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批法答网上有两个问题,实践中容易出错,任凭你怎么讲,有些法官是听不进去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此可见,“好意同承”几个特点:无偿性、驾驶员有责任时应减轻、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要承担全部责任。问题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怎么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就成了某些法官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据了。笔者曾遇到郭类似的案例,但说服不了法官。且看这个回答吧!
问题2:能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好意同乘”规定中的“重大过失”?
答疑意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中驾驶人重大过失一般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例如,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驶中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情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驾驶人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不能仅凭此当然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例如,驾驶人仅因通常认为的一般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对方完全没有过错或者造成的是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仍会被评判为“全责”;反之,如果一方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但对方驾驶人同时存在醉酒驾驶等更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可能会评判对方驾驶人为主责,无证驾驶一方因此仅被评判为次责,但在侵权责任过错评价上,可以评判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事故责任认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而应当根据驾驶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全案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咨询人: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 杨
答疑专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 孔祥雨
诉前保全产生的保全费承担问题,往往也是有争议的。实践中,有些法官往往将保全费看成是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为原则。根本不考虑诉前保全必要性、合理性的问题。
比如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保险足够多的情况下,受害方采取扣押车辆的诉前保全措施有什么必要性? 而且还会给肇事方造成损失。
问题3:守约方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能否由违约方赔偿?
答疑意见:守约方主张违约方赔偿其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保险费将作为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且该保险费必要、合理。对于上述保险费是否必要、合理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因素个案衡量:其一,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必要;其二,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否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的金额(如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金额)相当。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陈建红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苏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