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5和20.83,还继续用吗,怎么用?

文摘   社会   2024-11-14 10:5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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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呼吁要增加假期,没想到假期增加的那么突然。昨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将春节和劳动节的法定节假日各增加一天:春节的法定节假日包括除夕、初一到初三,终结了多年每到春节就开始的除夕到底是不是法定节假日、是否需要放假的大讨论和大争议;劳动节的法定节假日包括五月一日和二日,这就缓解了五一劳动节调休的压力。

但随之而来的,还有关于原来制度计薪日21.75和制度工作日20.83是否调整的疑问。先说结论:21.75仍旧不变,20.83减少为20.66。很多朋友对于这两个数并不了解,或者一知半解。实际上,稍微理解一下,就会很明白了:制度计薪日21.75是用来计算劳动者的平均工资的,它的由来是全年365天减去52周双休日共104天,再除以12个月。制度工作日是用来计算劳动者名义上每个月实际工作的天数的,它的由来是全年365天减去52周双休日共104天,再减去法定节假日11天(这11天不工作,但计薪),再除以12个月。

因此,尽管法定节假日从11天增加到了13天,但是仅影响制度工作日的计算,在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时,还是要使用21.75。究其根本在于,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天数不论增加还是减少,都不影响计薪日的变化

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计算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应当使用21.75,而不是当月的实际工作和计薪天数。例如,某月劳动者的实际应出勤天数是20天,但计薪天数是22天(包含两天法定节假日),劳动者的月工资为10000元。如果劳动者在当月请了一天假,应当扣除多少工资?不应当使用10000去除以20,也不应当用10000去除以22,而是应当用10000除以21.75,这样得出的日工资才是正确的

网上有种说法,称21.75是平均出来的数字,是不准确的数字,应当摒弃掉。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就是因为该数字是平均出来的数字,才是公平的数字,才是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最有效依据。否则,劳动者在不同的月份,其日工资的标准是变化的,就会出现某些月份请假扣的少,某些月份请假扣的多,不仅会产生请假投机,也会给HR计算薪资带来不小的麻烦。这都是和制度计薪制度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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