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共识政治是国内外欧洲中世纪史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但学界对君权与共识政治的关系还存在较大分歧。在加洛林王朝主教选任中,虽然教会法规定主教由“教士和民众”推举,但在实际操作中有请示、推举、核准、授任四个环节。君主在遵守甚至“捍卫”教会法的名义下,通过增加前置环节等方式,行使控制和主导权,掌控和利用教会。教区各方则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大主教在教区和宫廷中居间沟通,影响较大,地方教俗精英有多次机会表达诉求,普通民众只有形式上的参与。四个环节包含两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合意过程,旨在塑造各方对新任主教的认可和共识。君主意志和教会法规则在主教选任中交融互动,其中君主意志是决定性因素,推举程序所塑造的共识往往是君主命令或影响下各方角力的产物。这有助于深化对君权与共识政治关系的认识。关键词 加洛林王朝 政教关系 主教选任程序 教会法 共识政治
国外学界近四十年来经常用“共识政治”概括欧洲中世纪政治史上皇帝、国王、大公等君主与教俗显贵的关系。学界提出这一概念,最初主要是为了描述中世纪盛期英法王权加强时德意志政治史的“特殊道路”,强调君臣共识的需要对君主集权的制约,以此解释德意志君权的虚弱。后来学者们很快意识到它不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特有现象,而是中世纪欧洲各国政治秩序的普遍特征,只是它在各国发展早晚和程度高低有所不同。为此,学界逐渐开始称道君臣“共识”所带来的政治韧性。国内学界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开始用“君臣共治”“集会政治”“共识政治”“君臣一体”等概念来阐释中世纪早期的政治史。在君权与共识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学界早先强调共识及其政治文化对君权的束缚,晚近则往往认为君主和显贵之间不是零和博弈,共识对君主和显贵双方都利弊参半。这些研究很有启发,但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君主在塑造共识中的作用及其所获得的益处。学术界在该问题上的既有研究大多分析国王在加冕、安排王国继承、制定法律等重大问题上对显贵的依赖,考察臣下教导或劝勉君主的镜鉴类文书或者君臣重要协议文本中所包含的协商共治内容,或者探究御前会议或王国大会议等“集会政治”主要载体的制度演变。通过分析君主在重要教俗职务,比如大主教和主教选任中与教俗显贵的关系,有望补充和深化相关讨论。
在中世纪早期史上,加洛林王朝不仅留下大量法律法令、教会教规、条约协议等规范性文献,而且留下丰富的状书、信函等公文以及传记、编年史等叙事性文献,可供我们考察主教选任中各方的互动。主教不仅是教会体系的支柱,也是王国治理的中坚力量。他们不仅宣教牧民、督察风纪,而且广营田产、远贩货品,甚至供职宫廷、谋划军政。即使是在国王或世俗显贵们主导的兵戈之事上,主教们也通过征发兵役、战前动员、后方补给、疗抚伤残、安葬亡人等方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当一个主教职位空缺时,君主、廷臣、出缺教区所在教省的大主教和其他主教、该主教区内的教俗要人,包括主教座堂的司铎、执事等教士,重要修道院的院长,公爵伯爵等世家大族,教区内的普通民众,都十分关切主教职位的归属,甚至有时远在罗马的教宗也涉足其中。对国王而言,主教职位既是安置血亲姻亲和身边近臣的肥缺,也是督查和制衡公爵伯爵们的依靠。宫廷教士期盼能在为国王服务多年后,离开宫廷,出任主教,安享晚年。地方显贵则极力安排家族成员博取主教职位,借此不仅可以攀附君王,光耀门庭,结交同僚,拓展势力,还可以私享教产、赢得实惠、荫庇门下、厚植根基。高级教士,尤其是主教座堂的司铎或执事们,则巴望着在前任主教亡故之后能博得晋升之机。主教区的普通民众,尤其是主教座堂城市的市民,则渴望新主教不仅有号召力和影响力,而且有德行和爱心。主教终生任职,往往只有其亡故之后教座才能空缺。而且由于主教的“神圣性”,即使是国王,也不太容易将其废黜革职、移任异地或逐出疆土。这些因素无疑使各方对主教选任愈加关切。 按照教会法规,主教选任最根本的原则是“涉及所有人的事,应由所有人决定”,或者说“受众人服从之人,应由众人推举”,具体表现为“教士和民众的推举”(electio cleri et plebis)。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笼统的规定,在执行中面临着各种困难,出现了不少弊端。因此,公元3世纪以来,就有很多教会法规对此予以修补,比如规定了主教的年龄、资历、德行、学识等资格条件;大主教或邻近主教对推举过程的督导和对候任主教的考核;至少3位同僚主教对新主教的授任;主教推举和授任的时限(三个月内);圣职买卖的禁令;等等。加洛林王朝从罗马教廷以及西班牙、爱尔兰等地抄录了不少教规,并结合墨洛温王朝的教规,形成了多种教令汇编。加洛林王朝举行过很多教务会议,一再重申圣职买卖的禁令,主张“教士和民众的推举”,劝诫国王应安排合适的主教人选。这一时期也有个别教会人士撰文批驳国王对主教选任的主导或干涉。