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格兰妇女陪审团与父权制司法
杨松涛 周星钰
摘 要:以男性为主导的中世纪英格兰司法制度存在对女性的怜悯,这主要体现在女性犯罪者享有“怀孕抗辩”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妇女陪审团。以往学者认为,妇女陪审团会协助女性罪犯逃避死刑的惩罚,它显示女性具有相对于父权制司法的独立性 ;然而,司法档案显示,女性罪犯提出怀孕抗辩的几率并不高,且她们提出的怀孕抗辩请求有时也会被妇女陪审团驳回。中世纪有限的医学水平使得妇女陪审团的检查鉴定工作粗糙且存在困难,判断的具体标准随着时间变化。整体来看,妇女陪审团的作用存在局限性,始终受控于由男性操纵的司法之下。
关键词:中世纪 英格兰 妇女陪审团 怀孕抗辩 父权制司法
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制度以男性为主导,女性在这一制度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她们既不能在相关机构中担任公职,也不能作为证人出席庭审,更无法成为陪审团成员。然而,当时有一项制度却为妇女们提供了参与法律的机会,即“妇女陪审团”(jury of matrons)。当一名犯有重罪的女性罪犯被法院定罪后,她会以自己怀孕为由提起“怀孕抗辩”(pleas of the belly),以申请暂缓执行死刑;法官将指派一定数量的妇女组成陪审团,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以确认她是否真的怀孕。
怀孕抗辩对于女性罪犯的意义非同小可,一次“成功的怀孕抗辩等于赦免”。有西方学者认为,妇女陪审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并不光彩。女性罪犯会借用此种“肚子的恩惠”来逃避死刑,妇女陪审团在其中起到协助作用。妇女陪审团会在明知道女性罪犯的请求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她怀孕,从而引导法官对女性罪犯予以缓刑,而国王也会习惯性地赦免这些捏造诉求的妇女。
上述观点的提出,并不让我们感到意外。在中世纪欧洲,受宗教和社会观念的影响,女性往往被男性赋予了某些负面的刻板印象,男性认为女性罪犯会利用假怀孕来蒙蔽官方。这一观念来源于当时的男性对女性生理和心理的无知,以及对女性性别角色的特别设定。近来有学者对以上观点提出反驳。他们发现,女性罪犯提出的怀孕抗辩并不能保证最终得到确认,妇女陪审团有时会驳回她们的诉求,而那些诉求得到确认的人,也只有在为数不多的国王赦免的情况下才能免于处决。
鉴于中世纪妇女在当时政治和法律背景下所处的严重劣势地位,我们不能否认妇女陪审团存在的历史意义,以及它在英格兰法律史发展进程中发挥的切实作用,它在特定时代为妇女参与法律运作提供了一种独特方式。然而中世纪英格兰妇女陪审团是否扮演一种不光彩的角色,这一问题仍然有待深究。本文首先从妇女陪审团成员的选任问题入手。妇女陪审团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掌握医学知识,或者说,妇女陪审团是否应由助产士组成,以便对女性罪犯是否怀孕做出判断,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究。有西方学者认为,英格兰妇女陪审员不会由助产士组成。沃尔夫冈 · 米勒指出,妇女陪审员只是充当一种“女性顾问团队”,言外之意,她们并不需要具备医学专业知识。莫妮卡 · 格林也认为妇女陪审员不具有医疗者的知识,她指出,所谓已婚妇女,即“除了作为母亲和邻居之外没有特别专业知识的女性”。在上述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在这些具有时代局限性的选任条件和判断标准的框架之下,妇女陪审团在涉及“怀孕诉求”的司法案件中是否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涉及妇女陪审团的运作,以及认定妇女怀孕的判断标准的变化等问题。
一、 妇女陪审团的选任
中世纪妇女对法律的参与受到诸多限制。妇女并不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使得她们作为原告的权利受到限制;但当妇女涉及人身伤害时,例如被强奸,或遭到殴打以致流产,或她的丈夫被杀害,她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控诉。妇女作为原告发起诉讼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还体现在如果妻子要针对丈夫的死亡案件发起诉讼,那么前提是她的丈夫必须是在她眼前死的,这意味着妻子必须是死亡案件的目击者。有时妇女会冲破法律的诸多限制性规定,对丈夫以外的家庭成员的非正常死亡提起控诉,法官们通常会对此允准,但这是例外,而不是法律认可的规定。