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未休,必须补偿?

文摘   社会   2024-10-31 14:4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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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我国休息休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年休假的制度设计中,鼓励和支持员工休息休假是首要目标,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在相关规定之中,规定如果员工未休年休假,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标准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0%(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实际已经支付的正常工资)。

例如,某职工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已休8天,则剩余2天。同时,员工2023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则针对未休的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补偿为10000/21.75*2*200%

由于补偿金额高于员工正常出勤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会有一定的动力主动安排员工休假。但是,用工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情形导致劳动者出现未休年休假。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书面同意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方无须就其未休年休假向其支付补偿。照这样的标准,基本就不存在用人单位单位不支付年休假补偿的空间。

在实操中,一些仲裁和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作了扩大化的解释和安排。其中之一就是劳动者自行辞职。主要的理由在于,劳动者自行辞职是用人单位无法预期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为劳动者安排休假,其责任并不在用人单位,而是在劳动者。因此,在该情形下,不能支持劳动者关于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主张。

实际上,劳动者辞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无因辞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情况下,劳动者被迫解除。第一种情况是符合前述理由的,但第二种情况有所不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其责任不在于劳动者,而在于用人单位,此种情况下,应当支持劳动者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请求,否则会导致一种扭曲的逻辑:用人单位违法却能因此受益,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因此受损。

除了前述情形之外,一些仲裁和法院对于一些能够相对自由安排自身工作和休息的员工,也倾向于不支持其年休假补偿。原因在于,员工既然能够安排自己的工作和休息,则其应安排其自己休取年休假,否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休假和有关补偿的权利。当然,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其向用人单位申请了年休假,但用人单位不予准许的,仍有权主张未休年休假补偿。

从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制度本身还有若干情形需要予以优化,在将来的修法中,应当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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