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萨克森”?——早期萨克森社会考察
关于萨克森人的历史记载最早可追溯到2世纪托勒密(Ptolemy)的《地理志》(Geography),但只是略有提及,直到9世纪,才有一些文献对萨克森社会的结构进行了简单介绍,但总体上留存下来的史料相对较少,其涉及的内容也较为单一,多种文献之间并无太大差异。自19世纪起,萨克森在西方学界开始备受关注,研究的重点多是是萨克森的法兰克化与基督教化,詹姆斯·汤普森(James Thompson)虽然考察了早期萨克森的历史,但更多考虑萨克森作为研究日耳曼社会起源的一个样本,未曾关注“萨克森”概念的使用。“萨克森”这一暗含单一的、确切意指的概念的使用,极易遮蔽对早期萨克森社会真实状况的把握,从而导致对相关历史理解的偏差或阻碍。因此,笔者尝试对早期萨克森社会做出相对全面系统的考察,力求展现早期萨克森社会更为真实的历史面貌,同时厘清“萨克森”概念的渊源,从而理解“萨克森”概念与历史真实之间的差异,并进一步明晰为何会产生这种差异,作为确定的历史客体的“萨克森”何以可能,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托勒密(Ptolemy)的《地理志》(Geography), 图源https://www.amazon.com/Geography-Claudius-Ptolemy/dp/1605204382
一、“萨克森”之得名溯源及其内涵
在我们的语言中,这些刀被称为“萨克森”(sachs),正是因为他们用这些刀杀了如此多的敌人,才被称之为萨克森人。
最初,托勒密在《地理志》中将居住在威悉河(Weser)和日德兰半岛(Jutland)之间的居民称为萨克森人,并描绘了萨克森人生活的范围:从今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Schleswig-Holstein)的西部海岸延伸至瓦尔诺河(Warnow),南部以易北河(Elbe)为界,北边以胡苏姆镇(town of Husum)到石勒苏益格镇(town of Schleswig)一线为界。3世纪,萨克森人多与法兰克人(Franks)一同以海盗的身份出现在古代罗马作家的记载中,一直在侵扰高卢北部和不列颠,如285年左右,尤特罗庇乌斯(Eutropius)将萨克森人视为法兰克人的盟友,二者联合对罗马帝国领地进行侵袭。390年后,法兰克人和萨克森人逐渐被分开记述。531年,萨克森人与墨洛温国王提乌德里克一世(Theuderic Ⅰ)结盟打败了图林根人,他们由此得到了图林根人的部分领土。到772年时,萨克森人居住地基本固定,涵盖易北河下游到萨勒河(Saale)一直延伸到莱茵河之间的全部土地,以及易北河和威悉河河口延伸到北海,还有一部分位于易北河以北的荷尔施泰因和迪特马申(Ditmarsch)。随着与“萨克森人”互动交往逐渐增多,了解随之加深,“萨克森人”同样在时间推移中发展,族群扩张、居住地逐渐固定,以至于“萨克森”从最初的特征描述称谓最终成为一个地理描述称谓,8、9世纪,法兰克人已经将萨克森人生活的区域——大致为莱茵河以东、威悉河两岸、易北河以南——称为“萨克森地区”;到804年,“萨克森地区”(Saxony)业已成为一个有明确范围的地理区域。萨克森地区虽然以平原地形为主,但其地貌多森林、荒原和沼泽地,南部靠近哈兹山脉(Harz)的部分是丘陵,威悉河、埃姆斯河(Ems)、利珀河(Lippe)和鲁尔河均发源于此,“正是这些低低的鸿沟将萨克森人的居住地与他们的宿敌和最终的征服者法兰克人分隔开来”,这一片地区整体位于北纬50⁰左右,气候寒冷。11世纪时,不莱梅的亚当(Adam of Bremen)记载萨克森(包括图林根)地区大致是一个三角形,从一个角走到另一个角大约需要花费8天。
