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24号建议的答复(教建议〔2016〕第371号)

文摘   2024-11-01 23:06   重庆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24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7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制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时处理好若干关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民办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旨在系统谋划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制度框架,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的方向、分类登记、办学领域、学校规模、监督管理、教学质量等政策,营造更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二是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推进《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的修订。2015年12月,新修订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发布,取消了“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目前,我们正在协商有关方面,加快推进《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工作。三是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
  二、关于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和办学自主权 
  1.关于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识。近年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国家和各地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不断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国家层面,一是国家在资助政策体系中对民办学校给予了同等的待遇,在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时,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评定方面,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二是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等项目建设,在实施《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安排科技经费,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同等对待,民办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与公办学校一样可以享受相关经费的支持。三是《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明确了对民办学校在财政扶持、税费减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地方层面,全国已有25个省市设立了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或拨付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对于民办高校,一些地区按照公办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一定比例(重庆、温州是20%,内蒙是10%)给予财政支持。有些地区采取奖励、项目建设的方式拨付扶持资金,如:上海市、吉林省开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试点,陕西省开展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项目。总体上讲,对于坚持非营利性办学,发展态势好、教学质量高、主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民办学校,国家和地方的扶持力度会越来越大。
  2.关于扩大和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近年来,教育部积极稳妥施策,落实和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一是完善了办学自主权。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简称10号文)。10号文规定,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二是进一步扩大了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2012年修订的本科专业设置规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可依规自主设置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内的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教育部履行备案程序即可。10号文也明确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三是进一步落实了招生自主权。10号文提出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四是取消了校长聘任的核准权。通过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3年废止《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取消了民办学校校长由审批机关核准的行政许可。五是改革了价格管理政策。201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稳妥推进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坚持民办教育公益性的基本属性,避免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单纯逐利、不重质量的不良倾向,近年来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在《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的制度设计中,从总体上突出和强调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并通过政策引导予以落实。二是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坚持公益性属性不动摇。三是2013年底,教育部倡议指导成立了全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民办高校踊跃参加,目前成员单位已达74所。联盟成员单位在突出民办教育公益性属性、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凝练办学特色等方面,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树立了民办高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关于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 
  建立严格的民办教育监督管理机制,事关学校、学生、教职工的利益,对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范设置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例如,设立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学校需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设立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普通本科高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本科以下层次民办学校也是参照执行相应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二是明确审批权限。《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须对举办学校的资金、场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师等进行审查,严把准入关。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政府要承担起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实行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违法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10号文出,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五是加强资产财务管理。10号文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资产分类登记建账,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等。
  近年来,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国家和各地也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国家层面,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组织实施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在地方层面,有的地方提取了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以备学校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支付欠发的教师工资及其他必要支出。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民办教育管理主要管办学方向、管质量保障、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建议,《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工作力度,从设立审批、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审计监督、风险防范、信息公开、失信惩戒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办学行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规范和管理。
  感谢你们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0月13日


法海奔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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