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如何做好行政处罚中的集体讨论决定?

学术   社会   2024-12-06 12:15   江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该条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程序性规定,但是诸如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案件的具体范围(何为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界定、讨论形式、时间节点等未作更具体的规定。笔者将从这四方面入手探讨建制镇如何做好行政处罚中的集体讨论决定。

一、何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未明确规定什么行政处罚案件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但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法制审核的条款去理解,该条款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作出了规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因此,对于符合上述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建制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二、如何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对此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了界定,可以适用于行政处罚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具体到建制镇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到集体讨论决定时,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集体讨论决定的可以是镇长、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职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副职,从上述人员中选择两人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集体讨论决定较为合适。



三、讨论方式

对于集体讨论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实践中可以是党组会、联席会、首长办公会、案审会、集体审议会等形式。由执法队员汇报案件调查取证、拟处罚决定及听证情况,法制审核工作人员汇报案件法制审核情况,两名机关负责人听取上述工作人员的汇报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集体讨论决定的时间节点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建制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集体讨论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实施中的法定行政程序,若行政相对人对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集体讨论决定应当作为证据提交。因此,对于符合需要做出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一般应当在调查程序终结后(包括对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调查完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则案例,高院认为虽然市场监管局在告知之前进行集体讨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当事人在告知后提出申请并组织了听证,该局就应当再次启动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由办案人员根据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听证笔录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全面汇报后,由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才能形成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局在听证程序后未再次启动集体讨论程序,构成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因某公司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同时判决该局重新作出处理。
因此,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法律并未规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次数,但若行政处罚案件符合要求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条件,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再次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才符合程序正当的规定。


吴文裕律师

姓名:吴文裕,本科学历,作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常年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对行政案件的处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2020年3月进入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工作。2022年取得高级合规师资格。现为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常州市武进区电子政务中心的法律顾问,担任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庞家街村村民委员会的驻村法律顾问。 

专注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供稿:吴文裕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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