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手语立法
现状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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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22)
文章受中国残联项目“手语语言政策及规划:
国际比较研究”(CLS2019-05)资助
编者:左逸菲 林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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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各国手语
立法情况
2016年至今(包括2016年)颁布手语相关法令的国家有22个,其中也包括对手语相关发令进行再修订的国家,各大洲分布情况如图8-4所示。
图8-4 手语立法国家数量分布图(2016年至今)
从地区分布来看,仍然是欧洲地区出台手语法数量最多,共有11个国家。这得益于欧洲聋人联盟的积极推动,欧洲聋人联盟是目前唯一的在欧洲层面上代表聋人的超国家非营利性组织。总而言之,欧洲地区的聋人发展和有组织有规划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近五年的手语立法基本以专项手语法这一形式为主,仅有斯洛文尼亚在宪法层面对手语进行立法。可以看到,建立专项手语法的国家有15个,占比约68%,其中欧洲数量最多,非洲和大洋洲近五年尚未出台国家级别的专项手语法,见图8-5。亚洲地区仅有菲律宾出台专项手语法。手语立法呈现了全球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图8-5 手语立法类型分布图(2016年至今)
以上展示了明确承认手语立法的国家,同时,也有一些国家虽然并未提出明确的手语立法规定,但也“隐性承认”其手语,即通过解决该群体实际问题的措施来隐性承认其手语地位。
以美国手语为例。早有学者指出,美国“州一级的明确承认与国家一级的隐性承认相结合使得确保美国手语在美国社会的知名度方面相当成功”①。州一级对美国手语的认可具体表现为认可美国手语作为一门语言学科,在教育领域中获得学分。比如得克萨斯州承认美国手语作为一种语言的地位,且规定该语言可以获得大学学分。可以看到,虽然联邦政府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承认美国手语,但是使用美国手语获得公共服务的情况在美国相当普遍。
总之,当前美国存在着大量的州法及联邦法律,隐性地承认了美国手语的地位,并赋予聋人美国手语的使用权利,而这些权利主要通过《美国残疾人法》来保障。此外,美国更多地视美国手语为一种工具,且将其纳入主流的教育环境中,这也使聋人在社会中获得了更广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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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语立法的趋势
上述统计显示,2000年以前的手语立法国家有12个,2000-2015年手语立法的有41个(该数量包含同一国家在不同年份出台不同手语法的情况,如尼泊尔),2016年至今的手语立法国家有22个。由此可见,手语立法正成为一个新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手语立法的行列。
不少国家选择进行专项手语立法(28个,占比约40%),尤其是近五年的趋势更反映了这一点(新增22个中有15个颁布专项手语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手语予以承认可以确保其法律地位。将手语置于一般语言法(主要是涉及手语或书面语)保护中,有可能提供更为具体的保护,但由于部分语言法本身是不具备强制性的软法,聋人的手语权益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障,如将手语纳入教育法等具体领域的法律中,会缩小受益群体,导致大量成年聋人在社会工作和生活中的保障得不到体现。如将手语纳入残疾人权利法中,可以提高法律的硬度,便于细化执行,但是这种情况下更多体现的是残障视角的“缺失”,无法凸显手语的“资源”优势。相较之下,出台专门的手语法,一方面凸显了手语作为资源的重要性,让手语获得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有利于将手语相关政策全面地纳入和集中规定。近年来的手语立法渐趋专业化、精准化和科学化,对手语及聋人群体有了更精确的认识,并考虑到手语群体内部各种细分人群的利益诉求。例如2017年苏格兰对英国手语立法,将应用于盲聋人的触摸手语这一特殊类型也写入保护条文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聋人的手语工作,并通过编纂手语词典、创办手语节目等方式,积极推动手语标准化。但这些工作还远远不够,我国手语相关人才(包括手语语言学研究者、手语翻译等)还较为缺乏,尤其是聋人专家更是少之又少。借鉴国际上的不同做法,吸纳手语专家,特别是聋人手语专家参与手语立法的讨论,是一项值得推进的重要工作。
①de Meulder, M. 2015. The lagal of sign languages. Sign Language Studies 15(4).
(完)
图文| 左逸菲 林皓
排版| 水水
审核| YY 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