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作为妇女参与法律运作的一种特殊方式,妇女陪审团在法院对女性罪犯怀孕抗辩中的作用就具有特别意义。它显示出妇女可以其特有的性别身份取得和男性几乎平等的法律地位。妇女陪审团是英格兰诸多陪审团中的特例,但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如果女性重罪犯的怀孕抗辩得到妇女陪审团的认可,那么法官就会下令将她送回监狱以待分娩。在这一类型的案件中,法官必须依靠女性的特殊身份来获取相关信息,妇女们因之可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广泛地参与法律。除此之外,当一名寡妇声称自己怀有丈夫的遗腹子,或一名妇女声称自己遭到强奸,或一具无名新生儿尸体被发现而当地社区试图寻找到它的母亲,或妻子以丈夫患有性功能障碍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并提起诉讼等时,都需要妇女陪审团发挥作用。
通常认为,推迟处决怀孕女罪犯的做法可追溯到12世纪《征服者威廉的法令汇编》的颁布。它是第一部在刑事定罪中为未出生婴儿提供保护的英格兰法典。它规定,如果怀孕的妇女被判处死刑或其他严重刑罚,在她分娩之前不得执行判决。不过这里并没有提到妇女陪审团。目前已知最早的关于民事案件中存在妇女陪审团的记载出现于13世纪亨利三世时期布拉克顿记录的两份令状中;而刑事案件中开始出现妇女陪审团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387年伊丽莎白 · 沃尔顿的密谋杀人案。自此开始,英国司法档案中开始陆续出现关于妇女陪审团的记载。
13世纪初期,女性开始以类似于陪审团成员的身份参与案件,当然,这些案件不一定与女性被告的怀孕抗辩有关。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参与陪审团审判的妇女名字并不会被记录在法庭卷宗之中。1220年,四名妇女被带去检查一起关于妇女被强奸的案件,即便法庭记录没有将她们标注为陪审团成员,她们也确实履行了相关责任。在妇女陪审员名单中,有些妇女的姓名会重复出现,意味着郡守会一次又一次地依靠同一批女性担任妇女陪审员,以至于该职位不断正式化。法律记录中的用语显示,到14世纪末期,该职位已经成为需要正式任命的职位,被用更官方的术语称呼,例如,“城市妇女陪审团”“吉尔福德村的妇女”和“林肯市的妇女”。
起初,妇女陪审团的人数并不确定,有的由4名组成,有的由8名组成。到14世纪后期,与小陪审团一样,妇女陪审团也由12人组成,且成为常态。约在1390年,宫廷书记员开始将通常用于小陪审团的公式化语言运用到妇女陪审团上,将她们描述为“经过选择,并审判和宣誓,并在宣誓后作证”。
在中世纪英格兰,即使对男性而言,成为陪审员也被认为是享有特权的象征,只有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才能够加入陪审团。男性陪审团由12名当地男子组成,他们要在精神和身体上保持健康,并且拥有年价值至少40先令的土地收入,对审判结果没有既得利益。对于妇女陪审团成员的选任,法律并没有这种财产上的限制。她们的选任资格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婚姻状况来决定的。
为使妇女陪审团的意见在法律上具有权威,要求这些妇女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妇女陪审团中的已婚妇女,即英文“matron”,这个词在中古英语中有多种含义,主要指具有尊严仪表、道德水平高,或较高社会地位的妇女。当时社会的主流观念认为,具有高尚品德的妇女应该敬畏上帝,保持贞洁和享有个人名誉。妇女想成为妇女陪审团成员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即她们在道德、法律和精神上没有受过指责,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是社区中受人尊敬的成员,并经常参加教堂礼拜。基于这种道德要求,一个生过孩子的未婚女性不能入选陪审团,因为她们在当地已不具有良好声誉;有过性犯罪的妇女已被贴上诸如“普通妓女”和“肮脏的妓女”等标签,因而更是被排斥在外。
妇女陪审团与男性陪审团在选任上还有一种差别,即妇女不能来自犯罪发生地,而是出自监狱所在地所属的城镇,如埃克塞特、林肯、伦敦、诺丁汉等。中世纪英格兰法律规定,男性陪审团的成员应是案件中的证人,这就要求他们应当对犯罪发生地的情况十分了解,其成员需出自犯罪发生的所在地区;而女性陪审员则被要求不得与被审判的女性犯罪者出自同一地区,这反而能保证她们不受干扰地做出最公正的裁决。
妇女陪审团成员不需要对犯罪发生地有太多了解,那么分娩方面的专业知识是不是必要的?被遴选为陪审团成员的妇女必须已婚或丧偶,以此来保证她们有过怀孕的经验,在分娩和怀孕方面具有一定知识。那么,相关知识和经验更丰富的助产士是否更有资格当选呢?
