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宴请饮酒过量死亡,企业需担何责?

文摘   社会   2024-03-27 18: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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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场上难免需要迎来送往,而很多企业仍旧信封“酒桌文化”,认为酒要喝够,关系才到位,业务才能成。在此种非理性的文化意识影响下,会产生诸多的问题,题述情况就是其中之一。

笔者不久前就接到客户咨询,该客户的某位员工因为开展公司业务需要,宴请了公司的客户,并在宴请的过程中喝多了,不幸第二天被发现已经在酒店里过世了。这显然是一个悲剧,而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此种情形下,企业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首先大家会想到的就是工伤。由于该员工是因为工作原因才宴请的客户,也是因此才喝多导致死亡,那么从一般的角度来看,似乎是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的。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形下发生“工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因此,此种情形下,工伤行政部门极可能会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那么如果工伤无法认定,是否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呢?这里面就涉及到一般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的界限划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三条第一款对此有所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这就意味着,因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损害,劳动者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去主张和用人单位间的权利义务,而无法依照侵权责任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般性的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酒导致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也无法通过原因一般性侵权的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责任。

尽管该规定一直受到诟病,但由于其一直并未得到修改,实践中也确实发生过劳动者两头不着的情况。

当然,即便用人单位可能不会因此承担责任,但是同桌参与饮酒的人员可能需要承担有关侵权责任。法院不乏判决劝人饮酒者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例。但实际上,这类责任也都相对比较次要,饮酒人自身往往承担主要的责任,从而导致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

因此,从文化上说,酒桌文化属于糟粕,从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来说,也应当拒绝酒桌文化。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伤,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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