在这个三角形区域中生活的萨克森人分为四部分,分别是维斯特法伦人(Westfalaos)、安格尔人(Angrarii)、奥斯特法伦人(Ostfalaos)和诺达宾亚人(Nordalbingians)。维斯特法伦人位于西部,利珀河(Lippe)和埃姆斯河(Ems)之间,条顿堡森林(Teutoburger Wald)周围,直接与法兰克人接壤;安格尔人在维斯特法伦人东部,生活在威悉河流域;奥斯特法伦人也称奥斯特劳迪人(Austreleudi)和奥斯特拉斯人(Austrasii),他们在安格尔人东部,位于阿勒尔河(Aller)、奥克河(Ocker)和易北河之间,他们的北部、隔着易北河生活着斯拉夫人中的奥布德利特人(Abotrites);诺达宾亚人也称诺德留德人(Nordliudis),他们生活在北部易北河两岸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地区,东邻奥布德利特人,北部与丹麦人(Danes)接壤。奥斯特法伦、维斯特法伦的字面含义分别是东部平原和西部平原,诺达宾亚是易北河以北,三者均为地理方位的划分。安格尔人则是萨克森人在迁移过程中以结盟形式加入的一部分,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称其为“安吉利瓦累夷人”(Angrivarii)。
诺达宾亚人多位于易北河以北,易北河作为天然的界限将其与维斯特法伦人、安格尔人、奥斯特法伦人分隔开来,空间上的距离相对更远,他们也是萨克森人中更“野蛮”的,在萨克森战争中抗击更强烈、被征服的时间最晚。因此,关于诺达宾亚人是否是萨克森人中除了维斯特法伦人、安格尔人和奥斯特法伦人以外的第四部分在不同的学者之间存在分歧。否认诺达宾亚人是萨克森人一部分的观点主要基于查理曼797年颁布的《萨克森敕令》(Capitulare Saxonicum)和从萨克森战争时期流传下来的记载萨克森人人质的名单,这些材料都只提及了维斯特法伦人、安格尔人和奥斯特法伦人,并没有出现诺达宾亚人的记录。此外,维杜金德在《萨克森人史》中也明确记录萨克森人分为三部分:
……萨克森人,除了成为了奴隶的,根据他们的血统和法律分为三部分。对所有(萨克森)人的领导权被交给了三位领导者,他们每个人都拥有在特定的区域内调集军队的权力。我们称其为东方人的军队、安格尔人的军队和维斯特法伦人的军队,因其居住的地方和其自称而得名。
但《王室法兰克年代记》(Annales Regni Francorum)能够找到多处将诺达宾亚人归属于萨克森人的证据。其一,780年首次提到了诺德留德人,即诺达宾亚人,“在这次战役中,所有的巴登谷人(Bardengau)和大部分的诺德留德人都在奥鲁姆(Ohrrum)接受洗礼”,其中的“战役”指的是779年查理曼对萨克森人发起的新一轮进攻,而780年主要记载的是查理曼处理“萨克森事务”,为诺德留德人洗礼显然也是“萨克森事务”的一部分。其二,798年,《王室法兰克年代记》记载了“诺德留德人在同奥布德利特公爵……的交战中惨败”,而修订本中记载的是“这些萨克森人举兵同奥布德利特人开战”,对同一事件的记载,《王室法兰克年代记》混用了萨克森人和诺德留德人的名称,这也证明诺德留德人就是萨克森人。其三,799年,“国王陛下……命其王子查理……同斯拉夫人协商并接待来自诺德留德的萨克森人”,该记述最为直接表明诺德留德人是萨克森人的一部分。其四,804年,“皇帝亲自率领一支军队进入萨克森地区,将生活在易北河之外和威悉莫迪地区的所有萨克森人,包括其妻儿家小统统迁入法兰西亚”,萨克森人中只有诺达宾亚人生活在易北河以北,即“易北河以外”。虽然这看似与维杜金德的记载有所出入,但维杜金德撰述的年代是10世纪,他很容易将804年之后的情况说成是萨克森早期社会状况,并且《萨克森人史》中与史实存在出入之处并不罕见,这部作品也正是因此而饱受批评。正是因为804年被大规模分散移民,诺达宾亚人被彻底打散不再以一个整体存在于加洛林世界,所以其从关于萨克森人的记录中消失了。
科维的维杜金德的《萨克森人史》,图源http://scihi.org/widukind-corvey-saxon-chronicles/
虽然明确了诺达宾亚人是萨克森人的一部分,但诺达宾亚人究竟是萨克森人的“四分之一”还是多少分之一,仍然未知。《王室法兰克年代记》、《萨克森敕令》及萨克森人质名单出现的时间较为接近,这是最早出现萨克森人内部部落名称的文字记录,其中并未具体阐释萨克森人的内部划分,仅凭这些记录,并不足以做出萨克森人“四分”或“三分”的判断。比如同样在《王室法兰克年代记》中出现、于780年与诺德留德人一同接受洗礼的巴登郜人,在所有学者的论述中都未曾将其视为与维斯特法伦人、安格尔人、奥斯特法伦人和诺达宾亚人同一层级的萨克森人部族下的一个亚单位。