在中世纪英格兰,助产士不会加入妇女陪审团,这涉及英格兰与欧陆国家不同的司法模式。欧陆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面对怀孕的女性罪犯时需要医学专业知识的协助。罗马法有较高标准的证据规制,完整的证据需要一到两名目击者的证词,或者需要多个证据的组合。因此,法官们会向助产士寻求专家证词,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确定真相,并做出公正的判决。在此情形下,欧陆助产士会与有声誉的妇女一起组成妇女陪审团。
反观英格兰法律,它对证据规则没有明确要求,也没有规定需要记录证据收集的过程,同时陪审团在获取案情信息时,并不需要医学专业人士提供专业证词。事实上,正如詹姆士 · 奥尔德姆所指出的,中世纪英格兰陪审团制度的存在本身就减少了对专家证人的需求,陪审团成员即被视为专家,没有必要另外寻求专家证人。
英格兰妇女陪审团不吸收助产士加入主要受到教会法的影响。教会首先采用了传唤已婚妇女在庭审中作证的做法,这可能激发英格兰予以效仿,但也削弱了助产士担任妇女陪审团成员的可能性。虽然教会法庭会寻求已婚妇女提供相关信息,例如,当妻子因丈夫阳痿而提出离婚诉讼时,法庭希望由相关妇女出来作证,以推翻指控的可信度;但广受欢迎的教会法教科书作者格拉蒂安(Gratian)强调,这些已婚妇女不应该是助产士,因为“助产士的手和眼睛经常被欺骗”。教会法庭档案也没有提供教会支持定期任命助产士进入妇女陪审团的有力论据。
不过,我们也不能夸大中世纪助产士掌握的专业医学知识。在12世纪欧洲城市复兴时,助产士才开始作为一种职业兴起,要到14世纪或15世纪才达到一定程度的制度化。在西北欧的许多地区,包括英国,直到近代才看到助产士的专业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助产士并不是一个受到监管的职业,这个群体的构成十分松散。助产士的所谓专业知识往往为普通女性所掌握。当中世纪妇女有怀孕和哺乳的经历后,她们会利用相关常识和经验来宣称自己有资格成为这方面的“专家”。
二、 妇女陪审团的运作
妇女陪审团的存在使得妇女在父权制的环境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虽然中世纪关于产妇的英格兰医学著作由男性专业人员撰写,但这些知识的实际应用处于妇女操控的领域之内,加上分娩仪式由妇女所支配,超出父权的控制范围,男人通常对相关事务一无所知。因此妇女的独特身份使之掌握有关怀孕认定的权力,她们对妊娠的意见在法庭上被认为是权威的,做出的裁决具有决定性。
中世纪英格兰妇女陪审团工作运行的大体程序为:当法官判处女性重罪犯死刑之后,一些女性重罪犯在未分娩或即将面临分娩的情况下,会提出怀孕抗辩;于是,法官会将该女性重罪犯传唤到法庭,并指派妇女陪审团进行检查。通常情况下,法官们会接受妇女陪审团的裁决,推翻其判定结果的情况很少发生。法官通常会怜悯孕妇,对其减刑,或者将死刑改为监禁。如此,女性重罪犯所提出的怀孕抗辩堪比教士恩赦权。
在中世纪英格兰,的确存在妇女陪审团会被女性罪犯蒙蔽的情况。例如1221年,威廉的遗孀穆里尔坚称自己怀有丈夫的遗腹子,为此,法院组建了由14名伦敦妇女组成的陪审团来应对她的申诉,并最终做出了肯定判决。然而,四年过后,穆里尔承认自己撒了谎,她说当时承受沉重的压力和不安,让自己误以为怀孕了。在一个1332年的案件中,布劳斯顿的莫德 · 赫里沃德捏造自己怀孕的事实,利用怀孕抗辩将死刑推迟了一年零三个月。
然而,这些被蒙蔽的妇女陪审团并不意味着她们的工作徒有其表。诚然,妇女陪审团的裁决是否公正一直被历史学家们怀疑。不少历史学家认为,被定罪的女性重罪犯经常提出虚假的怀孕诉讼请求,身处监狱中的她们会想尽一切办法让自己怀孕或是伪造怀孕;同样身为女性的妇女陪审团成员,会在明知女性重罪犯的诉求是虚假的情况下做出肯定判决。如此,女性罪犯的形象被刻板地定义为诡计多端的妇女,她们会借助假怀孕来换取自己在监狱中更为优越的待遇,而妇女陪审团则成为她们达成目的的助手。