比如,里昂的执事弗洛鲁斯(Florus)在835年撰写了《论主教的推举》(Liber de electionibus episcoporum),不仅强调“当地教士和全体民众一致公推”的原则,而且援引《圣经》权威、教父论述和历史先例,虽然承认国王对主教选任的影响,但强调这只是教会为了与世俗权力保持团结和谐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不过,上述自主推举原则只是一种文本层面的显性制度,它与加洛林王朝的政治实务和隐性制度存在不小偏差。国王将众主教称为“朕的主教们”,把允许各地自主推举主教说成是一种“恩赐”。主教在写给国王的信中往往称自己是在国王的“命令下”才得到圣职的。有时主教职位长期空缺,教会人士只能敦请国王尽快选任,而不能撇开国王自行推举或委任。这些都体现了国王对主教职位的掌控和对主教选任的主导。国王们对主教选任的主导或干预是5世纪末以来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直到主教叙任权之争即11世纪中后期欧洲各地主教选任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 在教规一再主张自主推举的情况下,君主们如何实现对主教选任的强力干预?主教选任的实际程序究竟是怎样的?国王的意旨如何与大主教、主教、普通教士和民众的意愿彼此角力并形成共识?国外学术界对此已有一些研究和讨论。在考察加洛林王朝主教选任程序的学者中,有五位比较重要。早在1891年,法国波尔多大学的皮埃尔·安巴尔·德·拉图尔(Pierre Imbart de La Tour)就出版了有关9世纪到12世纪主教选任程序的专著,不过该著作侧重于从教会法的视角考察主教选任的规范性文本。随后德国学者格奥尔格·魏泽(Georg Weise)在一本小册子中简要考察了从墨洛温王朝到主教叙任权之争的六个多世纪中主教选任的发展脉络,其中重点分析了加洛林王朝的情况,只是论述颇为简略。美国学者亨利·G. L. 贝克(Henry G. J. Beck)在1957年和1959年发表了两篇论文,分别考察了兰斯大主教辛克马任内(845—882年)该教省的主教选任程序和实际操作。这两篇论文颇为精细深入,但未能分析9世纪中后期兰斯大主教区的情况在整个加洛林王朝是否具有代表性。曾任《日耳曼史料集成》研究所所长的德国学者鲁道夫·谢佛(Rudolf Schieffer)在1998年和2007年发表的两篇论文也颇为重要,前一篇在与墨洛温王朝和奥托王朝的比较中,探讨了法兰克王国主教选任的特点;后一篇则聚焦于查理曼统治时期的主教选任。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的詹尼特·尼尔森撰文讨论了查理曼与其众主教的关系,她与谢佛类似,也强调查理曼并未直接干预每一位主教的选任,而是只干预了重要的或者他认为有必要干预的主教选任。本文尝试在这些重要论著的指引下,直接研读相关的公文、信函等核心文件,尤其是9世纪中后期西法兰克王国较为丰富的历史文献,辅以一些研究加洛林王朝局部地区或特定时期主教选任问题的晚近论著,探讨主教选任的常规程序和运作实务。 关于主教选任的程序,有的学者将其划分为推举(electio)和授任(ordinatio)两个步骤;有的学者则在推举和授任之间加上核准(examinatio et confirmatio)。事实上,我们切不可忽视教座空缺之后教区代表向大主教和国王的请示(petitio),而应该把主教选任程序划分为请示、推举、核准和授任四个步骤。与前述安巴尔·德·拉图尔和乔治·贝克等学者不同,本文旨在强调,在主教选任的上述四个环节中,越是较早启动的环节,越是非正式的环节,其重要性也越高,对主教人选的影响也就越大,越能体现各方的互动和角力。相反,越是靠后的环节,便越接近公开的仪式或秀场。接下来我们就依次讨论这些程序和环节。
主教选任程序启动的前提是教座空缺,而教座空缺的前提是主教去世、辞职或被革职。这是教会法所规定的正式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年迈的主教,避免出现新旧主教并存、分裂、对抗的局面。事实上,有些年迈的主教为了将教座传承给自己信任或中意的属下,可能在晚年,尤其是卧病之时,积极谋划或指定(designatio)继任者。比如圣卜尼法斯就曾致信罗马教宗扎伽利,请求后者同意其安排弟子作为继任者。扎伽利则在答复中明确表示这有违教会法规,正式的推举必须在前任主教离世之后方可举行。还有的主教在自己罹患重病、无法尽职的情况下,安排助理主教代行其职,这种助理主教往往在随后的主教职位竞争中拥有优势。此外,当主教被国王和(或)教务会议革职之后,往往还有机会向教宗申诉,为了避免出现被革职主教和新选主教并存争夺的局面,这种情况下新任主教的推选往往要在教宗确认对前任主教的革职之后才会进行。比如兰斯大主教埃伯(Ebbo,816—835年以及840—841年在任)就因参与叛乱,于835年被皇帝虔诚者路易革职,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被迫发誓辞职。此后该教职长期空缺,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埃伯一直在罗退尔一世的支持下,谋求复职。直到凡尔登协议签订的次年,即844年,该大主教区内的众主教才敦请西法兰克国王秃头查理尽快补任大主教,并在次年的博韦会议上再次吁请国王。秃头查理在845年才安排辛克马担任这一重要教职。再比如,在871年8—9月间的杜济会议上,兰斯大主教辛克马的侄子和下属、拉昂主教小辛克马就被革职,但是罗马教宗哈德良二世迟迟未能批准这一革职决议。直到876年初,罗马教宗约翰八世才予以批准。随后,在876年3月28日,拉昂才推举产生了新任主教赫德努尔夫(Hedenulf),而后者在877年三四月间才获得授任。
