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个交通事故案件,我方都是被要求赔偿半挂车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的被告之一。
营运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停运损失当然属于损失,应该得到一定的赔偿,但这里需要确定三个事实:一是停运时间;二是车辆损失数额;三是停运损失数额。尽管目前中介机构(评估鉴定机构)乱象丛生,但停运时间,由交警部门扣车时间加上合理的维修时间,一般是可以鉴定的;车辆损失的鉴定也没有障碍;但停运损失水分却十分强大。
在这两个交通事故中,就半挂车的停运损失评估、诉前车主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都在月6万元左右。其中一个案件是没有他方申请重新评估的,但对评估结论其他各方均认为虚高,最终法院酌定损失5.5万元每月。另一个案件,有他方申请法院委托评估,但因车主无法按评估机构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而被退卷。
先说第一个案件,车主单方委托评估损失月6万,法院酌定月损失5.5万元,有没有依据呢?高了还是低了呢?
这里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法院有没有权利这么做?也就是不采信车主提供的评估报告,回答当然是有的。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视同单方提供的证据,相对方当然有提出质疑的 权利,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依决定是否采信。二是,这样酌定的结果是否合理呢?这就见仁见智了。但我们认为可以要求车主提供必要的收入凭证、参考该行业的通常标准、时间段市场行情,必要时多走几家运输公司咨询等再合理确定车主的损失,不能蹲在“庙堂”了毛估。一个车辆一个月酌定净收入5.5万,这样一年净收入60多万,显然不符合生活实际。实际情况是,一辆车一个月的净收入两三万已经是不错的了,有些甚至亏本。如果有这么高的收入,货车车主们早都成为富人了。而我了解的现实确实,相当一部分车主跑车多年,仍然游走在贫困线,甚至车卖了最后还不够还账 , 过上小康生活的毕竟少数。
另一个案件,法院委托评估无果怎么办?按理论上说,原告要求赔偿停运损失,但没有合法证据证明损失大小,法院可以判决驳回诉求请求。但损失确实存在,怎么办呢,当然可以行驶裁量权,但裁量权的行使不能太任性 ,如何行使此不赘述。
但无论如何不能不分青红皂白,采信车主单方委托的评估结论,否则势必带来一些社会问题。
一是,一些评估机构会手持法院的判决书在其他案件中标榜自己的评估报告被法院采信,深受法院的信赖等拓展自己的业务;二是,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要求交警部门放车以及维修紧迫性,就会失去了动力。不仅如此,甚至故意拖延时间,毕竟这个车停在这里,比忙死累死挣得钱还多;三者,也是必须要考虑的是,假如责任方根据法院的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能否以法院的判决认定的车主月净利润6万元,向税务机关举报要求对车主及挂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倒查?税务机关是否能根据法院的判决追究车主及企业少交税款的法律责任?
法院的判决一定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不能以有所谓的“专业机构就专业问题已经做出评估鉴定”就可以不加甄别的采信,从而以此做出判决。换句话说就,法院不能给中介机构当枪使。否则,可能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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