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关问题
参考:
1《法释〔2024〕4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滕伟、姚龙兵等:“两高”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这个条款中可以看出,本条包含的其实不是一个罪名,但本文仅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问题。量刑有三个档:3年以下、3-10年、10年至无期,显然属于重罪了。
二、什么叫虚开?
虚开,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或者虽有真实交易但的发票和真实交易不符,交易少、开票多。
主要方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都算虚开。
“2024两高解释”列举了4种和兜底条款的虚开手段:
1.没有实际业务开具;
2.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开具;
3.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
4.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如电子票据上的信息);
5.兜底条款: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三、为什么要虚开?
这个大家都懂得,因为增值税专票上的税额,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就是钱。一般纳税人取得了专票,就等于取得了“进项税”,就可以抵扣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销项税”。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货物100万元那么取得乙公司开具的专票100元中就有13万元 (100*13%)的“进项税”,如果甲公司因出售货物或其他经营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给下家300万元,也就是说收入了300万元。那么就需要交39万(300*13%)。这39万元就是甲公司的销项税。那么甲公司应交的税款就是26万元(39万—13万)。如果甲公司当月没有销售,也没有其他经营(包括提供劳务等)收入的,可以留作下月有收入的时候抵扣,或者申请退税13万。所以,购买货物、提供劳务等一般都要求对方开具专票,留作抵扣。
四、入罪:从刑法条文看,显然要考察两个情节:及即一是数额,二是其他严重情节;“2024两高解释”中对此有规定(之前也有规定,现在当以此为准)
1.数额:虚开税款数额在10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分别对应一般、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 对应的刑罚就是3年以下、3至10年、10年至无期三个档。
2.其他情节严重(3-10年)
(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无期)
(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个“其他”还有哪些,可能还要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实践中的标准应该是有没有偷骗税目的和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最高院以及有地方法院都有相关案例。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4)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罪。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是专家认为,这些行为的虚开,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而本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属于重罪,所以应当对“虚开”进行“限缩”,毕竟不同的“虚开” 类型,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等差异很大,不能一律按根据“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定罪,避免罪责刑的失衡。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目的犯说”与“结果犯说”的影子。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究竟是行为犯、危险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
关于这个问题专家观点不一,分歧较大。如果仅从刑法条文看,似乎是行为犯,因为毕竟没有规定需要“偷骗税目的”。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构成本罪,毕竟只要虚开了,就侵犯了税收征管秩序,只要数额够了,就构成本罪。这在司法实际中一度是主流观点,但多受学界批评,主要认为,这样“入罪”门槛过低,会使得罪责刑失衡。于是就出现了“危险犯”、“目的犯”以及“结果犯”之说。“危险犯”主要是不仅要“虚开”,还有看这个行为有没有给国家税款损失构成危险;“目的犯”是行为人“虚开时”有没有“偷骗的目的”而“结果犯”呢,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最终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七、“三流不一致”算不算虚开?
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双方当事人要一致。税务机关查账时,往往以此来判断是否存在虚开。“三流不一致”的,如果说不出话来原因,那么就很有可能被认定存在虚开。业务流如要有合同、物流。但现实中,交易方式、支付方式越来的多样和便捷,用“三流一致”判断是否虚开已经过时,且法律也没有类似规定。比如业务有第三方代为履行的、平台上的交易、资金中的住宿费、过路过桥等交通费、餐饮费、加油费等,往往出差人个人微信、支付宝付款,但开具单位抬头的专票,如果都用单位公户支付才能抵扣,显然不合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