当主教职位出缺时,主教区的众教士和世俗显贵应尽快组成代表团,前去面见大主教,报告教职的空缺。而后,大主教会撰写正式的请示(petitio),并派遣教省内的一位下属主教,陪同上述代表团,前去面见国王,请求国王准许教座空缺的教区自行推举主教,同时也请求国王委派一人,作为随后主教推举事宜的督察员(visitor)。比如,871年兰斯大主教辛克马就接待了来自图勒的代表团,并代他们向国王递送了自主推举主教的请求。如果是选任大主教,其座堂所在城市的众教士和民众可直接向国王请求。比如,828年桑斯教会就多次向皇帝虔诚者路易派去代表团,请求准许他们自主推举大主教。他们还为此先后向艾因哈德、圣德尼修道院院长希尔杜因以及皇后朱迪斯请托。在得到国王的准许之前,任何人不得举行对主教的推举。主教区向国王的这种请示程序,有三个细节值得我们深入挖掘。 其一,为何主教区不能越过大主教直接向国王请示?首先,大主教有干预下属主教人选的需要。随着加洛林王朝的对外征服和扩张,帝国囊括的主教区数量大增至二百多个(不包括教宗国即直属教宗管辖的主教区),分属21个大主教区。大主教需要确保下属主教对自己的服从以及下属主教之间的团结。其次,加洛林王朝为了加强教会组织,强化国家治理,也一再重申和加强大主教对主教的管辖和督导,要求主教服从大主教。再次,主教区借助大主教的影响力,才更有可能获得国王对自主推举的批准。最后,主教选任的后续程序,需要大主教的支持和配合方可完成。越过大主教直接向国王请示,很容易被大主教视为冒犯,导致后续程序难以顺利开展。 其二,为何在向大主教和国王请示时,主教区必须派出一个代表团?前述几位重要学者并没有特别留意这个细节,但笔者觉得该细节非常重要。兰斯大主教辛克马872年6月因桑利主教推举事宜,曾写信给国王秃头查理。这封信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信息。他在信中说,自己在“6月6日”就从一位下属那里听闻桑利主教埃尔普因(Erpoinus)去世的消息,但是他并没有立即向国王汇报,因为“按照一贯的规则,他在接见来自该教区的代表团之前,不会为该地教会向国王请求或建议”。直到次日,“桑利教区的三名教士和两名俗士来见微臣”,报告了主教去世和教座空缺的消息,请求自主推举新任主教。辛克马在信中说:“我问他们作为该地教会一方是否有某位中意的人,是否对此人有话要说。他们回答说,他们教区一方别无他求,只是让我向宽宏大量的您请求自主的、合乎教规的推举。”这里的“三名教士和两名俗士”似乎代表了教会法上的“教士和民众”。更重要的是,辛克马询问了他们是否已经有“中意的人”。无独有偶,辛克马去世之后,兰斯教会的教士弗洛德瓦尔德(Flodoard)在其所撰的《兰斯教会史》中回顾了此事。据其记载,辛克马致信桑利的“教士和民众”,就主教选任一事,“质问他们为何拒绝面见他,为何不愿意与上司当面交谈”,并“命令他们选派年高、睿智、稳重、得当的几位人来见自己”,让这些人与自己公允商议。我们可以从这些信息中合理地推测,大主教要求教区派出“代表团”汇报,实际上是为了与教区不同群体的代表面谈,询问他们对主教人选的考虑,与他们私下协商酝酿。很可能大主教在与教区代表团协商并形成初步意见后,会在给国王的请示信函中汇报这一意见,同时游说国王接受该意见。 其三,大主教在向国王递送书面请示的同时,为何要派遣教区的代表团去面见国王,还要派遣一位下属主教陪同教区代表团前往?笔者认为,教区代表团直接面见国王,既有助于他们向国王直接表达诉求,也有助于国王当面询问教区人士的意愿。由于教区代表团很少直接与宫廷联系,缺乏觐见国王的经验,而主教往往在王国大会议、教务会议等事务中与国王或宫廷联系频繁,可以给代表团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协助。有时为了博取国王同意教区自主推举新任主教,还需要向宫廷教长、王后或其他要人游说请托,这更需要一位主教直接出面。兰斯大主教辛克马就多次派遣下属主教进行这种非正式的游说活动。在855年到856年间,当泰鲁昂讷主教出缺时,辛克马写信给秃头查理的宫廷教长希尔杜因(Hilduin),托其“竭尽全力”游说国王,请国王准许他们按照教规推举继任主教。出于同一目的,辛克马还写信给拉昂主教帕尔杜鲁斯(Pardulus),让其同时向国王进言,以便能“按章完成该(主教的)推举”。879年9—10月间,当努瓦永(Noyon)主教拉吉内尔姆(Raginelm)去世后,该主教区的代表团将此消息报告给了大主教辛克马。辛克马随后致信当时西法兰克王国的两位国王路易三世(879—882年在位)和卡罗曼二世(879—884年在位),请求两位国王允许努瓦永自主推举主教。为此,他还派遣夏龙(Chalon)主教伯尔恩(Bernus)陪同努瓦永代表团,携带书信一同面见国王。此外,辛克马还写信给当时负责辅佐两位国王的权臣于格(兼任图尔的修道院院长),向其争取自主推举主教的许可。 国王在收到来自主教区代表团的请示之后,有三种选择:拒绝教区自主推举的请求,安排一位自己中意的人为主教的候选人;批准教区自主推举;既不批准,也不拒绝,而是拖延和搁置,让教座暂时空缺。 若是拒绝教区自主推举的请示,国王通常会选定一位自己中意的宫廷教士、王室修道院的院长或其他亲信之人,作为主教的候选人,将其“命令”或“推荐”给大主教或教职出缺的主教区,让他们组织对该候选人的“推举”“审核”和“祝圣”。