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十二个月”指哪几个月?

文摘   社会   2024-08-14 16:2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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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必不可少的就是计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纵然工资的计算是复杂的,但实际上,看起来似乎简单无比的“前十二个月”的概念,也存在着很多的门道和争议。

第一个问题是,离职当月是否计入“前十二个月”之中?我们认为,离职当月不应计入,不论该月员工是否做满。即,不论是员工该月1号离职、5号离职、还是30号或31号离职,离职当月都不应当计入到“前十二个月”的范围之内。按照法律规定,所谓前十二个月,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既然是按月计算且是“前”的概念,自然解除或终止时的工资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未工作满十二月即离职,如何确定月份数?例如,员工是2023年4月3日入职,2024年2月5日离职,“前十二个月”指哪几个月?由于员工实际工作未满十二个月,所以在计算月份数时,应当首先刨除头尾不完整的月份,只计算中间完整的月份数,即这里的月份范围包括2023年5月到2024年1月,一共是9个月,且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也是这九个月的应发工资除以9,得到所谓“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个问题是如果前十二个月里面,某些月份员工的工作状态非正常,是否需要刨除。例如,员工可能因为产假、长病假等,导致某几个月是没有工资或者工资偏低的,这几个月究竟是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计算,还是需要刨除,存在着一些争议。甚至对于产假和病假导致的“非正常”的处理意见也不同,如果员工是产假,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计算或刨除是肯定的,但是病假期间是否一定需要刨除或恢复至正常工资,一些地方也持否定态度。

关于月份的计算还有其他争议,本文现暂列以上三种,抛砖引玉,供广大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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