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厂区搬迁而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劳动者是否可以新工作地点过远为由拒绝前往新厂区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呢?
杨某于2013年12月入职某公司任保安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珠海。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将工厂搬迁至珠海市内另一厂区,并将杨某调至新厂区,杨某对此明确表示拒绝。之后,公司以杨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向杨某发送违纪报告,对其作出扣6分的决定。杨某认为公司以其旷工为由处罚实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表示不再继续维持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次日,公司以杨某旷工5天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杨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杨某认为,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动,自己有权不同意前往新地点工作。公司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强迫自己前往新工厂工作,并捏造旷工事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杨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认为,杨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地点为珠海,公司对杨某工作厂区的调整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且公司向杨某发送的《岗位调动通知》亦明确工作厂区调整后,原岗位、薪资、工龄等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公司继续提供食宿并承诺给予一次性路费补贴。故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搬迁厂区而调整杨某工作地点,未导致杨某的工作条件或生活条件发生明显重大变化,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畴,且杨某向公司表示不再继续维持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向杨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因此,杨某系主动提出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公司无需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珠海中院法官 王文娟
本案中,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搬迁厂区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调整后的工作地点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且劳动者的岗位、薪资、工龄等福利待遇均保持不变,公司亦继续提供食宿并承诺给予一次性路费补贴,属于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
来源:立案庭
点“在看”鼓励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