德国学者马蒂亚斯·贝歇尔(Matthias Becher)对此提出了一个观点,即维斯特法伦、安格尔和奥斯特法伦的划分是8世纪才产生的,是萨克森人为了应对来自法兰克人愈来愈大的压力,由许多小部落联合而产生,在萨克森战争之前,并不存在萨克森人的“四分”或“三分”。萨克森战争期间,萨克森人一部分一部分地被征服,查理曼对其实施统一的政治统治并推行统一的基督教信仰,这也强化了萨克森人内聚的向心力,推动了萨克森人的整合。这也就意味着,在萨克森战争之前,萨克森人不是一个统一的实体,甚至不是仅仅由四个或三个紧密亚单位结成的部族,而是由众多独立的小部落所构成的松散的联盟。再进一步,在萨克森战争之前,是否真实存在一个“萨克森部族”?至少就萨克森人自身而言,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萨克森部族”,他们最多自称为“维斯特法伦人”、“安格尔人”、“东方人”。那么为何在法兰克人的表述中,乃至罗马人的表述中,都存在一个“萨克森”?这需要对“萨克森人”早期的社会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方能了解。
二、早期萨克森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因为古萨克森人没有君王,有许多总督(satrapae)统治人民。任何时候战争一爆发,他们就公正地抽签,在整个战争期间,所有人都跟随抽签选中的人,服从他。战争结束后,他们又重新成为平等的总督。
比德使用“satrapae”来表示萨克森人的首领,这个词最早可以追溯到《旧约》。《旧约·撒母耳记上》中使用“satrapae”来指代非利士(Philistines)首领,非利士人没有国王,而是由众多首领(satrapae or principes)统治,每位首领独立统治着自己的领域,这也暗示了萨克森人的政治结构与非利士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这些萨克森首领没有从属之分,统治着自己的区域,这些区域叫做“郜”(gau/gaue),整个萨克森大约有100余个“郜”。在《王室法兰克年代记》(Royal Frankish Annals)中就出现了带有“gau”的一些萨克森人的地名或部落名,例如到比克郜(Bückegau)、兰郜(Langau)、巴登郜(Bardengau)、维斯郜地区(Weissgau)等。后来,“郜”成为了加洛林帝国一个行政单位,至今在德国、奥地利等国家仍有带“gau”的地名。而一个“郜”可以理解成是一个马尔克公社,这并非萨克森人独有的社会制度,而是日耳曼人共有的制度。
尼特哈德(Nithardi)在《历史》(Histories)中进一步描述了萨克森人的社会等级结构:
这一部族所有成员共分为三个等级。其一是在其语言中被称之为埃德希林(edhilingi);其二则被称之为弗里林(frilingi),其三则是被称之为拉兹(lazzi);而在拉丁语中,这三个称谓分别代表:贵族、自由人和奴隶。
《圣亚历山大遗骸迁徙记》(Translatio Sancti Alexanderi)和《古勒布努斯传》(Vita Libuini antiqua)则记载了萨克森人存在四个等级,分别是贵族、自由人、被释奴隶和奴隶。古登伯格表示萨克森人中的“拉兹”指是指“半自由人”,尼特哈德将拉兹理解为奴隶并不恰当。萨克森人在由北向南迁移的过程中通过结盟和征服两种方式不断发展壮大,埃德希林就是这个过程中那些精英战士演化而来,弗里林则是臣服者(包括部落原有的自由民和后加入的),拉兹是被征服者,他们需要向埃德希林纳贡。萨克森人不同等级之间不允许通婚,但是埃德希林相对于弗里林和拉兹并不具备政治上的绝对优势地位:
古萨克森人没有君主,但他们每一个部落(pagos)都有一位首领(strapae)。每一年,他们会聚集在位于威悉河附近的马克洛召开大会进行商议。每一位首领会在自己部落从贵族及其子女、自由人和半自由人中各选出12名代表参加大会。(在大会上)确认他们的法律,对悬而未决的案件作出判决,并共同决定他们当年是发动战争还是保持和平。
