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化解老弱人员出行难题的民生工程。即使施工行为或加装的电梯对车库使用有影响,车库所有权人亦应予以容忍,不得阻挠施工、阻止加装电梯。
珠海市一居民楼原为楼梯房,相关业主经申请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拟为该楼栋增设电梯。该楼栋1楼为车库,2—7楼为住宅。张生(化名)等人是该楼栋车库的车库所有权人,因增设电梯施工对其使用车库造成影响,张生等人在车库前停放车辆,妨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住宅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生等人排除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是为了让住宅更宜居,小则关系住户日常便捷上下楼,大则关系老弱病残住户救命需要。张生等人对车库的财产权行使不具有紧迫性。两相比较,显然加建电梯权利比张生等人对车库财产权更具有优先级。在此情况下,即使施工或加建电梯对张生等人使用车库造成一定不便,张生等人亦应当予以适当容忍。张生等人在车库前停放车辆阻止施工等行为显属不妥,住宅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城市更新、化解老弱人群出行难题,提升居民幸福感、获得感的民生工程。在电梯加装过程中,可能会对相邻人的权利造成一定影响,但考虑到加装电梯不仅关系住户日常便捷上下楼,更关系老弱病残住户救命的需要,应当优先于相邻方财产权。故即便加装电梯对相邻方财产权行使造成一定影响,相邻方亦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予以适当容忍并为电梯加装活动提供便利。
本案中,若增设电梯工程造成张生等人无法使用车库,住宅业主应给予张生等人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