849年亚眠主教拉杰纳尔(Ragenar)去世,秃头查理安排了某位名叫希尔梅拉德(Hilmerad)的人接任该职位。当时费里埃尔修道院(Ferrières)的院长卢普斯(Lupus)在给兰斯大主教辛克马的信中谈及此事,说希尔梅拉德是国王“下令”担任亚眠主教的,此人“尽管学养略浅,但将会是一位有益的主教”。而辛克马也的确在收到国王的指令后,写信给下属的博韦主教埃尔蒙弗里德,让其担任督察员,前去主持亚眠主教的推举和祝圣。有时国王在安排了空缺教职的人选之后,会致信所在教省的大主教,“征求”其同意。比如,842年秃头查理安排伯尔恩(Bernus)和戈德尔萨德(Godelsad)分别担任欧坦(Autun)的主教和索恩河畔夏龙的主教,他为此致信里昂大主教阿穆鲁斯(Amulus),征求后者的同意。856年,秃头查理拟安排名叫埃涅阿斯(Aeneas)的人担任巴黎主教,随后教区教士和民众推举了此人。 当然,国王也可以选择准许主教区自主推举主教。若是如此,国王会以书面方式,把自己的安排下达给大主教或递交请示的代表团,还会安排督察员主持随后的推举会。督察员作为国王特派的人,要亲赴教职空缺的主教区,主持推举会,因此国王和大主教都重视督察员的人选。国王有时会安排亲信的教会人士担任督察员,有时则授权大主教安排一位下属主教担任督察员。当大主教出缺时,国王往往安排该教省的一位资深主教担任督察员,或者授权该教省的众主教推举一位督察员。为了干预推举的进程,大主教往往在向国王递交请示的同时,向国王推荐督察员。870年,兰斯大主教辛克马安排努瓦永主教拉吉内尔姆作为督察员,到泰鲁昂讷推举新任主教。他强调拉吉内尔姆是“依据国王的安排”担任督察员的。如前所述,辛克马在872年向国王请示桑利是否可以自主推举主教,同时请求国王安排一位督察员。881年,当博韦主教空缺的时候,辛克马在获得国王路易三世的同意后,才安排自己的一位下属主教担任督察员。即使因特殊情况,大主教自行安排了督察员,他也需要在随后为此获取国王的书面同意和批准。比如,880年当努瓦永主教职位空缺的时候,辛克马就未经两位国王路易三世和卡罗曼二世的同意,安排泰鲁昂讷主教阿达尔伯特(Adalbert)担任督察员,但是他敦促阿达尔伯特“向两位国王和(圣德尼)修道院院长于格(当时国王的主要辅佐者)恳请,尽快让两位国王就此事给他签发(授权)信函”。 此外,国王也可能选择拖延和搁置问题,让主教职位保持空缺。尽管教会法规定,主教空缺之后,应在三个月内推举新主教,不过推举常常被推迟。推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前任主教若是被革职,那么他可以向罗马教宗上诉,在教宗最终裁断之前,不得进行新任主教的推举。前任主教若是被谋杀的,那么在案件审结和惩处凶手之前,不能举行新任主教的推举,以免已故主教的属员中有人参与谋杀,干预主教推举,甚至夺取主教职位。有时,国王打算将空缺教职留给某位中意的人,而此人当时不便上任、尚未达到任职年龄或缺乏资历条件,只能通过拖延来等待合适时机。比如,当梅斯主教安吉拉姆在791年去世之后,查理曼一直未安排新任主教,直到他814年去世后,其子虔诚者路易才安排同父异母的弟弟德罗戈充任此职。有学者推测,查理曼很可能打算将长子驼子丕平安排为梅斯主教,只是因驼子丕平792年谋逆被废,才导致此事搁浅。或者,国王可能有意让主教职位空缺,以便安排亲信暂时监理主教区,获取主教区的收入和利益。詹尼特·尼尔森曾提出,查理曼有故意拖延主教选任的策略。在840年到843年罗退尔一世、日耳曼人路易、秃头查理三位国王混战期间,因各方利益的纠葛,不少主教职位长期空缺。比如,兰斯大主教一职就曾多年空缺。尽管835年被革职的兰斯大主教埃伯曾于840年在罗退尔一世支持下短暂复职,但是直至845年4月18日的博韦会议上秃头查理安排辛克马为新任大主教,该要职才结束空缺状态。此外,主教区的教俗显贵之间有时存在严重分歧,或者所在城市发生严重内乱,或者遭受外部的侵扰,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主教空缺期的延长。827年12月7日桑斯主教耶利米去世后,教士们推举出的几位主教人选都被虔诚者路易否定,直到829年1月,阿尔德里克(Aldric)才成为新主教。从870年3月8日到871年,泰鲁昂讷主教职位一直空缺。870年6月28日桑斯大主教埃吉罗(Egilo)去世之后,新任主教在次年6月27日才产生,教职整整空缺了一年之久。871年8月拉昂主教辛克马被革职后,其教职也空缺了较长时间。877年,秃头查理决定出征意大利。为了确保后方安全,他在基耶尔济(Quierzy)召集王国大会议,发布命令,规定在其远赴意大利期间,若有大主教辞世,则将教座交给该教省的下属主教们暂时管理;若主教辞世,则由该教省的大主教安排另一位下属主教暂时管理;在向他禀告并获得他的明确安排前,不得推举新任大主教或主教。在国王选择拖延和搁置的情况下,大主教和教区民众不得擅自选任新主教。他们只能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吁请国王尽快做出安排。 总之,在主教职位空缺时,教区代表在向大主教汇报,并与大主教当面商议和酝酿之后,共同向国王请求自主推举,而国王则在收到请示后有多种处理方式。在这一环节中,我们可以发现从主教区代表团到大主教,再到国王,已经有了一次自下而上的酝酿和协商过程,在正式的汇报请示和非正式的请托游说中,各方意愿已经有了初步的碰撞和交汇,很多时候已经形成初步的人选安排。
