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侵权纠纷中如何认定过错责任?

学术   2024-12-11 12:15   江苏  



近期,笔者代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件已尘埃落定。此案中,一位老人不幸去世,家属坚称是因护工喂食不当导致老人被噎窒息、进而身体各项指标恶化、最终死亡。因此,家属对与护理有关的人员及单位提出了索赔之诉。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家属的索赔请求,但二审法院推翻了原判,判令护工负责人向家属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笔者参与了该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认为本案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或代理均具有典型性,故与读者交流分享。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中旬,已逾90岁的甲某因咳嗽、慢性肺病、支气管感染、新冠病毒感染等原因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甲某家属雇佣了某护工对其进行护理。2023年1月下旬的一天早晨,该护工对甲某喂食过程中遇到护士查房,护士发现甲某突发叹气式呼吸,即刻联系抢救,气管插管后吸出较多食物残渣。治疗后甲某病情好转,撤机拔管后病情又加重。医院建议做气管切开手术,家属拒绝,医院又告知家属甲某高龄、远期预后差且治疗费用高。随后家属将甲某带回家中,后甲某在家去世。然而甲某的家属认为,是因为护工喂食不当才导致甲某被呛,从而造成甲某的死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护工、护工负责人乙某以及A公司(医院合作单位)赔偿40余万元。






办案经过






笔者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代理该案诉讼,经询问并综合分析后认为A公司与本案并无实质关联、不应承担责任。然而甲某的家属认为,在护工联络点看到印有A公司简称的工作牌,认为A公司是该护工的派遣单位,故将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护工有无过错。若护工无过错,则各被告(被上诉人)也不应承担责任;若其存在过错,则需进一步明确责任的归属。
笔者认为,甲某的不幸离世固然令人痛惜,但经过查明,并不能认定护理行为存在不当,且护理行为与甲某死因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更关键的是,A公司不是适格的责任主体。庭审过程中,甲某家属称在事发前并不知道A公司的存在,也没有与A公司进行联系、交款、开票;护工及乙某二人与A公司都没有劳务或劳动关系,亦没有经济往来,笔者在庭审发问中明确A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一审、二审,对于护工是否存在护理不当的行为,两级法院作出了相反的认定。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护工仅是普通护工而非专业医护人员,单纯的喂食行为并非过错行为。其次,“气道内吸出较多食物残渣”,该现象不能直接推断出存在呛食,其吞咽功能比常人弱也可能导致进食时异物进入气道内。而且呛食与患者肺部感染并最终死亡(或者病情加重)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该护工不存在护理不当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护工负有注意甲某进食安全的义务。甲某吞咽功能不存在明显缺陷,通过吸痰可见大量鸡蛋残渣,而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甲某的病情加重与护工喂食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护工护理不当行为有导致甲某病情加重的高度可能性。







律师观点及评析






在类似因护理产生的纠纷中,老人喂食噎住或不慎摔倒等情形较为多见。一般而言,老人及其家属起诉护工相关人员的思路大致有两种:一、以护理合同约定义务为由主张违约责任;二、以护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为由主张侵权责任。实践中,大多数原告会选择第二种思路,案由通常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案甲某家属就是如此。
对于侵权责任的主张,需要明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即侵权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且四要件缺一不可。就本案而言,损害事实表现为甲某的不幸去世。因此,甲某的家属需要负责证明护工存在侵权行为、护工的过错程度,以及护工的侵权行为与甲某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本案一审法院具体分析了护工的喂食行为及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具体评价了护工喂食行为与甲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认定护工不存在过错。但是二审法院以护工的喂食行为与病情加重结果之间存在高度可能性为由,认定护理行为存在过错,结合该过错对甲某所受损害及相关损失的原因力大小,最终酌定了赔偿责任。一审和二审的着眼角度不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就个人而言,笔者对一审的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做法表示赞同,因此也更倾向于一审判决结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大量检索了江苏地区护理类纠纷案件,发现通常情况下大多是有基础疾病的老人才需要喂食。在老人或其家属以侵权责任为由进行索赔的情况下,法院主要审查护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据此考虑是否酌定承担责任,而审理中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会较大程度影响地判决结果。比如(2021)苏0211民初6197号、(2023)苏0106民初6811号判决书,法院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护工对老人的死亡存在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而(2019)苏0322民初5813号、(2022)苏0206民初5927号判决书,法院认为老人因噎食导致死亡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酌定护理关联人员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设想您处于法官的位置,您将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协调和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呢?在代理护理类纠纷案件时,我们也不应局限于用法律逻辑来审视问题,而应多角度进行考量,同时我们也有责任将风险明确地分析给委托人,以避免潜在的矛盾。   
在我国,老年人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合理界定护工的责任,同时也能激励护工和子女更尽责地照顾老人。护工在照顾老人的工作中必须展现出极大的耐心,并持续提升自身的护理技能。老人的家属也应密切关注老人的健康状况。社会同样需要对老人健康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老年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不仅关乎家庭的幸福,也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深远影响。尊重老年人、关爱下一代,是一个单元家庭幸福快乐的基石、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重要的一环。


 


蔡亚梅律师

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州市武进区民企精准法律服务团合同法组成员,常纺人文学院大学生就创业指导法律导师,常州市武进区寨桥小学校外志愿法治辅导员,2023年3月被武进区司法局评为“2022年度武进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201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2015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办案细致、专注、用心,颇受当事人好评。现任遥观镇勤新村、礼嘉镇何墅村法律顾问,同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二十余家,为企业解决日常法律争议。

专注领域:劳动纠纷、建工领域纠纷、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的处理。


供稿:蔡亚梅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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