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持续犯):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作用于一个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有一定的时间要求。 区别于连续犯,连续犯是数个行为。如数次盗窃是连续犯,而不是继续犯。 典型的如非法拘禁
继续犯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均有区别。
2.想象竞合犯(想象的数罪、一箭多雕) :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通说认为是不同种类的数个罪名),数罪名之间没有包容或交叉重叠问题——盗窃使用中的电线——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处罚;
一个行为,可能处于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至于是否为一个犯意或罪过,理论上有争议。
3.法条竞合犯(法条上的父子关系、兄弟关系):一行为触犯数法条,法条上有重合或交叉。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保险诈骗罪,百分百构成诈骗,但定保险诈骗罪。
抢劫枪支弹药罪当然属于被抢劫罪包容。是一个犯意或罪过
与想象竞合的区别在于:法条竞合是一行为、一罪过、一结果。想象竞合往往是一行为、数罪过、数结果。
4.结果加重犯:出现了重结果。
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顾名思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成一个新的犯(我国刑法没有)
2集合犯。分为常业犯(赌博罪)和营业犯(非法行医) 常业犯多次才构成,营业犯一次可能都构成。
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数个独立行为、一个概况故意。“多次”
2牵连犯(两行为、一目的):两个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但目的就一个但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高度关联,一个行为是手段,一个行为是目的。比如私刻机关单位公章招摇撞骗,私刻公章行为是手段,骗才是目的,私刻行为是骗的必经阶段,两个行为具有高度的关联。
3吸收犯:吸收与牵连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吸收犯也是两个行为,但两个行为联系更为紧密,可以说是密不可分。常见在“持有型”犯罪类型中。如制造假币当然也持有,制造毒品当然也持有毒品------与牵连犯的最大区别是,吸收犯的两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同一个。比如,都是假币、毒品以及枪支等,而牵连犯的两个行为针对的对象却不同的。比如前面的“私刻公章”与“骗财、骗色”显然是不同对象。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这里还有一个概念就是“事后不可罚”,也是两个行为,一个犯罪行为既遂后,又实施另一独立的不同的犯罪行为,也构成两个犯罪,但两个行为具有关联,对后行为不单独定罪处罚。
主要依据就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和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比如盗窃财物后,隐藏、转移财物、毁坏财物等行为不单独定罪处罚,不能期待盗窃者将盗窃财物公之于众。但是如果盗窃财物中有违禁品如枪支、弹药 毒品等再持有,就侵犯了新的法益,就构成两罪,不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一行为定一罪 :继续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结果加重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只能定一罪,不能数罪并罚。一个行为如果定两个罪,那么就等于一个行为被刑法否定了两次,重复评价了这一个行为,显然属于侵犯人权行为。
两个行为造成一个结果,也只能定一罪,一个结果只能处罚一次。
两个行为定一罪: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继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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