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罪之——虚开发票罪
如果仅有法律条文,司法机关办案“同案不同判”现象就会是常态。毕竟,法条里面的字和词乃至标点符号,都有太多的模糊空间。“模糊性以及因模糊性产生的不确定性,是立法的基本特征”——《法律中的模糊性》
法律的模糊性,也是法律生命支柱。毕竟法律一经制定,便已滞后。
所以,需要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还得要再理解、再解释,与时俱进。
下面根据“2024两高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解释”以及最高检: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余双彪,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新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三级高级检察官在《人民检察》上发表的文章和最高法: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董保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张淑芬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发表的文章,对“2024两高解释”的再解释以及其他专家、学者的观点,来了解《刑法》“危害征管罪之——虚开发票罪”
入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其他发票”是指:(就是可以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情节严重”是指:(立案标准)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票面金额 而不是税额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份数反映出主观恶性,但如果仅仅以份数,会打击面过宽)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人身危险性)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严重:2年以下
情节特别严重:2—7年
单位可以够罪
注意:1.本罪与开具用于抵扣的发票相区别,本罪中“其他发票”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会出现骗抵税款的事实,但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所以从刑期上看,相较于205条第一款开具用于抵扣发票,刑罚上要轻得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最高可以判无期,而本罪最高7年。
2. 虚开发票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贪污、侵占、非法经营、减少收入逃税等
3. 有争议的是,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能否按照虚开发票罪论处,未明确规定,尚需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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