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辽宁,一男子在办公楼前小便,公司称其行为辣眼睛影响在岗女工并将其被开除,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07 04:29   湖南  

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辽宁一男子在办公楼前小便,直接被公司开除了?说他的行为“辣眼睛”,影响了在岗女工。

这事儿闹得不可开交,员工一怒之下,直接起诉公司并要求索赔,到底谁有理?法院最后是怎么判的?这背后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咱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徐先生入职辽宁省辽阳市甲公司,后被派遣至当地某环保企业乙公司,2022年8月4日凌晨,徐先生在乙公司厂区办公楼前不足3米处随地小便。

2022年8月18日,乙公司以“徐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最低道德标准,更违反了公司作为环保企业的基本理念”为由,决定将徐先生退返甲公司,随后,甲公司以此为由,对徐先生给予了开除处理。

徐先生向辽阳市文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损失等。

仲裁委裁决甲公司应向徐先生支付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驳回了其他请求。

双方对裁决结果都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徐先生认为自己虽然小便行为有违道德,但并未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章制度。

甲公司则认为,徐先生在办公楼前随地小便,被监控拍到,而且影响了在岗女职工,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自认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1月31日未与徐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后面补签了劳务协议,但不影响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故应支付徐先生16940.4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虽然徐先生小便的行为违反了道德标准,但并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应予以批评教育,而不应直接开除,故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徐先生6100元。

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甲公司在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未为徐先生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故甲公司应赔偿徐先生4617元。

关于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甲公司确实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应再赔偿其一个月工资2911.64元。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徐先生和甲公司虽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后来补签的劳务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视同劳动合同,故对这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关于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非劳动者过错或客观情况需要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替代30日通知。

但本案解除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故徐先生主张这一个月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判决甲公司向徐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1071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签,用人单位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补签可以弥补这一瑕疵,但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理由,劳动者有违道德标准的行为,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最多批评教育,不能据此解除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遇到劳动争议,劳动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该仲裁的仲裁,该诉讼的诉讼。

关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吗?来说说吧,期待你的观点和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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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兴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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