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外部性
经济学上有个概念叫经济的外部性,大概意思就是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会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影响,也就是所谓的外溢效应。包括正面外部性和负面外部性。正面外部性是经济主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需花费成本;而负面外部性是指使他人或社会受到损害,但这个损失却没有人付出相应的代价,也就是没有人买单。
其实司法活动的外部性更加凸显,所以才有“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有人曾说当年的南京彭宇案判决使得社会道德倒退几十年,虽然有点过了,但也恰恰说明司法裁判的负面外部性之大。
“宝马车主被反杀”等案件使得沉睡多年的“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也是司法裁判的正面外部性的显现。
正是因此,每一份司法裁判的出台,不能仅仅追求的“结案”的效果,更不能采取“和稀泥”的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不能因为权利人好说话、有求于司法裁判权,就对权利人的权利打折或折中处理,更不能让权利人一再让渡权利、放弃权利。
黑恶势力的形成、壮大,执行难的顽疾等难道说与司法活动的负面外部性无关?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系朋友。李四以干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张三借款,王五也知情。多次借款,但均为偿还,后来出具一张总的借条。但借款人处写的是“李小毛”。
张三凭借李四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李四,法院通知李四开庭,李四不买法院的帐,法院缺席审判。法院问张三:你怎么证明这个借条上的“李小毛”是李四?张三说,我们是朋友,平时都叫他李小毛,所有认识他的人都知道他叫李小毛。这个借条上的所有内容都是李四写的。法官说,你借给他的钱有转账记录吗?张三说,我有加油站,每天都要收较大现金,给他的都是现金。
法官说,所有都知道他叫李小毛,我们法官不知到,或者说法律不知道;你给他现金没有证据,随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张三申请证人王五出庭作证,王五证明和李四张三都是多年朋友,平时都称李四为李小毛。没人喊他李四,李小毛欠张三的钱我也知道,因为他们经常在一起说起这个事情。李小毛也从来没有否认过。二审法官说:不行,人证不可信,维持了原判。
这样的裁判思路到底有多荒谬,我有点懒得说了。
只想问几个问题;
一是,李四如果到庭他敢说这个李小毛不是李四吗?
二是,这个李小毛不是李四,张三脑子有病吗?起诉李四,就不怕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吗?
三是,证人出庭作证不被采信,那么证人说假话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四是,李四到庭必输,不到庭则赢,这不是荒唐至极吗?
据说这个案子张三还提供了与李四的录音,但法院讲怎么证明这是和李四的录音。
请问:如果都是这样的思路,那么被告还要到庭干什么呢? 即使李四写的就是李四名字,不到庭,那么法官仍然可以质疑——这个借条怎么证明就是李四书写的呢?
细思极恐!
被告不到庭,法院对原告提供任何证据向设定为假,先做“有假推定”,然后让原告证明为真,直接充当不到庭被告的辩护人,那么被告还要到庭干吗?这样的裁判外部负面性法官真的考虑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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