无论国王直接“推荐”人选还是批准教区自主推举,他所选派或同意的督察员都需要亲赴主教出缺的教区,主持推举事宜。如前所述,无论督察员是国王从宫廷派来的特使或钦差,还是国王从大主教区选派的一位主教,抑或是国王授权或同意大主教选派的一位下属主教,他对于主教职位出缺的教区来说,都是外来权威。这种外来权威体现了国王和大主教对推举进程自上而下的掌控和干预。 遴选参加推举会的代表是督察员掌控推举进程和结果的主要方式。按照教会法规定,主教应由所在教区的“教士和民众”推举。不过,教俗两界人士在推举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正如889年教宗斯蒂芬六世给拉文纳大主教的信中所强调的那样:“推举由教士们进行,并征求虔信民众的赞同,因为我们应教导民众,而不应追随民众。” 教士群体包括主教座堂的司铎、执事等职司;教区其他教堂的教士;教区重要修道院的院长。主教座堂的司铎、执事等上品教士被称为“母教会的教士”(clerus matris ecclesiae)。他们既是前任主教的下属,也是未来主教的支撑,是主教选任中最主要的利益相关人。他们熟悉当地的教务及其运行规则,在何者更适合担任主教这一问题上,有更大的发言权和更好的判断力。主教区内重要修道院,特别是王室修道院的院长,不仅有教务管理经验,也是当地的教会精英,通常也出席推举会。若是国王授权或允许当地自主推举主教,那么主教大多数情况下从主教座堂的司铎、执事或当地重要修道院的院长中产生。主教所在城市内的其他教堂或城市外的乡村教堂,则很少有教士参加推举会,或者即使参加,也作用甚微。 世俗精英则主要是伯爵和国王在当地的封臣。尽管相关书仪在提到世俗显贵时常采用“高贵者”(nobiles)、“显赫者”(proceres)、“年长者”(natu maiores)这样的说法,未必明确提及伯爵,但是其他一些资料显示伯爵通常参与推举。比如,勒芒伯爵就参与了对当地主教阿尔德里克(Aldric)的推举。在对维埃纳主教阿多(Ado)和872年桑利主教哈德伯特(Hadebert)的推举中,当地伯爵均参加。尤其是在871年桑利主教埃尔普因去世后,兰斯大主教辛克马曾写信给维埃纳伯爵博索(Boso),警告其不得指定主教的继任者。在843年对奥尔良主教阿吉乌斯(Agius)的推举中,除了座堂教士(canonici)之外,在推举书上签字的还有若干“正直的俗士”(probabiles laici)。除了伯爵之外,国王在当地的封臣(vassus)或主教的封臣也可能在推举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其他的民众,无论被称作“市民”(cives)、“平民”(plebs)、“民众”(populus),还是“众人”(multitudo),要么是因为难以进入推举会场,要么是因为无法从乡村赶赴城市,实际上很少参加推举。即使收到督察员或其他人的邀请前来参加,也只不过是在其他人推举出主教人选后,大声欢呼,表达赞同,以凸显获选者得到了“众心归一”(unanimus)或“异口同声”(una voce) 的赞同。 推举会应公开举行,而且有一套仪式规程。在预定的推举日,督察员会召集主教区内的上述教俗要人举行会议。他在会上宣读国王对推举的批准书、国王和大主教对他自己作为督察员的授权书、有关主教选举的教会法规、国王和大主教对他们秉公且正直推举的具体要求。兰斯大主教辛克马曾写信给拉昂主教赫德努尔夫,指示其如何召集推举会。其文如下: ……你要尽力当众训导该地教会的教士和民众,让他们摒弃私心,众心一致地寻找并选出祭司来引导他们,切勿违背可敬的教会法规。我把选举的规章(forma electionis)交给你。它规定了他们应当怎样推举,推举出怎样的人。你要当众宣读它,以免有人借口说自己不知该规章。应当参加这一推举的不仅包括该城的教士们,还应包括该主教区各修道院的众人,以及各乡村教区的司铎们。他们若有羁绊,则应派遣代理人表达他们的内心意愿。世俗显贵和市民也应出席,因为受众人服从之人,应由众人推举。当你宣读完我通过你转达给他们的选举规章之后,如果你找出了众望所归的一位端正之人,那么你要督导他们撰写出合乎教规的推举书(decretum),逐一亲手签字确认。随后,让所有见证者选出能够代表他们的若干人,让他们带着合乎教规的推举书,陪同被推举出的人,一起来见我。 《教会书仪》(Formulae Ecclesiasticae)中所列第一种书仪就源于虔诚者路易统治时期一位督察员在主教推举会上对众人的宣读和训示。其文颇长,这里不便全文抄录。督察员在其中强调:皇帝关切其统治下的每一教会,不忍让各地缺乏牧者;他(督察员)从皇帝那里获得授权,前来督导众人推举主教;皇帝要求众人选出正直、审慎、有益于教会、德行高洁、没有瑕疵的人;众人要按照教规推举,不得以不懂教规为由违反规定。为此,督察员还逐一宣读与主教选举相关的教规(文本中逐一列出了这些教规的出处,只是并未全文抄录这些教规)。随后,督察员强调主教的重要性,告诫众人切莫因为受到恐吓、收受贿赂、袒护亲友而滥用皇帝恩赐的推举权益,否则将陷入比没有主教“更大的危害”中。在对不同群体逐一训导之后,督察员要求众人齐心一致地选出候选人。 加洛林王朝很少有类似古希腊或古罗马那种计票表决或差额推举的机制,也没有形成后世教会组织内部那种“多数”(maior pars)或“贤者多数”(maior et sanior pars)的选举原则。推举会主要是由有影响的教士或显贵提出候选人,其他人欢呼赞成。即使是国王授权的自主推举,真正的候选人也是在代表团向大主教的报告、大主教与推举督察员的商议、督察员与当地教俗显贵的会面中就确定下来了。他们在推举会之前的报告、商讨、会面、书信交流才是最重要的。这种商议和筹备的过程无疑是充满竞争性的,但是在正式的推举文献中很少提到这种竞争,相反会极力强调推举是万众一心、众望所归。 推举结束之后,“教士和民众”应写出正式的推举书。