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远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代理销售公司,主营旅游地产,为了给客户更好的用户体验,老板安排被告人李某源,开发和运维公司网站及“线上展厅”,也方便根据客户自留信息,进行跟踪服务。
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源跳槽到另一家房地产代理销售公司——三某公司。凭借对前东家网站、小程序架构及代码的熟悉,被告人李某源自信能轻松找到“后门漏洞”,搞到客户资料,用于新东家的推销,自己也能赚些佣金。被告人李某源找到同事被告人钟某,又邀来经理被告人李某,三人一拍即合。短短四个月,被告人李某源通过密钥,黑进前东家电脑,窃得客户信息11186条,交给被告人钟某。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钟某等人,利用某远公司的客户资源,售出房产1套,三某公司获利50000元,李某源和钟某分别获得相应“奖金”。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源、钟某、李某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应当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综合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李某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到3000元不等,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承担公益损害赔偿5万元。
被告人沈某是珠海某金服有限公司的老板,专门从事贷款中介服务,帮助有贷款意愿的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公司业务拓展,主要依赖电话推销。苦于客源有限,生意不理想,被告人沈某通过交换等方式,从同行、老同学手中,搜罗了大量涉及身份信息、手机号码、房产信息、用电数据等各类公民信息,整理汇总后分发给业务员们。业务员们采取“广撒网”策略,逐个拨打电话,筛选有贷款意向的用户,再添加微信,介绍费率、整理资料,进一步促成贷款。被告人沈某还将收集来的76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了同行陈某紫。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应当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公益损害赔偿7600元。
被告人曾某伟也因工作原因,需要大量的手机号码,以便于其员工推广贷款业务,便与陈某钦和苏某开(均另案处理)商量,将各自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文件压缩包的形式,通过微信进行交换。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人曾某伟多次,将公民个人信息“共享”给陈某钦和苏某开。至案发时,被告人曾某伟向两人发送公民个人信息总计51702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某伟于2024年4月16日在“正义网”上发表“公开致歉信”,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支付赔偿款5500元。香洲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曾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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