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欠薪,员工是走还是留?

文摘   社会   2024-10-17 17:5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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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挑战日趋加大,在各种因素的叠加下,一些企业的经营逐渐困难。反映在劳动关系上,往往是这类企业开始拖欠劳动者薪资报酬,其中情况好点的,可能削减、不发劳动者原来的奖金绩效,情况更为糟糕的,可能连劳动者的基本工资都无法保障。甚至有些企业都无法按照最低工资支付,社保和公积金也无法再为劳动者缴纳,一路可能就走向破产了。

用人单位欠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但在日常的仲裁和司法实践之中,对于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的认定,往往需要考察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是用人单位恶意欠薪,那么是符合以上要件构成的,不仅应当补上欠薪,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并非恶意,而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导致的少发、晚发工资,那么劳动者无法据此主张经济补偿。前面所说的“客观原因”,实际上也包括一些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仅仅是指不可抗力等第三方因素,例如用人单位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病假工资基数是否可以打折)、双方对于奖金绩效等是否应当发放存在争议以及用人单位的经营存在困难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互相依存,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依约指挥劳动者参加劳动,劳动者也有权依法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并不是被动的。如果用人单位的经营已经出现了困难,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放弃一些短期的利益,与用人单位和衷共济,共度难关,在当下的语境之下,是存在现实的合理性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欠薪,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不予支持

但是,在破产中,却又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中,也罗列了“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两种情形,据此最终裁员的,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企业已经出现了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工资,但还未进入经济性裁员(包括不进行破产重整),或者未被宣告破产之前,员工一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是无法主张经济补偿的。而如果员工一直在公司等待,一直耗着,可能最终公司经济性裁员、破产了,就能主张经济补偿了。从导向上来看,这样的区别对待,似乎不利于劳动力的尽快释放,鼓励的似乎是谁躺平谁更有利

因此,从操作上,还是应当将经营困难这一原因,做出更为细致的区分,以期达到更为公平的处理结果。例如,如果企业已经经营困难,且已经出现了破产原因,应当申请破产而未申请,在这段时间内,员工提出被迫解除的,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支持其经济补偿的诉请。当然,在实操中,这自然也会带来其他新的问题,例如员工继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是否构成个别清偿;又是否会成为鼓励员工尽快离职的导火索,使得原本可能还有一线生机,或者可以重整的企业,彻底丧失生还的可能。

不论是在劳动法上,还是在破产法上,平衡劳动者(债权人)和用人单位(债务人)的利益,都是一项巨大的挑战,需要我们法律的实践者们发挥极大的主观能动性。随着各类实践的增多,或许最终有一天我们能找到一个相对妥善的处理方法。

好了,本期的节目就到这里,欢迎大家转发评论,并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新说”,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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