督察员或推举人会亲自或派遣代表将推举书送交大主教。被推举人很可能需要一同前去面见大主教,接受考核。例如,兰斯大主教辛克马就提到了876年3月28日赫德努尔夫被推举为拉昂主教之后的推举书。在前述《教会书仪》中,第二种书仪就是推举书。从该书仪文本来看,其核心内容在于四点:从出生、资历、品行、智识等方面高度赞扬和评价被推举人;强调推举是众教士和民众的一致意见;请求大主教尽快为被推举人授任;最后是推举人的逐一签名。比如,在提奥塔尔德(Theotard)的推举书上签名的有两位来自教省内并主持推举会的同僚主教、本主教区的四位执事长、五位修道院院长、85名教士和一大批世俗人士。推举书如果不合规范,比如不是由督察员亲自或指定专人书写、没有督察员或大主教的代表签名,则视为无效,需要重新推选。868年辛克马要求夏龙的教士和民众重新为威尔伯特(Willebert)举行推举会,因为他们第一次推举后没有向大主教送交推举书。 在推举环节,督察员作为外来权威,代表国王和大主教,在召集推举人、主持推举会、确保推举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外来权威的督察,在国王、大主教和主教区代表团事先已经初步协商或议定候选人的情况下,有助于确保候选人能够被顺利推选出来;在事先没有议定候选人的情况下,则有助于确保当地教俗显贵公正推举,并对获得推举的人选进行初步考核。也就是说,所谓“自主推举”实际上是在国王和大主教,尤其是国王间接督察下的推举。
大主教在收到来自督察员和推举人送来的推举书之后,首先会审核推举书是否真实、有效、合乎教规。随后,他会要求被推举人前来面见,以便当面考核。在推举前各方没有议定候选人、被推举人确实在推举会上才产生的情况下,大主教事前并不了解被推举人,因此这种当面考核尤为重要。
为更好地理解大主教及其同僚主教的考核,我们不妨详细考察868年兰斯大主教辛克马等人对拟任夏龙主教的维利伯特的考核。辛克马先后询问了维利伯特出生是否自由、在何处接受教育、如何逐步晋升、为何从外地进入“我们的辖区”、受何人允许离开原先供职之地、在宫廷和国王身边负责何种事务、是否有过不良行迹。由于维利伯特来自宫廷,是国王派出来担任主教的人选,因此辛克马还进一步追问国王是否向他索取过、或将会向他索取什么东西(即是否存在买卖圣职的嫌疑)。维利伯特则提供了一封国王本人签名确认的状书,证明国王除了要求他恪尽职守外别无所求。随后,辛克马还命人将大格里高利所著的《教牧规章》(Regula Pastoralis)交给维利伯特,让他当众宣读其中的某一章节,然后问他是否理解其中内容,是否愿意依据该规章生活。随后辛克马还命人将信经册子交给他,让他当众宣读,询问他是否信仰这些,是否愿意按照信经生活。针对维利伯特的回答,辛克马还向参加会议的其他人求证。其他人则提供书面或口头证明。鉴于维利伯特来自外地,辛克马还向他此前所在的图尔大主教区的大主教赫拉尔德(Herardus)询问了维利伯特此前各方面的表现,以及赫拉尔德是否同意维利伯特离开原先的大主教区。赫拉尔德不仅一一做了正面回答,还提供了亲笔签名的确认状书。辛克马最后还询问了自己的诸位下属主教是否愿意接受维利伯特为同僚,是否对他有想要检举揭发的事情。在众主教表态之后,整个考核过程才算结束。这次会议上,辛克马还从兰斯大主教区之外召集图尔大主教、桑斯大主教等要人出席。来宾们还带来了对维利伯特的书面证明。考核会上辛克马的详细盘问和维利伯特以及其他见证人的逐一回答,显然是精心准备的仪式。那么,举办这场大型仪式的目的何在?辛克马的一封信为我们提供了可贵的信息。辛克马此前写信给下属的博韦主教奥多,安排其担任督察员,重新为维利伯特举行推举会。据兰斯教会的弗洛德瓦尔德后来对此信的摘录,辛克马在信中说,虽然“国王将夏龙主教职位给予(dederat)维利伯特”,但辛克马提醒奥多不得在维利伯特的授任礼中偏离应有的仪程。他还说,夏龙民众在主教离世后,受形势所迫,为维利伯特的推举(直接)写信给国王,而没有将本应送交大主教的推举书送交大主教,让大主教按照教规完成应有的程序。辛克马向他们阐明应当如何正确行事,但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他于是“向他们阐明自己觉得应当怎样更加谨慎地行事,并命人广泛参加,确保推举符合规则。他后来也的确出于自己的审慎,以自己觉得更妥当的方式处理了此事”。从弗洛德瓦尔德的摘录中,我们可以发现,辛克马之所以精心筹备考核会议,至少有三方面目的。其一,向参与仪式的众人证明和展示维利伯特作为一个外来人员和宫廷教士,具备在夏龙担任主教的资历、智识和品行。其二,凸显辛克马作为大主教的权威,因为夏龙属于兰斯大主教区,国王安排宫廷教士维利伯特出任主教,虽然辛克马无法拒绝,但是国王也不能无视或绕开辛克马。其三,纠正夏龙教民不正确的做法,捍卫有关主教推举和考核事宜的习惯和规则。 在辛克马对维利伯特的详细考核中,维利伯特顺利通过考核。那么,有没有无法通过考核的被推举人呢?加洛林时期的确有这样的例子。859年6月博韦主教埃尔蒙弗里德去世之后,一位名叫弗洛莫尔德(Fromold)的人被推举为主教继任人选,但是在随后的考核中,他被发现学养不足。于是教区选举人重新推选出了一位奥多(Odo),并写出推选书。 如果推举书真实有效,且经大主教及其下属主教考核,被推举人符合各方面条件,那么大主教会撰写一封信函,连同推举书一起送交国王,请求国王批准为候任者授任和祝圣。我们无法确定国王如何审核推举结果。但是,有时国王会要求被推举人到王宫觐见,接受询问和考核。国王在审核之后,多数情况下会批准为候任者举行授任礼。若是如此,候任者往往需要向国王宣誓效忠,国王随后则会授予这位新主教先行管理主教区教会财产的权益,并致信大主教,指令为新主教举行授任礼。