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承认,尽管中世纪法律的一系列规定都表明当局者对女性怀孕情形持谨慎态度,但事实上,当时的法官对女性身体状况不甚了解,这为妇女陪审团协助女性重罪犯逃避死刑提供了条件。中世纪法官并不掌握一定的妇科知识,无法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出女性的预产期,使得他们不能准确判断应当何时将女性罪犯传唤至法庭,并命令妇女陪审团对她进行身体检查。在艾格尼丝的案件中,法院对她的审判工作于6月30日开始,然而一直到7月6日,妇女陪审团才在法官们面前提供了最终裁决。留存的历史资料并没有清楚说明陪审团必须在多长的时间范围内做出决定,根据记录推测,这个决定只要在巡回法官离开城镇前做出就足够了。
同时,中世纪英格兰法律的确对女性重罪犯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同情心。它允许女性重罪犯在因为怀孕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指任自己的丈夫作为她的律师出庭应诉,也允许她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回避(回避时间在她分娩后结束);如果妇女被殴打至流产,法律允许妇女依此提起诉讼;法院会对处于产褥期的妇女因丈夫照顾不周最终死亡的案件进行司法干预。1377年,国王下令兰开斯特郡的郡守暂缓逮捕约翰 · 福贝尔的妻子克里斯蒂娜。在这之前,她因多次未能按时出庭接受审讯而被处罚,但她还是通过请愿以“怀孕并且即将分娩”的身体状况为由让国王再次允准推迟她的出庭时间,因为前往法庭应诉的行为可能会危及她的生命。国王还表示,在她安全分娩之前,她可以暂缓执行法庭对她提出的任何要求。同时,在某些时候,国王会同大法官、监狱长一起改善怀孕的女性重罪犯在监狱的生活状况,甚至会为被判处死刑的母亲安排教士进行处决前的祷告,以求上帝赦免她们的灵魂以得到解脱。
然而,提出怀孕抗辩的女性重罪犯所占比例并不大。西方学者萨拉 · 巴特勒通过对14世纪英格兰各地的清理监狱卷档的系统考察,发现只有41名女性罪犯提出过怀孕抗辩,而其中只有4人(9.8%)最终得到了国王的赦免。具体而言,在1324—1326 年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的清理监狱卷档中,在被公诉犯有重罪的471名罪犯中,有52人(11%)是妇女,这52人中有4人被定罪(7.7%)。在这4名被定罪的女性罪犯中,有3人提出怀孕抗辩(75%),但是她们都没有得到赦免。在1454—1460年坎伯兰、诺森伯兰、威斯特摩兰和约克郡的清理监狱卷档中,有396名罪犯被公诉犯有重罪,其中有18人(4.5%)是女性,这18名人中有4人被定罪(22%)。在这4名被定罪的女性罪犯中,有2名(50%)提出怀孕抗辩,她们也都没有获得赦免。从这些数据可见,就被定罪的女性罪犯群体而言,提出怀孕抗辩者所占比例很高;然而,鉴于实际被起诉的妇女人数很少,被定罪者更少,因此,提出怀孕抗辩的妇女显然是不常见的。同时,提出怀孕抗辩的女性罪犯并不一定能得到宽大处理。与之相比,提出教士恩赦权请求的罪犯数量巨大,在爱德华二世(1307—1327年在位)和爱德华三世(1327—1377年在位)时期,共有1 090名罪犯提出该请求。
由上可知,女性罪犯提出怀孕抗辩的几率并不高,且她们提出的抗辩请求也会被妇女陪审团驳回。在中世纪英格兰司法制度由男性主导的前提下,妇女陪审团的出现表明了一种法律特例,即法庭应当如何对身处社会和法律犯罪边缘的妇女做出公正判决;国王和法官对于女性重罪犯的怜悯并不能成为法庭做出最终判决的先决条件。妇女陪审团处于由男性主导的法律环境的边缘地带,其所掌握的主动权十分有限,她们在妇女重罪犯的怀孕抗辩诉求中不会故意作假。