三个等级参与马克洛大会的名额相等,埃德希林并未凌驾于另外两个等级之上。萨克森社会在这一时期尚未发展出政治上占据统治地位的贵族阶层,詹姆斯·汤普森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贵族”等级应当是在同法兰克人的军事斗争中在较晚时期才发展出来的。比德也只提到了萨克森人有首领和军事首领而没有提到萨克森贵族,而785年的《萨克森地区敕令》和797年的《萨克森敕令》中则直接用“贵族”(nobiliores)一词替代了“埃德希林”,用“自由人”(ingenuis)替代了“弗里林”,“拉兹”仍旧沿用。
萨克森人的军事民主制和“郜”制度,都是早期日耳曼人共同的社会制度。与其他日耳曼部族不同之处在于,萨克森人没有常设的君主或军事首领,马克洛大会制度也倾向于抑制强势军事首领的出现,军事首领只能在战时发挥作用,战争结束则各部落“立即恢复原样”,而这也抑制了萨克森内部的整合。就政治层面而言,早期萨克森社会还处在较为低级原始状态,他们各个部落依靠马克洛大会的联系构成军事上的同盟,各部落均有自己的首领和社会等级结构,拥有极高的自主权利,在萨克森战争之前始终保持着“松散的政治军事同盟”的状态。
(二)经济——各自独立、差异明显
萨克森地区位于今天的北德平原上,该地区纬度较高,地势低平,夏季气候温和,冬季漫长、气候阴冷,土地较为贫瘠,在整个历史上,乃至农业科技极为发达的今天,仍然无法作为重要的粮食作物产区,只能生长耐严寒的黑麦、燕麦等作物。在农业技术落后的古代和中世纪,萨克森地区农业资源尚未被很好地开发,遍布森林、沼泽和荒原,现代史家往往倾向于将萨克森地区描述为生产力极为低下、经济落后的“荒地”。但萨克森地区并非不具备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至少不是整个萨克森地区都是“荒地”,否则也不会从这片土地上发展出萨克森公国,并且直到今天,萨克森地区始终都是重要的人类聚居区。
萨克森地区的木材资源和沿海盐田资源丰富,这一点可以在王室文书中得到佐证,还有着自罗马时代便在开采的银矿。《王室法兰克年代记中》记载772年、774年和775年查理曼从萨克森地区掠夺大量资源,一些小年代记也记载了796年查理曼对萨克森地区的掠夺。除了《王室法兰克年代记》772年,其他的记载一般没有提及掠夺的具体内容,有学者分析,可能是财宝,也可能是牲畜、食物或其他物品。总之,萨克森地区的经济水平虽然不如法兰克王国,但也并非贫穷落后的不毛之地,查理曼发起萨克森战争除了边界冲突和宗教因素,经济因素也是重要原因。
“财产无关土地,土地属于集体共有,同时也是与临近部落之间掠夺和反掠夺的对象,通过战争方式流转更胜合法形式。工具和武器被视为个人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被视为具备超自然的力量,是所有者身体的延伸,当所有者死亡,其工具和武器需要随葬。衣服很少,没有备用。丛林地区,因为没有地方存放,女人和男人只有一两套衣服,直到被磨损至破碎。衣服和其他附属物同样会随所有者埋葬。唯一可转让的财产是牲畜,一般来说会按习惯分配:按惯例当妇女能够结婚并与男人婚后,男人可以拥有牲畜。他们可以根据兄弟的数量继承已故父亲的遗产,因为在简单社会中,儿子是唯一可使用的体力劳动者,他们从事放牧,照料大家庭的牛羊群。”这是圣马力诺学者乔治·奥森达(Giorgio Ausenda)对早期萨克森社会经济状况的描述。直到8世纪末,萨克森人仍主要使用实物进行交换,牲畜甚至承担着一般等价物的功能,货币经济尚未建立。索里达(solidos)虽然在加洛林王朝之前已经出现在萨克森人的生活中,但萨克森人并没有实现物物交换到货币经济的跃迁,查理曼颁布的《萨克森地区敕令》和《萨克森敕令》中的罚金都是以索里达为单位,但在《萨克森敕令》的最后一条也规定了索里达和其他实物财产如牛、黑麦、燕麦之间的等价关系,甚至会就不同地区之间物产的差异作出差异化规定:
博尔特里尼人(维斯特法伦人)需为每1索里达支付40蒲式耳(bushels)燕麦或20蒲式耳黑麦,北部之人则需支付30蒲式耳燕麦或15蒲式耳黑麦;博尔特里尼人需为每1索里达支付1.5舍克尔(siclus)蜂蜜,北部之人则需支付2舍克尔蜂蜜。另,价值1索里达之簸选大麦与黑麦等量。1索里达价值12银币(argento)。其他物品均可据此价格进行换算。
