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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该是陪伴家人、放松自己的周末时间,却被公司领导要求加班对接客户,员工在朋友圈表示“拒绝周末加班”,却被公司解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一起来看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如何审理这起因“朋友圈吐槽”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刘女士是某培训公司员工,平时工作繁忙辛苦。一个周五的晚上,刘女士接到公司领导电话,要求她周六加班对接客户。由于已经提前就相关工作和客户协商妥当,刘女士在情绪激动、心生不满的状态下,发了一条朋友圈:“各位学校的合作伙伴,如果安排在周末的培训不用给我打电话了,我休息。”因为这条拒绝周末加班的朋友圈,刘女士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刘女士认为,周末本就是属于员工的休息时间,自己作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同时自己的朋友圈“吐槽”的内容也不存在任何诋毁公司的语言,并未达到所谓严重损害公司口碑的后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却认为刘女士的这条朋友圈的内容违反了岗位要求,影响团队氛围,损害公司口碑,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其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拒绝赔偿。于是,在当地劳动仲裁调解无果后,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的行为虽然不够理智,但是从朋友圈本身的内容,无法看出对公司口碑造成了破坏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并未达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公司称刘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发布是在刘女士因工作安排与公司发生矛盾之后,且公司并未举示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综上,公司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万元。
法官心语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林宝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劳动者进行学习。
一方面,员工对工作安排私下的“吐槽”或者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应当对此保持合理限度的包容,过分苛责要求员工“绝对”服从管理,反而会降低员工的归属感和创造性。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有依据规章制度管理员工的权利,但企业也应当注重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允许员工在合理范围内对工作安排、业务发展提出不同的意见,实现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合理平衡,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双向奔赴”才能更好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专家点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满奎
用人单位管理权是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制定规章制度,自主决定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招退权、指令权、考核权、奖惩权等,其中招退权是用工管理权的重要内容。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行使管理的权利,对单位的人力、资金资源等进行统一规划调配,员工入职单位后则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单位,积极服从单位的合法管理,从而保障用人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法律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权利,双方通过劳动关系发生联系,则必然会带来权利“边界”冲突的问题。
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关系中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更容易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空间进行“隐形”压缩,劳动者也多基于现实原因被迫“接纳”。因此,劳动者权利和用人单位管理权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评价标准。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必须达到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理、正当的标准,即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基于正当的目的,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且管理方式应具有不可替代性,唯此才能以更高的保护标准、更全面的保护范围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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