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并非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郑某于2022年7月入职某公司,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2023年5月某公司向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称于6月正式辞退郑某。此后,某公司又以郑某未能清晰、完整地进行工作交接,长期未完成离职手续,严重影响公司运营为由,拒绝向其支付赔偿金。
郑某不予认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支持了郑某的请求。
某公司不服,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无需支付郑某赔偿金。
劳动者是否办理工作交接,不影响用人单位履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本案中,某公司不能因主张郑某未完成离职工作交接而免除支付赔偿金的义务,若某公司认为郑某未完成交接导致公司受损,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郑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珠海中院法官 艾欣欣
来源: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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