以现代标准来看,中世纪英格兰妇女陪审团的检查鉴定工作十分粗糙。例如,当一名寡妇声称怀有已故丈夫的继承人时,妇女陪审团的检查过程显得相当肤浅,她们通过“仔细触摸她的乳房和腹部,并以任何她们认为最能确认她是否怀孕的方式进行检查”。这些做法应该尚未使检查结果达到精确的程度。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人们就认识到女性不来月经与怀孕之间有着紧密关系,因此,询问女性最后一次月经的日期是妇女陪审员首先要提出的问题。诚然,中世纪欧洲妇女的高贫血率意味着此种询问带有局限性。现代医学知识表明,女性的过度运动和焦虑会导致她们闭经,而月经不调是荷尔蒙失调的常见副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世纪欧洲,此种询问方式是确定女性是否真的怀孕的有效起点。解剖学家安德里亚 · 维萨里乌斯讲述的一个关于女性罪犯的故事证实了这一点。有一个妇女陪审团被派去检查一位女性罪犯,但她并不合作,因为她拒绝告诉她们自己多久没有来月经了。后来,妇女陪审员使用其他方法做出此女性罪犯“未怀孕”的裁决;维萨里乌斯随后通过解剖证实了这一点。
希望消除怀疑的妇女审判员可能会将女性罪犯的孕吐和对于某些食物的渴望视为判断她们是否怀孕的线索。妇女陪审员对女性罪犯的口头询问还涉及她们胃部是否不适和有食欲,中世纪欧洲的医学书籍已经引用了卉门的恶心、呕吐和疼痛作为女性怀孕的明确迹象。除此之外,人们还讨论到异食癖,它是孕妇异常饥饿的临床术语。它在拉丁语中是指喜鹊,据说喜鹊是一种会吃任何东西的鸟。中世纪还有一种说法,即妇女食欲大增通常是因为怀孕。当时有一种观念认为,如果女人首先想要吃土,然后是木炭、苹果和樱桃,这就是她怀孕的迹象。以现代医学知识来看,中世纪妇女之所以在怀孕时期对土壤和木炭有食欲,通常是与缺铁有关。
当时还有医书指出,如果女性受孕,她们的乳房会发生肿胀,被触摸后会产生痛感,乳房上方的血管比平时更为突出;同时,怀孕者面部也会出现一些明显特征,即在眼睛上方区域会散布深色或褐色斑点,而眼睛下方会呈现出绿色色调,同时雀斑颜色加深。还有人指出,女性在怀孕后通常会脸红,因为她们怀孕后身体温度的升高会导致她们面部皮肤变得潮红。显然,这些建议并不具有科学性,但它们确实为中世纪妇女陪审团提供了一定指引。
三、 妇女陪审团判断标准的转变及其影响
在14世纪中期,妇女陪审团对怀孕女性重罪犯的判断标准发生改变,从确认女性罪犯“是否怀孕”变为确认“胎儿是否已经成为一个人”。这导致妇女陪审团的运作方式发生改变,同时更需要医学专业知识。如前所述,当妇女陪审团对怀孕女性重罪犯仅为判断她是否怀孕时,并不需要多少医学专业知识。然而,随着妇女陪审团判断妇女重罪犯是否怀孕的标准发生改变,它的运作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
关于胎儿和人类身份的讨论涉及伦理、宗教和哲学问题,而不同的文化和哲学传统会提供不同的视角和理解。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欧洲经院哲学中,关于生命何时开始,没有一致看法。有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依据斯多葛派哲学家的观点,否认生命在受孕时就开始存在,认为只有当胎儿第一次呼吸时,灵魂才进入身体;而在那一刻之前,胎儿既不是人类,也不是一个活体。在胎儿和人类身份的问题上,圣奥古斯丁认为,人的灵魂是上帝直接赋予的,而不是通过自然进化过程产生的。这种灵魂创造观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观点形成反差,亚里士多德认为生命是逐渐发展和完善的。胎儿在母体内逐渐发展成完整人类,这个过程包括了物质和形式的结合,以及潜能向现实的转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种自然发展的观点,即胎儿从无生命的状态逐渐发展到有生命的状态,最终成为一个完整的人。
中世纪的大众文学也表现出对胎儿何时为人的关切。薄伽丘的《十日谈》记录了一位名叫“卡塔琳娜夫人”的故事,她在怀孕期间死亡,由于教会规定,胎儿在母亲的子宫中已有灵魂,但它并未受洗,在这种情况下,教会禁止将孕妇埋葬在受祝福的墓地中。为此,教会指示,在对卡塔琳娜夫人埋葬之前,要进行剖腹产以取出孩子。官员们在是否进行手术上犹豫不决,幸运的是,卡塔琳娜夫人的亲属们宣称这是不必要的,因为她在去世之前曾说:“她怀孕还没有久到孩子能完全成型”,据此卡塔琳娜夫人没有被解剖而直接下葬。
