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罪之——逃税罪

2024-08-29 21:59   安徽  

危害税收征管罪之——逃税罪

如果仅有法律条文,司法机关办案“同案不同判”现象就会是常态。毕竟,法条里面的字和词乃至标点符号,都有太多的模糊空间。“模糊性以及因模糊性产生的不确定性,是立法的基本特征”——《法律中的模糊性》

所以,需要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还得要再理解、再解释,与时俱进。

下面根据2024两高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解释”以及最高检: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余双彪,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新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三级高级检察官对2024两高解释”的再解释以及其他专家、学者的观点,先来了解《刑法》“危害征管罪之一逃税罪”

入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啥叫欺骗,隐瞒手段”:——五种行为加兜底,共六种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阴阳合同”的出现,可能联想的近年来某些“娱乐大咖”的逃税事件。央视曾名嘴说自己抽屉里有某娱星多份阴阳合同引发舆论风波,厮杀见血。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方式虚抵进项税额。

“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主要考虑是自20191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防止纳税人以虚报专项扣除项目等形式逃税,将虚报专项附加扣除与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逃税行为。实践中,有的纳税人通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来逃税,如利用国家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伪造安置残疾人就业材料,骗取税收优惠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如: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啥叫“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指的是多少?

分别是: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应该说和之前的相比是提高了数额标准。

  缴纳税款”和“应纳税额”啥意思?

“缴纳税款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

“未经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刑档:3年以下(10万);3——7年(50万)。逃税罪没在常见犯罪量刑意见里面,但既然够罪为3年以下,那么可以参考量刑意见中的相同刑档确定量刑起点,即1年以下确定量刑起点。

出罪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六项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称为:逃税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

毕竟:惩治涉税犯罪,目的不是为了打击,更多的是促进加强税收监管,促进纳税人自觉维护税收秩序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  严格落实逃税罪的入罪门槛,同时也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及时履职,规定“对于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楷教授认为:需要从四个方面把握:

第一,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如没有处理或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只要行为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但书所规定的“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中的二次,应是指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逃税而再次被给予行政处罚。即已受两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的,才否定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   

总得来说,犯逃税罪的人一般是不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帐的人,但凡有点识相的人,不应该犯这个错误。税务机关找你麻烦,你只要买账,是不会犯罪的。你一般不会被娱乐大咖范爷逃税还多了,人家两天凑齐了税款,就没事了。你不买账,想想看,能有你什么好果子吃?要么你彻底不打算干事情了!                                                           

妨害药品管理罪有关问题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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