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授权图片
魔幻现实主义!这事儿发生在魔都上海,一位90多岁的孤寡老人,生前立下遗嘱,把30万存款留给多年好同学。
谁知好同学去银行取钱时,竟然被银行拒之门外!这事儿还得打官司?还有王法吗?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看看这离奇的案情吧!
案情回顾
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50年代的大学同学,80年代樊老先生回到上海后,两人来往密切,樊老先生是孤身一人,有什么事都跟杨老先生商量。
2016年3月,樊老先生立下自书遗嘱,将余下的钱留给自己作为孤老余生所用,去世后剩余的钱交给监护人杨老先生全权处理。
2018年10月,樊老先生将30万元存入某银行。
2019年3月,樊老先生又书写《声明》:重申杨老先生为其监护人,如有存款及理财产品等,请监护人杨医师根据我另立遗嘱保密处理。
同年8月,樊老先生去世。
杨老先生作为遗嘱执行人,持储蓄存单到银行办理提款,却遭到银行拒绝。
杨老先生认为遗嘱合法有效,自己作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受遗赠人,有权提取出樊老先生账户内的30万元本金及利息,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银行支付3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樊老先生生前数次立下自书遗嘱,将财产交由杨老先生处理,根据继承法,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庭审查明情况看,樊老先生所立遗嘱、声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杨老先生的证言印证了遗嘱是樊老先生真实意思表示,现又无相反证据,故法院对该遗嘱予以采信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遗嘱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受遗赠人有权依法取得遗嘱人留下的遗产。
本案中,樊老先生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所留遗物(包括理财产品、现金等)委托我的监护人杨医师全权处理”。
杨老先生作为受遗赠人,有权要求银行支付账户内资金,银行应向杨老先生支付存单内的本金和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老先生支付涉案账户内存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案件启示
俗话说,好朋友比亲兄弟还亲,上了岁数的老人,尤其是孤寡老人,心理脆弱,更需要朋友的关爱。
遗嘱是老年人表达善意、回馈朋友的重要方式,大家一定要尊重老年人的遗愿,让他们感受到人间温情。
立遗嘱看似简单,其实大有学问,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能确保合法有效。
如果遗嘱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纠纷,给受遗赠人带来不必要的烦恼,立遗嘱前,不妨咨询律师,避免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负有保管义务,面对涉及遗嘱继承的复杂情况,银行的谨慎态度可以理解,但银行也要尊重事实,服从法律规定。
这个案子,看似是老人、朋友、银行的“三角关系”,其实反映的是情、理、法的纠葛,法理情,孰重孰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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