的贷款用途,若出借人能够证明其贷款确实用于特定的消费目的,且与出借给他人的款项可以明确区分,那么就不能轻易认定为套贷。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出借人虽然有未还清的房贷,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借款项来源于经营收入等其他合法渠道,且与房贷资金没有关联,法院在审理时就没有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2)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定性争议较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网贷平台等提供的资金,是否视作金融机构贷款,学界与实务界尚未达成统一意见。多数观点认为,应综合考量机构性质、监管合规性等要素,谨慎判定,避免一刀切,维护市场交易的灵活性与稳定性。
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律后果
(三)担保合同效力受影响。借款合同无效波及担保合同。若担保人无过错,无需担责;若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不超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以此平衡担保人与借贷双方的利益关系,避免无辜第三方过度受损。
(2)以当事人请求范围为限
当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息,而出借人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已到期时,出借人为避免产生违约金以及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自行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出借人主张要求借款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是确定的金额,那么在明确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时,虽然资金占用期限不确定导致资金占用费不确定,但该部分金额也不得超过当事人的诉请范围,应以出借人主张确定的金额为限。
(五)刑事责任高悬:高利转贷罪威慑力强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转贷人将面临刑事追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量刑更重。此规定如高悬利剑,震慑潜在违法者,守护金融秩序安稳。
三、结语
恽震宇律师
姓名:恽震宇,本科学历,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多年制造业从业经历,熟悉制辊行业,机械制造行业,无纺布行业,橡塑行业,薄膜行业等。熟悉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了解各类体系认证及运行。2023年顺利通过法考,2024年4月进入事务所工作。
供稿:恽震宇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