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沉默,能否被认定为同意?

文摘   社会   2024-07-05 16:2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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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力资源的日常管理中,经常需要管理者和HR与劳动者进行沟通。沟通的内容可能是有利于劳动者的安排,例如升职加薪;但也有可能是不利于劳动者的安排,例如降级降薪。在沟通的过程中,或者沟通出成果后,双方一般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将沟通的阶段性结果和结果固定下来。

比较理性的方式自然是书面方式,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简单地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聊天等方式,都可以被认定为是以书面方式进行了约定。但是在实践中,沟通往往并不是都那么完美,特别是针对劳动者会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形。

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的某些安排的,可能是直接就明确告知用人单位他不同意,此种情况下自然没有争议,劳动者已经明示反对的,用人单位除非能够证明其有关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否则有关调整不能够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会直接说明反对,而是并不回应,只有沉默。劳动者只是沉默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径行按照沟通的内容予以执行。双方后续对于变更是否有效产生争议的,劳动者的沉默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同意呢?

我们认为是不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因此,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过约定、符合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的,默示才能被认定为意思表示。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缺乏上述基础,劳动者的沉默(默示)不能被认定为意思表示,更不能被认定为同意。

有一种情况我们认为需要单独考虑,那就是用人单位实际变更了履行内容,且履行的时间较长,劳动者在此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主张已经与劳动者进行了沟通且劳动者当时是同意的,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当时其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否则即便当时劳动者是沉默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其同意用人单位的调整,或者说劳动者后续以实际行动认可了用人单位的调整。

所以,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的文书,载明劳动者如未在某某时限内回复,视为同意的字样的,大可不必慌张,这种所谓的“规定”并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当然,如前所述,劳动者也不宜长期不做回应,以免被要求承担举证责任,或被认定为以实际行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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