《英吉利教会史》(Historia ecclesiastica gentis Anglorum),图源https://www.goodreads.com/book/show/42212691-historia-ecclesiastica-gentis-anglorum
早期萨克森社会没有文字,关于早期萨克森农业经济的情况只能依靠考古学材料。在古代,北部沿海地区饲养的动物以牛为主,考古发现的动物遗骸60%为牛骨,同时还饲养少量的羊、猪和马。因为北部沼泽第具有良好的放牧条件,但经常性的海水淹没不利于农耕的发展,只能少量种植一些耐盐性植物,如大麦、蚕豆和亚麻;缺乏粮食作物,可能需要用牲畜、肉制品、皮革、羊毛、织物等与其他部落交换获取;而在内陆地区,沙质土壤通气良好,动物骨骼会很容易被分解,很难发掘出较早时期的动物遗骨,但房屋遗址的发掘发现房屋多区分牲畜棚和生活区。在罗马时代大麦同样是最为重要的作物,公元前后,黑麦一跃成为第二大作物,在一些贫瘠的土地上甚至取代了大麦的地位;燕麦、二粒小麦、小米和其他小麦品种则很少,往往只在某单一地点发现有,没有成规模的种植。中世纪早期,内陆地区大麦的比重下降成为第二大作物,黑麦成为最主要的农作物,燕麦的地位也上升,总体上变化不大,沿海沼泽地区的变化则更小。考古发掘中也明显发现有施肥的痕迹,表明萨克森人在这一时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施肥方法和农业种植技术。公元200年之前,内陆地区的耕种模式采用“凯尔特式田地”(Celtic Field),将土地围成一个矩形,并将其划分为网格状。而沿海沼泽地区则会在田地里修建长方形沟渠作为边界,同时也作排水只用,300年左右,这种模式传到内陆地区逐渐取代了凯尔特模式,直到中世纪晚期才被其他模式取代,这基本与萨克森人由北向南迁徙的时间相符。
整体而言,从罗马时代到中世纪早期,萨克森人的农业经济变化较小,但北部沿海与内陆地区的差异则较为显著,10世纪以前,萨克森人主要经济模式是部分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并伴随着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包括生产工具、武器、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小规模交换。萨克森人主要以部落为单位聚居,为了应对外部掠夺或者掠夺他人,可能相近的部落之间会进行军事结盟,但这种结盟关系并不涉及部落内部事务,各部落经济独立,自负其责——就经济层面而言,早期萨克森社会仍然只是一个“松散联盟”。
(三)文化——异教信仰、风俗有异
萨克森人是日耳曼人中较晚皈依基督教的,并在萨克森战争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顽固地保守着许多原始的异教传统。德国美因茨修道院曾收藏一份9世纪的《古萨克森洗礼誓言》(Old Saxon Baptismal Vow)表明托尔(Thunaer)、奥丁(Uoden)、萨克斯诺(Saxnote)是萨克森人信仰的神。此外萨克森人还信奉圣物“伊尔明苏尔”(Irminsul):
他们把一棵高大的树干奉为神明,用他们自己的语言称它为伊尔明苏尔,这个词在拉丁语里的意思是“万能柱”,仿佛它支撑着一切。
《王室法兰克年代记》和维杜金德的《萨克森人史》均对其有记载。伊尔明苏尔在萨克森人的信仰崇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意为“圣柱”(Great Pillar),它的形式是一根露天树立的粗壮的树干,萨克森人认为它可以连接天地。“Irmin-”的意思是“Great”,在古斯堪的纳维亚语中,“Irmin-”对应的形式是“Jörmunr”,是奥丁的一个名称。因此有学者认为,伊尔明可能是萨克森人信仰的神,还有学者认为伊尔明就是奥丁。