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对应的预付款余额呢?
涉案美容院辩称,郎某来店消费时已通过口头及价目表方式告知单项服务流程以及价位、产品,郎某在店的开卡记录显示为购买多次活动特惠价格,若要退费,应将实际使用次数按照原价即单次按摩价格298元计算已消费金额,经计算后,郎某还应对美容院进行赔偿。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问题,某美容院主张单次按摩价格为298元,并未在本案提交证据证明已通过口头及价目表方式在消费者来店消费时告知如上服务价格,但双方约定了预付款项对应美容服务项目的次数,证明双方已就优惠价格达成了合意。因此,在服务合同解除后,某美容院应当退还郎某实际交费中尚未消费的次数部分对应的费用。
来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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