获得国王批准,但是尚未获得正式授任的新主教,可以用候任主教(episcopus vocatus/electus)的名义开展工作,处理教区相关事务。若是国王不接受推举结果,不批准为被推举人举行授任礼,他通常会下令另行推举,或者自行提出主教人选。在得到国王的确认和批准之前,大主教或其下属主教不得为被推举人举行授任和祝圣典礼。 加洛林时期有没有国王拒绝被推举人的例子呢?我们可以找到三个这样的例子。其一,前述《教会书仪》的第一种就源于虔诚者路易统治时期一位皇帝委派的督察员就主教推举事宜向教区教俗人士的训导,其中谈到他们应该推选什么样的人,不应该推选什么样的人,并且说:“倘若有人通过施与你们贿赂或其他恶劣的方式,意欲夺取该教座,而你们却同意这种恶事,致使此人获得推举,我绝不会同意你们,而是会向主上皇帝禀报,皇帝必定会在教会法规的允许下,将此教座授予任何他所中意的教士,而你们则将因此被剥夺推举的权力,因为你们冒犯了上帝,做出了背弃(上帝)之举”。其二,在879年努瓦永主教的推举风波中,国王路易三世指责辛克马以自主推举之名,行操纵推举之实,因而拖延批准推举结果。其三,在881年博韦主教推举风波中,国王路易三世先是同意教区自主推举,后又在辛克马两度判定被推举人不合格的情况下,拒绝大主教与其同僚主教的推举,转而提出了自己的人选。对后两起风波,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叙述,只是强调国王在允许教区自主推举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在随后拒绝接受被他们推荐出的人选,不批准为其举行授任礼。 总之,教区教俗人士自主推举出的人选,还要自下而上地接受大主教和国王的双重审核。这充分体现了“应当引导民众,而不应追随民众”这条潜规则,有助于保障被推举人获得各方认可。不过,在大主教或国王判定被推举人不合格的情况下,是应当由教区人士再次推举,还是由大主教与其同僚主教选任,亦或是由国王或皇帝“将教座授予其所中意的任何人”,则缺乏明确的教会法规则。国王与大主教为此常产生矛盾,这体现了塑造共识过程中国王和教俗精英之间的竞争和妥协。
国王在核准推选出的主教人选之后,会向该教省的主教们发出为候任者举行授任礼的召集令(epistola vocatoria),或者会让该教省的大主教筹备和召集授任礼。在收到国王或大主教的召集令之后,主教们有义务出席授任礼,向候任主教表达赞同、支持和友谊。若其不出席,则必须向国王或大主教做出合理的解释(tractatoria),同时派遣代理人送来对新主教表示赞同的书信。 按照教会法规定,主教授任礼应当在推举会之后的三个月内举行。868年11月3日,维利伯特被推举为夏龙主教,次月5日便获得授任。不过,因大主教和国王核准的环节出现耽搁,或者因授任礼的召集和筹备方面出现障碍,授任礼有时无法在推举会之后的三个月内举行。比如,876年1月5日教宗批准拉昂可以推举新任主教,且推举会于3月28日便已举行,但是被推举人在877年才得到授任。 按照教会法规定,主教的授任礼至少要有三位主教出席并同意方为有效。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个别大主教或主教在未征得其他主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缺乏广泛支持的人授任为主教。各教省的主教区数量差异很大。比如阿尔勒教省有22个主教区,兰斯教省有12个主教区,而特里尔教省除特里尔之外,只有梅斯、图勒和凡尔登三个主教区。主教区较多的教省,授任礼未必全体同僚主教都出席。但是,主教区较少的教省,或者本省有主教远行在外,那么主教授任礼往往需要全体出席,甚至还需要邀请邻近教省的主教出席,方可凑足至少三位主教,举行合法的授任礼。当贝尔图尔夫(Bertulf)被推举为特里尔大主教时,梅斯和图勒的两位主教联合致信兰斯大主教辛克马,请求后者派遣至少一位主教出席贝尔图尔夫的授任礼。于是,辛克马派出了下属的博韦主教奥多(Odo)和康布雷主教约翰。在872年,图勒主教空缺,而特里尔大主教患病,于是辛克马同样派出了下属的夏龙主教威利伯特出席图勒主教的授任礼。事实上,为了凸显新任主教受到广泛的支持和赞同,授任礼总是尽可能邀请更多主教或世俗显贵出席。868年,在夏龙主教的授任礼上,出席者除兰斯大主教辛克马外,也包括本教省内的拉昂和博韦主教以及缺席主教所派来的代表,此外还邀请了邻近的鲁昂大主教维尼罗、图尔大主教赫拉尔德(Herard)、桑斯大主教埃吉罗(Egilo)和其助理主教(choreveque)富尔克里(Fulcry),以及许多修道院院长、执事、教士和其他世俗人士。 授任礼有一整套复杂的仪式,有时需要两三日完成。在典礼开始时,担任司仪的执事长会询问教俗两界的推举人有何愿望。推举人则提出希望“吾主”能赐予一位牧者。执事长继而问他们对未来的牧者有何要求,推举人则陈述主教应有的品格。执事长接着问他们是否已经推举出心目中的主教,是否有正式的推举书。当推举人递上推举书之后,执事长会当众大声宣读推举书,包括签名者的名字。接着,主持会议的大主教(或大主教委派的主教)询问众人是否愿意让此人担任主教。在得到众人齐声呼喊表达出的肯定答复后,大主教会让人引领候任主教入会。随后,大主教当众考核候任主教是否掌握并牢记教会法规、主教职责、信仰守则等。候任主教通常会一一应答,顺利通过考核,证明自己合格而且称职。 考核环节结束后,候任主教应大声宣读一份正式的承诺书,内容包括信仰正统、谨遵教规、远离异端、服从大主教等。