1348年标志着一个缓慢转变的开始,尤其黑死病的发生让神学家和法学家重新思考生命何时开始的命题,从而引导法庭审判的重点从关注怀孕概念过渡到关注胎儿的人类化。关于胎儿何时为完整人类的标准确定后,对妇女陪审团的构成也产生影响。在这之前,妇女陪审团无须接受医学培训就能完成鉴定工作,因为妊娠中期发生的乳房肿胀和腹部膨胀很容易识别,胎动的存在也是如此。而新标准确立以后,妇女陪审团的鉴定工作变得困难和艰巨,她们需要接受专业的医学培训以能够准确判定胎儿的发育状况。不同于最初的母亲身份或是代表家族荣誉的妻子,此时妇女陪审团成员也许就从事助产士的工作,也可能是助产士的学徒。14世纪中期以后,法官们对“生命何时开始”使用了新的标准,并对女性罪犯是否可以通过怀孕抗辩来延长她在监狱中的时间保持警惕。一旦胎儿成形的观点在普通法法院中被接受为判定的标准,妇女陪审团的责任范围就明显缩小了。实际上,妇女陪审团成员在一部分的社区中已经成为一个常驻的任命职位,她们需要具备一定妇科和产科知识以应对鉴定工作。对于女性重罪犯来说,这种转变意味着她们难以通过谎称自己怀孕的方式来逃避死刑或延长她们在监狱中的时间。
1348年后,法官们开始寻找比确定妇女是否真实怀孕更为重要的证据,即胎儿是否成型。1366年,特拉普斯顿的艾玛 · 巴克斯特雷因窝藏小偷而被定罪,法院记录妇女陪审团做出的最终判决是,她已经怀孕并且胎儿已经成型。当然,这些案例并不表明当时妇女陪审团的运作完全发生改变,即使在1352年,当埃琳娜 · 斯玛特被判犯有伪造货币罪时,她声称自己不仅“怀孕了,而且即将分娩”,法院命令妇女陪审团对她进行身体检查,最终陪审团支持了她的请求,并宣称她们是通过“触诊和检查她的腹部”得出这个结论的。
实际上,怀孕抗辩让陪审员、法官陷入了一种痛苦的困境,即他们可能会参与对孕妇及其所怀有的孩子的处决。1349年的一起案件表明了他们的这种担忧,两名被定罪的重罪犯都以怀孕为由获得了暂缓执行死刑的判决,并在不久之后分娩。然而在她们分娩后,这两名妇女都在狱中莫名其妙地再次怀孕。皇家法官下令,这两名妇女不能因同样的理由获得第二次缓刑,她们将被执行死刑,但负责监管她们的狱卒没有因此受到处罚。这一次,法官没有为她们安排身体检查,这实际上表明了法官们的某种恐惧,即对处决一个可能已经成型的胎儿的恐惧,这驱使他们默认第二次怀孕未达到胎儿成型的状态。
法官在妇女陪审团判断标准转变这一问题上表现得十分谨慎,这与当时的基督教神学有很大关系。受宗教观念影响,法官和陪审团担心上帝会将他们判处罪犯死刑的做法视为杀人,考虑到处决一个即将生产的女人等于判处两个人死刑,因此当法官和陪审员处决一名身怀有孕的母亲,假如此时腹中的胎儿已经拥有人类的灵魂,那么这样的处决将会使他们遭受莫大的精神谴责。因此,法官和陪审团通过制定合理怀疑的规则来弥补,它在法律上认可“因为不确定而犯下的判决错误”并不是犯罪,这让他们可以保护自己的灵魂,让上帝认为他们只是在进行自认为正确的工作。同时任命妇女陪审团来协助检查,以降低错判的风险。
通过发展合理怀疑规则,神学家们试图为法官和陪审员提供道德上的安慰,允许他们在面对不确定性时犯错,从而保护他们的灵魂。如果一个人在心存怀疑的情况下判决一名无辜的被告有罪,那么他就犯下了致死的罪孽。因此,合理怀疑规则最初是为了保护陪审员的灵魂救赎,而不是为了保护被告。只要陪审员的怀疑是合理的,他们就能确保自己的安全,因为他们相信上帝知道他们只是在履行职责。这一观点在14世纪早期法律教科书《正义之镜》中有所体现,反映了当时法官和陪审团对于参与死刑判决的道德和宗教担忧。
在因性侵而导致妇女的流产案件中,法官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被告的意图、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受害妇女的怀孕状态,而胎儿是否成型成为他们做出判断的关键点。法官和陪审团会认为,如果被告明知受害者怀孕并故意实施攻击导致流产,这会被视为加重罪行,从而增加刑罚的严重性。在胎儿判断标准开始转变的早期阶段,为了保护所有涉案人员的灵魂,法官们会尽可能扩大自己的宽容范围,这个范围包括所有怀孕未到40周和快到40周的人,这种处理也减少了参与裁决的陪审员和宣布判决的法官内心的怀疑和内疚。
