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参】第 633 号——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 片面共犯

2024-10-18 21:20   安徽  

——学习【刑参】第 633 号——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   片面共犯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闫宏波 翁彤彦

审编:最高人 民法院刑五庭 韩维中)

主要问题

1.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的,是否 构成共同犯罪?

2.被告人焦祥林是否属于间接正犯或者片面共犯?

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由被告人焦祥林精心策划的故意杀人案件。焦祥林 为达到侵占被害人唐邦明房产的目的,以欺骗手段诱使、刺激 被告人焦祥根产生杀人犯意,并将被害人骗至现场让焦祥根杀 害,焦祥根扮演了焦祥林杀人工具的角色。此案在认定共同犯 罪问题上值得深入探讨。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 法院复核均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是正确的。

(一)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构成共同

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据此,认定共同犯罪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即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故意”意味着各行为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要求各行为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这种意思联络能够起到相互促进、强化犯意、 激励犯罪的作用,这是共同犯罪不同于单独犯罪的一个显著特 。至于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否一致,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犯罪动机只是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或思想活动,只反映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对于认定犯罪是否成立基本没有实质意义。“共同行为”不仅 指各行为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人的 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 一个整体。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人的行为作为一个 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也可以肯定各人的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各人均应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焦祥根与焦祥林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 条件,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看,二被告人的杀人动 机不同,焦祥根系为了避免被害人承租、占有其家经营的山场 而杀人,焦祥林系为了占有被害人的房产而杀人,但二人都具 有杀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即焦祥根、焦祥林主观上都明知杀 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并且都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认定二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关键是看二人对杀人行为有 无意思联络。据焦祥根供,焦祥林多次对焦祥根说起山场的事 情,称有个老板要租他们家的山场,并说山值钱,不能卖。焦 祥根听了这话后说“哪个要来买山场,我就打他,打得他不敢 来”。还有一次焦祥林说有个老板要来买山场,如果他们家卖 生产队不会同意,如果不卖,那人就会找生产队,他们家一分 钱都得不到,问他怎么办。焦祥根听了很生气,说“谁来买山 场,干脆把他干掉算了”,焦祥林没有说话。作案前一天,焦 祥林对焦祥根说有个老板要买山场,焦祥根说“你把他带上山 来看看”。案发当日 16 时许,焦祥林又对焦祥根说一会儿有 个人要来看山场。焦祥林对于焦祥根供述的内容,亦曾多次供 认,并称在焦祥根明确表示“谁来买山场就杀谁”后,其表示 默认。其多次向焦祥根说有人要来买山场的事是骗焦祥根,目 的是激怒焦祥根。从二被告人的供述看,二人对“有人买山场 怎么办”一事多次进行交流,焦祥根向焦祥林明确表示“谁来 就干掉谁”,焦祥林未予反对,还强化焦祥根的态度,可以说 二人对“谁来买山场就杀谁”的决定已形成共同的意思联络

特别是在焦祥林告诉焦祥根“有个老板要来买山场”后,焦祥 根让焦祥林把此人带上山来看看,实际上已经将犯罪对象特定 化。在这种情况下,二被告人显然形成了共同杀人的故意。 客观方面看,焦祥林虽然没有直接动手实施杀人行为,但其在 诱使、刺激焦祥根形成故意杀人犯意后,将被害人唐邦明骗至 山场,并故意与唐邦明谈论购买山场之事,使唐成为焦祥根杀 害的对象,客观上为焦祥根杀害唐邦明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

件,是一种教唆且重要的帮助行为。在焦祥根实施杀人行为过 程中,焦祥林假意劝阻,但没有真正阻止焦祥根杀害唐邦明 且事后与焦祥根一起掩埋唐邦明的尸体。因此,可以认定二被 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焦祥林不属于间接正犯或者片面共犯

首先,被告人焦祥林不属于间接正犯。焦祥林借被告人焦祥根 之手杀死被害人唐邦明,近似于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但间 接正犯的本质是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而被 利用者通常缺乏刑事责任能力或者犯罪故意,故利用者与被利 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被利用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或者具有犯罪故意,即使被利用者系受到欺骗而实施犯罪行 为,但因其具有自由意志,不完全属于犯罪工具,利用者和被 利用者之间可以形成共犯关系,不能认定利用者属于间接正 犯。本案被告人焦祥根虽因缺乏理性判断而被焦祥林利用,形 式上成为焦祥林实现自己试图侵占被害人唐邦明房产的工具 但焦祥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杀人意图系自行产生,意 志自由未受到焦祥林的限制,杀人也是为了维护自家经营山场 的利益,故并不完全属于焦祥林犯罪的工具。并且,焦祥林将 被害人带上山场,为焦祥根杀人创造条件,在现场目睹焦祥根 杀人却未真正阻止,并帮助焦祥根藏匿尸体,客观上实施了帮 助行为。因此,焦祥林不属于间接正犯。 其次,被告人焦祥林也不属于片面共犯。焦祥林利用被告人焦 祥根杀死被害人,但焦祥根却不明知自己被焦祥林利用,近似 于刑法理论中的片面共犯。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的各 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必须有意思联络,而片面共犯中一方没有认 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故片面共犯不属于共同犯罪。本 案被告人焦祥根、焦祥林兄弟二人对“谁来买山场就杀谁”之 事有过多次意思联络,虽然焦祥林没有明确表示赞同焦祥根的 杀人意图,但也没有反对,这种默示实际上也是二人达成犯意 联络的一种表现形式。特别是当焦祥根提出让焦祥林把要买山 的人带上山来后,焦祥林把被害人唐邦明骗上山,实际上是以 具体行动配合焦祥根的杀人意图,焦祥根虽不明知自己系被利 用,但很清楚焦祥林将买山场的人带上山来,就是让其实施杀 人行为,故二被告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焦祥林不属于片 面共犯。 

综上,本案由被告人焦祥林精心策划所致,其设下骗局利用自 己的亲哥哥焦祥根杀害唐邦明,虽没有直接动手杀人,但积极 为杀人创造条件,且杀人时始终在场,还参与埋尸,应认定为 主犯。焦祥根形式上是焦祥林借刀杀人的工具,看似可悲,但 他为了自己的利益,首先提议杀人,并在见到被害人后不问事 情真相,立即动手杀人,足见其鲁莽性格和杀人决心,亦系主 犯。尽管没有焦祥林的精心策划就不会发生本案,但没有焦祥 根的鲁莽凶残亦不会发生本案,且焦祥林的欺骗行为并没有限

制焦祥根的意志自由,焦祥林对焦祥根的杀人行为并不具有明 显控制力,故仍应认定焦祥根的罪责大于焦祥林。据此,最高 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焦祥根死刑。

注: 焦祥林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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