20世纪早期北欧学者认为,伊尔明在早期日耳曼时代也可能是北欧神话中战神提尔(Tyr)的一个名称,只是因为奥丁在迁徙时期的取代了提尔成为日耳曼人主要的神,所以“伊尔明”才变成了奥丁。而萨克斯诺特可能就是提尔的别名,提尔也是作为战神和剑神,他们更多见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神话中。对伊尔明苏尔的信仰也是日耳曼人树木崇拜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特例。但是,《王室法兰克年代记》中只在772年一处提到了伊尔明苏尔,大概位于威悉河中游附近,此处处在萨克森人居住区域南部靠中的位置,位于维斯特法伦人和安格尔人之间。伊尔明苏尔作为萨克森人的圣地,贮存了许多金银财宝,772年查理曼便从伊尔明苏尔处夺得许多金银财宝,但此后查理曼对萨克森人的多次用兵中却再未对萨克森人的伊尔明苏尔进行洗劫,这并不符合常理。这间接表明对伊尔明苏尔的崇拜可能并非所有萨克森部落都存在。
萨克森人的宗教习俗与政治活动密切相关,马克洛大会不仅是一场政治会议,也是一次神圣的宗教活动。大会开始,萨克森人“按照习俗,首先向他们的神祈祷,祈求神保佑他们并指导他们制定既对其有用又能取悦神的律法”。战时抽签选举军事首领的程序在萨克森人眼中也具有神圣意义,这并不是一个随机选择,而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萨克森地区敕令》(Capitulatio de partibus Saxoniae)也表明萨克森人存在火葬习俗,盛行自然崇拜还有占卜和预言,并存在活人祭祀的习俗。考古证据也表明在基督化以前,火葬是萨克森人的主要丧葬形式,土葬在5世纪开始出现到基督化后取代了火葬的地位,萨克森人会将马和狗作为陪葬品。另外,萨克森地区8世纪后期以来文化艺术风格出现了非常大的变化。萨克森战争之前,萨克森人的艺术风格受古罗马传统和斯堪的纳维亚传统的影响,在一些装饰物上都有体现,8世纪后,萨克森地区的艺术风格也逐步向法兰克靠拢。
《萨克森法典》(Lex Saxonum)中对维斯特法伦人、奥斯特法伦人和安格尔人婚姻财产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别:
47.对婚姻的规定是双重的:在奥斯特法伦和安格尔,当一位女性生下儿子后,只要她活着,她就可以保留在婚礼上得到的嫁妆并将其留给儿子继承;但是,如果儿子先于母亲去世而母亲之后也逝去,那么她最近的血缘亲族可以将这些嫁妆作为遗产继承。如果她没有儿子,而赠与人仍然在世,当退还赠与人;如赠与人已逝,当退还其继承人。在维斯特法伦,女性生下儿子后就马上失去嫁妆;如果她没有生孩子,就可以一直留着嫁妆;当其去世后,嫁妆应当退还赠与人,如赠与人已逝,当退还其继承人。
48.在维斯特法伦,妻子可以获得和男人一起得到的东西中的一半;在奥斯特法伦和安格尔,妻子什么也无法得到,但是可以保留嫁妆。
《萨克森法典》虽然制定于802年,但内容是在充分尊重萨克森人原来的习惯法的基础之上制定,而不是将法兰克人的法律直接移植过来。早期萨克森人在婚姻财产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女性在不同部落中的地位也并不相同。所以从文化层面考察,早期萨克森人的风俗大体相似,但不同区域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何以“萨克森”
《萨克森地区敕令》(Capitulatio de partibus Saxoniae),图源https://de.wikipedia.org/wiki/Capitulatio_de_partibus_Saxoniae
