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手语立法现状和趋势(上)

教育   2024-04-29 16:35   上海  





全球手语立法

现状和趋势

(上)

文章转自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22)


文章受中国残联项目“手语语言政策及规划:

国际比较研究”(CLS2019-05)资助


编者:左逸菲 林皓








聋人群体是残障人群中较为特殊的一类群体:(1)聋人在残障人群中占比较大,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和各类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比例,推算2010年年末,我国约有2050万听障人士,占残疾人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2)聋人因失去听力无法用有声语言与主流健听人进行社会沟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越来越重视帮助聋人将“手语作为和主流社会交流的手段”,呼吁各国从法律上成人手语的语言地位(本文简称为手语立法)。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对其国家手语的法律承认。据世界聋人联合会(The World Federation of the Deaf)统计,截止到2021年10月,已有68个国家通过了与手语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本文基于该数据讨论国家级手语立法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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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语立法

类型及内容






目前世界各国对手语的法律承认差异很大,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国家、州、省或地区),手语被承认为官方语言,在另一些国家,手语在某些领域(如教育)具有受保护的地位。世界聋人联合会汇总的信息图显示,手语立法分为宪法层面的手语法律和一般法,一般法可以分出两大类别:专项手语法和涉及手语的其他法律(如一般语言法、教育法、针对残障人士权利的法律等)。图8-1显示了世界聋人联合会统计的世界各大洲手语立法国家的数量及立法类型(作者基于收集资料自制图,下同)。据统计,共有14个国家对手语进行宪法层面的规划,28个国家对手语进行专项立法,其余的国家则进行了其他形式的手语立法(其中尼泊尔既有宪法层面的手语立法,也有残疾人权利法的形式进行的立法)。

图8-1   各大洲手语立法类型分布图


(一)宪法


截至2021年10月,在宪法层面承认手语的国家有14个(见图8-2),分别是奥地利、芬兰、匈牙利、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尼泊尔、肯尼亚、南非、乌干达、津巴布韦、厄瓜多尔、委瑞内拉、斐济、新西兰。

图8-2   各大洲手语立法(宪法)国家数量  


各个国家对于宪法层面的手语承认表述各有不同。大致有如下两种类型


第一,承认手语的官方地位。奥地利手语在宪法中被称为“独立的语言”。2010年肯尼亚宪法承认肯尼亚手语被赋予“官方语言”的地位,同时提出议会议事可以使用英语、斯瓦希里语和肯尼亚手语。2013年《津巴布韦宪法》中认定津巴布韦手语为津巴布韦官方认可的16种语言之一。新西兰在2006年通过的法案承认新西兰手语是继英语和毛利语之后的第三种官方语言。可以看到,宪法层面承认该国家手语的表述字眼略有不同,有“独立语言”,也有“官方语言”。


第二,规定具体功能或权利。一部分国家侧重于在宪法中展现“教育、文化、权利”这三个方面。比如葡萄牙在宪法中规定:“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国家应负责保护和发展葡萄牙手语,将其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将其作为获得教育和平等机会的工具。”芬兰在宪法中规定:“由于残疾而需要口译或翻译帮助的人的权利应由法律保障。”委内瑞拉和厄瓜多尔则是把相关内容放在残疾人保护方面。匈牙利则提到“保护作为匈牙利文化一部分的匈牙利手语”。尼泊尔在2015年颁布的宪法中特别提到了聋人接受手语教育的权利。


(二)专项手语法


专项手语法对手语的规划以及推广等都有相应较为明确的规定,颁布专项手语法的国家见表8-1。

表8-1   专项手语立法国家


以《爱尔兰手语法》为例。该法中提到:“国家承认爱尔兰手语使用者将爱尔兰手语作为其母语的权利,且所有公共机构都有相应的义务,当爱尔兰手语使用者在利用或寻求获得法定权利和服务时,向其提供免费翻译......使用爱尔兰手语的群体应有权使用、发展和保护爱尔兰手语。”《爱尔兰手语法》分别提出法律诉讼、教育、公共机构中的爱尔兰手语使用规定。在法律诉讼中明确“一个人可以在任何法庭或者任何法庭中的任何诉状中使用爱尔兰手语”,同时提出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能力使用爱尔兰手语且无法听懂英语或者爱尔兰语的这类人群不会因此而处于不利地位。


该法还涉及手语的习得规划:需保证有足够的经过爱尔兰手语培训的教师以及学校,确保耳聋或重听儿童的教育支持服务。同时也明确规定,针对有需求的爱尔兰手语使用者提供免费的手语翻译服务。当然,该法中也明确规定所有爱尔兰手语翻译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认可。


可以看到,《爱尔兰手语法》中详细地规定了爱尔兰人的语言权利和应享有的语言服务,明确法律、教育、公共机构三大领域中的手语使用规定,且强调了相关部门需保证爱尔兰手语使用者的权利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可见专项手语法的出台明确保障了更多的法律权利,且提供了更好地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包括教育、法律、公共行业等。


此外,每个国家的专项手语法都会根据该国国情进行制定。比如捷克在其专项手语法中,除了承认捷克手语之外,还对手势捷克语、捷克指拼性质及用法进行区分性说明,这反映了捷克对其手语立法时,已经较为明确清晰地了解手语的属性以及相关变体情况,体现了专项手语法能全面考虑手语相关人群利益的优势。


由上可见,专项手语法相较于宪法层面的手语立法,对于手语的规定会更加全面、具体。


(三)其他形式的手语立法


其他形式的手语立法一般分为残疾人权利法、一般语言法或其他形式的立法(如教育法)。其中以残疾人权利法形式立法的国家有20个,以一般语言法形式立法的有4个(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瑞典、冰岛),见图8-3。


在以残疾人权利法这一形式立法的国家中,尼泊尔先后在宪法层面以及残疾人保护法层面承认手语。尼泊尔在2015年颁布的宪法中特别提到了聋人接受手语教育的权利。之后在2017年通过的《残疾人权利法案2072(2017)》中提到“‘语言’是指口语和手语以及其他形式的无声语言”,这在实践中得到了教育部、社会福利部的承认,并在聋哑学校中使用。再如土耳其国民议会颁布了关于手语的《残疾人法》(第5378号),其中规定聋人教育要使用手语以及应向聋人提供手语翻译。

图8-3   其他形式手语立法国家数量图


可以看出,与较为完善的专项手语法相比,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等其他类型的立法更注重聋人群体应享有的权力。




①《2021年末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不同残疾等级人数》,残疾人联合会官网,2021年2月20日,https://www.cdpf.org.cn/zwgk/zccx/cjrgk/15e9ac67d7124f3fb4a23b7e2ac739aa.htm。


②健听人:又称听人,是指拥有正常听力的人群,这个称呼译自英语的hearing,和“聋人”相对。


③参见https://wfdeaf.org/news/the-legal-recognition-of-national-sign-languages/#


④同上。


⑤参见https://en.wikipedia.org/wiki/Legal_recognition_of_sign_languages。


⑥参见https://www.irishstatutebook.ie/eli/2017/act/40/enacted/en/print.html。


⑦参见https://en.wikipedia.org/wiki/Nepali_Sign_Language。


⑧参见https://en.wikipedia.org/wiki/Legal_recognition_of_sign_languages#Turkey。


(未完待续...)



图文| 左逸菲 林皓

排版| 水水

审核| YY 林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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