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律师陈奇新。感谢关注“五分钟劳动法”这档节目,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会定期更新,每次用五分钟的时间,向大家介绍劳动法的基本知识,提供有关劳动法的最新资讯。
2017年10月22日,雷某入职湖南某信息公司。2020年9月4日,雷某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2021年10月,雷某签字确认员工手册全部内容。员工手册规定,当月累计旷工3日及以上,解除聘任合同,开除处理。2021年11月13日,雷某签字确认电商事业群市场岗位绩效考核方案。■自2021年11月起,公司开始实行钉钉打卡,规定业务员每次签到按系统要求上传两张现场拍摄照片,一张门头照,一张以店内陈列为背景的自拍照。■若业务岗考勤签到弄虚作假一次(含)以上三次以下,一经核实公司将严肃处理,扣除当天工资并处罚10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业务岗签到弄虚作假三次及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做开除处理;■业务员在平日上班签到的时候,除了午休时间,每个小时内都至少需要一次签到,每个小时的意思是指在8点至18点的每个小时内有一次签到,不论这个签到发生在这个小时的第几分钟,也不管是否和上一次签到间隔了一个小时,但是两次连续签到在10分钟内视为作假行为等。2021年11月24日至26日、29日,因雷某上班打卡不规范,经公司多次发送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2021年11月30日,公司向雷某发送员工辞退通知书,鉴于雷某在工作期间内属于“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两次以上书面警告仍未能改善者”,已造成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条例,对雷某做出开除处理,开除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雷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公司的请求,支持了雷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两审法院关于为何支持员工的请求,为何公司解除违法的理由基本一致,详细也不在此赘述,其中比较重要的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就是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实际上,这个案例中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和实际中的正常考勤制度偏离较大,从仲裁和法院的角度来说,肯定会对该考勤制度的合理性产生疑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是该等规章制度除了符合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具有合理性。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没有基本认知,以为只要制定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完全依照制度的书面规定执行,一旦劳动者违反,就是咎由自取。这种想法存在很大的风险,正如上面的案例所体现的,一旦仲裁和法院审查发现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存在问题,就会否定规章制度适用的空间,进而导致用人单位的解除也会被认定为违法。在考量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上面,需要结合诸多的因素,用人单位对此承担着举证责任。例如前述案例,公司要求雷某等业务员在每个小时都进行打卡考勤,其目的和作用的合理性为何,公司实际上没办法说明,这样就使得仲裁和法院认为该公司实行如此严苛的考勤目的在于限制员工的基本自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侵犯。但是如果换成其他诸如安全巡检岗位,出于安全等特别考虑,用人单位要求有关劳动者必须每小时打卡,就有其管理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员工一旦违反该考勤制度,用人单位认定的违纪就有较大可能被仲裁和法院支持。每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应当适应自身公司和设置岗位的管理需要,而管理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和合理性,用人单位应当不断打磨规章制度,以期形成更加符合自身管理需要的具有特色的制度体系。
好了,本期的节目就到这里,欢迎大家转发评论,并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新说”,我们下期再见。
声明:本公众号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意见,也不属于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