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在调解笔录中明确了本案中涉及的承包地和自留田不属于遗产。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本案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的承包田不属于遗产范围,理由如下: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第二,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不属于个人财产,决定了其不具有可继承性,不属于遗产范围,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因承包经营权主体消亡而不存在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承包地。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此外,自留田是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集体所有制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样不能继承。
律师评析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关乎农民生计和农村稳定的重要权利。然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一直以来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日发布的第一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农户内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这一裁判规则的明确,对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在我国法律上也存在例外。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据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基于继承权主张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此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人继承土地经营权,主要是因为承包主体没有身份限制,土地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更为明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朱琴芳
供稿:朱琴芳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