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公交车起步行驶时未站稳扶好而摔倒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某日,邓某在巴士站乘坐甲公司运营的公交车,上车后在车内走向车厢后部空座准备就坐时,重心不稳摔到在地。当时,公交车开始起步行驶,车厢播报语音“车辆起步,请坐好扶稳”,车速9.28km/h,邓某未能抓稳扶手导致摔倒在地,随后被其他乘客搀扶住。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车后理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站稳扶好,尽快落座,但邓某上车后,在车辆启动过程中行走时未能抓稳扶好,亦未能尽快平稳落座,导致身体重心不稳,未能尽到自身安全防范义务,对摔倒受伤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甲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酌定甲公司对邓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珠海中院法官 马艳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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