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受伤致残是否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4-11-15 21:21   安徽  

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受伤致残是否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们都知道职工受伤致残后有“三个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简称“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这“三金”具体赔偿途径、标准及条件是:

途径:如果职工所在的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则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标准:根据伤残程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计算。伤残补助金是根据本人工资计算,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

条件:伤残补助金只要职工受伤构成伤残即应可获得赔偿,而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须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后才能主张。

上述内容都是明确规定,所以计算工伤数额并非难事,实践中没有什么争议。争议较大的是超过退休年龄的尤其是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怎么计算赔偿问题。

关于这问题,真的很乱,乱的原因是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规定,甚至各省都没有统一。所以,实际中也就是办案人员说的算了,仲裁机构和法院更是不能统一。

更有甚至,同一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法。还有案件到了省级法院,但不同的法官甚至同一个法官参与的案件,都会有不同的结果。

这个问题涉及到的问题有:

1. 达到退休年龄后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于这个问题,争议了很长时间,现在理论和实践上基本达成共识,及即劳务关系

2.达到退休年龄后因公受伤是否算工伤?这个问题同样也经过了很长时间的摇摆,现在也达成共识,应当认定工伤

3.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是否应当获得“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这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中第三条

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这就是说,认定工伤不需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那么,这就出现了没有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怎么办呢?受伤职工又还是没有呢?毕竟,这“两金”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才难主张的。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解除”或者“终止”的问题了呀?。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两金”到底要不要赔呢?

实践中至今仍然是个迷,可谓五花八门,各行其是。查阅各地做法,有“两金”都支持的,有都不支持的;有支持“医疗补助金”但不支持“就业补助金”的,也有支持“医疗补助金”但按年龄大小按比例支付“就业补助金”的。还有根据该职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是否跨越退休年龄区别对待的;也还有区分享有退休金和没有享有退休金的,各个层级的法院上述不同结论的司法判例都有。

那么到底种做法更合法合情合理呢?

个人认为应当支付“医疗补助金”和根据年龄大小按比例支付“就业补助金”,理由如下;

1.从对“工伤”文义上看: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已经没有争议,那么既然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这属于当然解释,要不然认定工伤就失去意义。所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也就没有意义。

2.从“两金”性质、功能以及承担主体上看

“两金”支付的前提是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是对劳动者失去劳动机会或者再就业因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一种补偿。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劳动那么就不需要支付。存在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受伤后不继续劳动同样需要给予补偿。这与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没有必然关系。

“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而缴纳社会保险又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尤其是,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已经缴纳保险的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后受伤却得不到该项赔偿,显然有违“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有人可能会说,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呢?但缴纳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不交也不能免除该项义务。还有人会说单位招用的时候该职工就达到退休年龄了呢?这时单位就没有了缴纳社保义务了呀?但是这个理由也不能成立,主要因为,一者,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相对成本较低,本身就是“获益”者,职工受伤的损失是相应的风险,从“风险与利益一致性”原则出发,职工受伤损失也是单位必须计算的成本,单位当然要按工伤待遇标准支付;二者,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购买社保,但可以够买“雇主责任险”来转嫁风险,目前,“雇主责任险”可以抵扣职工工伤损失,已经为司法实践所遵循。

“就业补助金”是对劳动者伤残后所受到的就业影响的一定补偿。劳动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也有劳动的义务,谁造成人的劳动权利受损,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业补助金是单位支付,就是考虑职工受伤后,其就业能力会到影响,其劳动的权利就受到了影响,而这个受伤是在你单位工作中造成的,所以单位应当承担,无疑强化了单位的责任和社会义务。但是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业就不具有“权利和义务”性。因而,一般情况下,单位也就没有这样支付义务了。但是,对于没有退休金的农民工来说,又不一样了。因为,实践中,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只要有劳动能力,就没有不参加劳动的。广大农村普遍存在70岁农民,甚至更高年龄的人还在田间劳作和工地打工的情况。一旦受伤,其劳动能力当然受到影响,生活质量下降。所以,根据年龄大小按比例支付就业补助金具有合理性。

当然,如果是享有退休金的人员,该项主张可不予支持,理由为:一是,享有退休金已经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相应生活保障,其再就业不是必须;二是,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和社会成本;三是,目前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不应鼓励享有退休金的人员尤其是非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场竞争。

另外,从实践层面看,如果职伤残被认定为工伤,但却因为不是劳动关系而不能享有“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那么,职工所获得赔偿大概率会低于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损”责任纠纷案件中伤者直接起到诉法院所获得的赔偿。但是一旦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就不能以“提供劳务者损”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违背了规定职工、尤其是超龄农民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制度制定的初衷,因为不仅没有起到保护作用,相反还可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综上,职工一旦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工伤责任,职工就应当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赔偿项目,这与职工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无关。在不存在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伤残职工主要被认定为工伤,就应当享有“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权利。

更多拙文,敬请关注!


法律之外
本号自己学习之用。所有文字图片,若有侵权,告立删; 所有废话不针对任何人, 不会与任何人争论,望大家温和留言; 有些是阅读其他公号或官方文章后编辑 。绝无侵权故意,若有侵权或者不妥,告知无条件删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