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漏缴社保,要付经济补偿N吗?

文摘   社会   2022-09-29 17:0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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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S LABOR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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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的缴纳不仅仅关系员工的一些基本社会保障问题,也牵扯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最为典型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该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

在实践中,这类案件并不在少数,但单纯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经济补偿的较少,基本是混合了其他例如少发工资、调岗等理由。在此我们需要单独论述何谓“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最严格的角度来说,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应当足额足月缴纳,因此不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开了社保户,还是少缴、漏缴,均属于“未依法”,都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但这样的把握尺度,和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是不匹配的。从现实情况来看,社保的完全合规,还需要一长段路要走,如果在当前这个阶段对用人单位的要求过于严格,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从上面这个务实的角度出发,许多地方的法院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一些解释和说明,主要的出发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恶意。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已经开具了社保户,仅仅是少缴、漏缴的,这些仲裁和法院认为可以通过社保行政手段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手段过于激进,不应得到保护。事实上,对于社保基数究竟应当是多少,往往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不能由此推导出用人单位存在恶意。

除此之外,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签署所谓的“社保协议”,约定不交社保或少缴社保,然后给予用人单位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助等。虽然这类协议都是无效的,但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如果和用人单位有此约定,事后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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