关于早期萨克森社会的资料从来不来自萨克森人自身,从罗马到墨洛温再到加洛林,“萨克森”的内涵千变万化,“萨克森人”指向的对象始终是模糊且变动的,在罗马帝国,“萨克森人”和“日耳曼人”都曾用于称呼袭击帝国边境的野蛮人,罗马作家并不关心这些野蛮人确切的族属身份,他们仅仅只是需要一个称谓对这些人进行指代,甚至这个称谓可能与所描述的群体没有任何关系。古代晚期和中世纪早期的作者并没有被动地观察像萨克森人这样的蛮族群体,而是积极地、有意识地定义他们,这种定义背后的动机千差万别。比如罗马作家经常写野蛮人来定义自己,根据不同的背景,蛮族要么有助于维护罗马的军事和文化优势,要么用于凸显罗马的道德缺陷;而在加洛林王朝统治下,法兰克人对许多民族的永久胜利和统治成为他们自我认知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萨克森人融入加洛林王朝对萨克森社会以及萨克森人的自我认知都有深远的影响。萨克森人中的反抗分子或被杀害,或被被剥夺土地后驱逐到王国的其他地方,而证明自己忠于国王和上帝的则被授予土地和官职同时萨克森贵族子弟作为人质被送到法兰西亚接受教育,他们之后回到萨克森或继承父辈的土地与权责,或成为主教、教士、修道院僧侣,其结果是,加洛林王朝的萨克森地区被萨克森精英统治,他们与基督教和加洛林王朝有着很深的利益关系,而他们也统治着九世纪的文献记录。这也导致了后人在考察早期萨克森社会时很难将一个个萨克森部落单独讨论,笔者尝试通过对早期萨克森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的考察,力图将早期萨克森社会作为一个松散的部落联盟的现实清晰地呈现出来,但在这个过程中,始终是在进行整体性地分析,无法在这一分析中将萨克森的部落呈现出来。
早期文献中的“萨克森”概念与8世纪及之后理解的萨克森存在错位,这个错位的弥合用了数百年,但所有这些文献在使用“萨克森”这一概念时,即便如《王室法兰克年代记》看到了萨克森人组成成分复杂的现实,都下意识将其指向一个单一同质的群体。因为即便”萨克森“作为一个松散的部落联盟,其凝合程度相对其他蛮族群体低,但萨克森人之间的共性相较于其与其他蛮族的共性更突出,从萨克森人开始迁徙到6、7世纪在莱茵河与易北河之间定居,萨克森规模愈来愈大,结盟的部落愈来愈多,在结盟关系的联结下,萨克森部落之间政治结构、军事制度等逐渐趋同,马克洛大会成为他们最高议事机构,迁徙的过程成为他们共同的记忆。直到被查理曼征服纳入加洛林帝国体系之前,萨克森人有着共同的马克洛大会,相同的政治结构,集中生活在一个区域,在宗教信仰、文化风俗、经济模式等方面有着诸多共性,不能不把“萨克森人”与弗里西亚人、法兰克人、诺曼人等其他蛮族区分开来。“萨克森”概念与历史中真实的萨克森经历了一个名实对应的过程,二者逐渐靠近并最终在9、10世纪终于实现名与实的重合,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相互作用。外部文本对“萨克森”概念的使用始终是基于萨克森的真实,只是囿于对其认识的有限性、自身撰述的动机或是种种其他因素,导致了二者的错位,随着相互之间互动的增,认识逐渐加深,二者之间的错位一点点弥合。也正是这个过程中,这些文本也在塑造着萨克森人对自身的认知,推动着萨克森人从一个松散的部落联盟成为一个同一、同质的群体,如赫西的后代、威杜金德的代都不再强调自己奥斯特法伦贵族和维斯特法伦贵族的身份,而是强调“萨克森人”的身份。
结语
而在后来的学术研究中,将萨克森人置于整个世界历史中去看,无疑是很小很小的一个部分,因此在涉及到萨克森人的多数论著中,对“萨克森人”只是泛泛提及,无暇也无必要对其早期社会、对“萨克森人”这一概念作太多解释。因此,“萨克森”概念一直被使用着,其所对应的历史客体却在历史演变中不断发生变化,而“萨克森人”这一字面明确指向一个确定的、统一的实体的概念的长期使用,导致很容易将“萨克森人”始终视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这也是宏观叙事下牺牲历史细节所产生的无可避免的遮蔽性。如果不了解早期萨克森社会的真实状况,就很难真正理解萨克森战争持续时间如此漫长以及萨克森人在战争中叛降之间为何不断反复。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地中海裂变后西方(欧洲)文明的形成研究”(项目编号:20JJD770004)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于《新史学》(第三十二辑),作者:张友杰,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