宣读完毕后,他需要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最后,大主教等宣布举行斋戒和祷告,并休会。到星期日,众主教为候任主教涂油祝圣。新任主教当着大主教和众人的面,在祭坛前,手按圣物,正式宣誓。比如,845年辛克马在自己授任礼上的誓言就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发誓信奉三位一体的正统信经,遵守历次大公会议的决议,服从圣彼得及其代理人(即罗马教宗),助佑下属主教。《教会书仪》中也包含这一份主教誓词的范本。 在授任礼这个最后环节里,通过公开的仪式、广泛的见证、正式的誓言,候任者在同一教省的同僚主教们面前,在教区教俗要人和民众的面前,被塑造为合格、称职、众望所归的新主教。它可以掩盖此前环节各方的角力和分歧,彰显各方最终达成的共识。因此,尽管主教人选早已确定,尽管授任礼实质上是一个秀场,但这个秀场绝非可有可无,相反却至关重要,是“共识政治”的重要舞台。
上述考察存在三方面局限。从时间上看,由于公文、信函等文献是从9世纪初,尤其是9世纪中期才开始大量增加的,因此我们的研究更多反映了9世纪中后期的情况。在8世纪中后期加洛林王朝建立之初,以及在9世纪末加洛林王朝动荡解体的过程中,即使是在实操层面,主教选任的制度化程度应该较低,对公文信函的依赖也较小。从空间上看,西法兰克王国保存下来的文献资料最为丰富,尤其是兰斯大主教辛克马保留下了大量的信函,构成了本文考察的重点。在帝国的其他地区,比如意大利、阿奎丹、巴伐利亚、萨克森等地,国王对主教选任的控制不可能像在核心区域那样严密。在查理曼和虔诚者路易统治统一帝国的时期,意大利有大约150个主教职位,莱茵河以东有14个,莱茵河以西的高卢地区有125个。如果按每位主教平均任职10年推算,在查理曼统治时期,有大约1000次主教选任事宜,平均每月两三次。因此鲁道夫·谢佛推测,查理曼不大可能直接干预每一次主教选任。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看,帝国外围地区的主教选任都不可能实现像核心区那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轮合意过程,皇帝或国王重点关注的是大主教的人选,主教选任多由大主教或当地教俗精英推举。从政治尺度上看,随着9世纪中后期加洛林帝国划分为若干王国,每位国王统治的王国不再是查理曼和虔诚者路易所统治的统一帝国,王国内的主教区数量较少,王宫距离各地主教座堂较近。在疆域尺度缩小之后,国王控制各地主教选任既具有主观必要性,也具有客观可能性。而且各王国的国王为了与其他王国竞争,更需要严密掌控主教职位和人选。这正是我们在秃头查理对西法兰克王国主教选任的控制中所看到的情景。在921年列日主教选任风波中,罗马教宗约翰出面干预,支持西法兰克王国的国王纯真查理(898—922年在位),反对罗塔林吉亚的地方显贵吉绍伯特(Gislebert)以及很可能支持吉绍伯特的东法兰克王国国王亨利一世(919—936年在位),提出“除了国王,任何人不得将主教职位交托他人”,而且明确说这是“先前惯例”。
尽管存在一些局限,但是我们从上述考察中可以发现,加洛林王朝主教选任实操程序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国王掌握主导权。在请示和批准环节,主教区代表和大主教必须向国王请示,只有在获得国王的批准后方可自主推举主教;国王可以指定宫廷教士、王室修道院院长,甚至外来学者为候选人,并让教区“推举”此人为主教;国王可以搁置选任,让教座暂时甚至长期空缺。在随后的推举环节,国王可以安排信臣或其他主教担任督察员,前去主持和主导推举会。在主教区教俗人士推举出人选之后,被推举人还必须接受国王的考核,甚至需要面见国王,向国王宣誓效忠。只有在国王下达指令之后,大主教与其同僚主教才能为被推举人授任和祝圣。 在君主意旨之外,其他相关各方也不同程度参与主教选任。大主教在主教选任过程中充当着国王和主教区教俗人士之间的居间者,其影响力可以说仅次于国王。较之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的大主教在下属主教的选任中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这是帝国疆土扩张、主教区数量增多、教会内部垂直权力结构日益强化的结果。主教区高级教士和世俗要人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照顾,教会法所规定的“教士和民众”的推举并非一纸空文。教区民众也有参与的机会。在主教选任过程中,尤其是在请示、推举和审核环节,充满着献礼、游说、分歧、拖延、质疑、否定,有时甚至会出现公开的反对,但是经过两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合意过程,各方相互角力,彼此妥协,形成共识,有助于最终人选获得“一致同意”,塑造新任主教“众望所归”的形象。国王并非完全撇开教会法所规定的自主推举,而是将王权的掌控内嵌到“自主推举”的正式规范之中。公开推荐和考核会议塑造和表达了一种共识,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国王命令或主导下的共识。
原文载《世界历史》2024年第4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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