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如何计算,能约定吗?

文摘   社会   2022-10-13 12:0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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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S LABOR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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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在当下的劳动力市场上,加班仍旧是一个极其普遍的情况。996,甚至007,不仅仅只是网络上大家的调侃,更是现实职场的写照。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可以加班的条件,以及每天和每月的加班时间限制,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际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很好地被遵守,退而求其次,劳动者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主张加班费,以补偿其付出的超额劳动。

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是确定的,即平时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额外支付300%。但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却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争议中的一个,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部分地方是支持约定的。这些地方认为,既然双方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当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按照约定的基数计算加班费。但由于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因此,双方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部分地方持反对意见。这些地方认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计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随意约定计算基数。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


虽然上海市的上述工资支付办法有如此规定,然而,由于实践中,很多时候劳动者的月工资的组成成分复杂,且每月实际发放金额也都不一样,仲裁和法院甚至无法查清员工的实际履行的月工资标准究竟为几何。那么,此种情况下,又应当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种处理方法,即原则上认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工资基数进行约定,但法院会审核该约定的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合理的标准为是否低于劳动者平均月工资的70%。这样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简化处理相关矛盾的需要。因为加班工资的争议,往往涉及的时间跨度长,事实复杂,计算繁琐。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该基数,应当相对合理。


好了,本期的节目就到这里,欢迎大家转发评论,并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新说”,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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