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解释》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l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l 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l 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l 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l(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l 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什么叫“情节恶劣”呢?
《解释》第二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l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
l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l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
l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l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
l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
7.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8.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解释》第五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
l长期发生性关系的;
l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
l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l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l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解释》第十五条 本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造成幼女伤害”是什么意思?
《解释》第三条 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
1致使幼女轻伤的;
2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3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四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致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 第六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法律责任 ——量刑以及赔偿
《解释》第十二条 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安徽省“两高”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第一个量刑幅度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校集体宿含实施强奸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构成强奸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强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1)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系恋爱关系,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2)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系夫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民事赔偿
《解释》第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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