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意外了!福建,一女子在超市买鱼被刺导致八级伤残,受伤者将超市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07 23:09   湖南  

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买个鱼竟然把命都差点赔上?福建的王女士在超市买鱼时被鱼刺伤,最后伤势恶化险些丧命,虽然保住一条命,但右手留下了八级伤残。

超市只赔偿了9000元,王女士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这场由一条鱼引发的风波,究竟谁的责任更大?法院会如何判决?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事情还要从王女士在超市买鱼说起,当时王女士在生鲜区挑选鱼,把鱼装进袋子时,一条跳动的鱼将她的手掌刺伤,王女士只是甩了甩手,并没太在意。

谁知当晚,伤势突然恶化,高烧不退,第二天王女士被紧急送医,情况十分危急,最低血压只有40多,医生诊断她为创伤弧菌感染,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然而麻烦还没完,王女士在医院住了84天,花了75864.43元,被诊断出“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脓毒性休克”等多种并发症。

更惨的是,她受伤的右手肿胀溃烂,每天都要剪掉腐肉再长新的,过程痛苦不堪,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王女士右手五指功能障碍,已构成八级伤残。

伤心欲绝的王女士找超市理论,超市方只肯赔偿9000元,王女士觉得太荒唐了,遂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超市则辩称王女士存在自身过错,应当减轻责任,究竟谁对谁错,还得法院来评判。

法律分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市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我们看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理应预见到消费者在捞鱼过程中可能出现滑倒、被刺伤或感染细菌等风险。

超市本应提供专人捕捞服务,或者提供带有使用说明的专业工具,并在明显位置作出安全警示,但案涉超市却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王女士自行捞鱼时被刺伤感染,超市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王女士作为成年人,也应当能够预料到捞鱼可能带来的风险,在超市既没有安排专人捞鱼,也没提供专业工具的情况下,王女士理应提高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寻求超市员工的帮助。

而事实上王女士自己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所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双方过错及因果关系,最终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赔偿13.9万元,王女士自担30%责任。

案件启示

购物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如遇到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在挑选鲜活商品时,更要注意安全,避免意外发生。

一旦出现人身伤害,要尽快取证、固定证据,必要时可请求司法鉴定。

而对于超市等经营者来说,本案敲响了警钟:安全保障义务必须落到实处。

生鲜区等高风险区域,更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及时清理地面,张贴警示标语。

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不仅要承担高额赔偿,更会对超市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对此案件,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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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兴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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