对于女性重罪犯来说,这种转变意味着她们能从法庭那里得到的仁慈待遇大大减少。在这种标准确定下来以后,妇女陪审团成员如不接受相关医学培训,便无法完成她们的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当胎儿为人的看法出现后,这并不代表英格兰法律实践立即发生转折,即使在1348年之后,司法档案中也只有零星几则案例表明法官们在认真寻找女性罪犯腹中的胎儿是否已经成形的证据。在此之后,一直到16世纪,有关胎儿成人的标准才逐渐稳定,并最终固定下来。但无论判断标准如何变化,主导该种变化的仍然是实际掌握司法大权的男性法官,妇女陪审团及其成员并不能对判断标准的形成以及转变发表自己的看法,她们无法主导法庭审判的最终走向,而她们存在的最初目的和任务也只是配合和服从男性法官的命令,何时出庭的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男性法官手里。在她们有限的裁决中,妇女们运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能尽可能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虽然妇女陪审团使得妇女们在法庭上赢得了一席之地,具有了某种权威,但她们的裁决无法动摇法官们的最终决定。
结 论
在中世纪英格兰,陪审团有多种形式,它充斥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毋宁说,通过陪审团获取信息是中世纪英格兰重要的治国方式。职是之故,中世纪英格兰政府被称为“陪审团政府”。通过分析其中的妇女陪审团,有助于深入理解陪审团的历史意义。
在中世纪英格兰妇女史学中,妇女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父权制,一向是学者们研究的重要主题,这在妇女与法律的关系研究中也不例外。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里,妇女陪审团所做出裁决的可靠性一直受到抨击。学者们认为,它由一个“草率的选拔程序”选出,其成员通常是一群眼泪汪汪、富有同情心的母亲,她们总是会帮助女性罪犯逃脱死刑。
不可否认,正是因为中世纪英格兰妇女对于女性知识经验的掌握才让她们在怀孕抗辩案件中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在男性法官所陌生的领域占据了自己的特殊地位,对法庭审判的走向发挥了一定的影响。无论加入陪审团是否出于妇女们的主动意愿,这一制度为已婚或是丧偶的妇女提供了积极参与法律的机会,并使她们的意见优先于身处社会和法律上层的“男性上级”。妇女陪审团会根据女性重罪犯提出的怀孕抗辩进行检查,并做出她们是否真的怀孕的裁决,在这一过程中她们掌握了最终判断结果的自由裁量权,她们可以在不受以男性为主导的法庭干预下提出缓刑意见。起初,妇女陪审团仅仅是依附于父权法律制度的一种特例,但随着时间推移,妇女陪审团的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国王和法官们给予了妇女陪审团很大程度上的认可,承认妇女陪审团的合法性,对她们工作的认真和谨慎表示信任,给予她们的尊重丝毫不亚于由男性组成的小陪审团。相较于对妇女陪审团裁决结果的信任,法官经常推翻男性医生的意见,虽然他们通常作为专家证人出庭。
然而,通过对相关司法档案分析可以发现,在中世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妇女陪审团并没有参与女性罪犯的阴谋,为了保护自己的声誉和社会地位,她们不会背弃对国王的忠诚,她们的存在无法改变父权制在法庭上发挥主导作用这一事实,女性罪犯的怀孕抗辩并不等同于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