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缺乏合理性,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长期克扣员工工资作为考核金,员工起诉公司要求返还被扣工资,该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无需向何某返还被扣工资4500元。
珠海中院认为,某公司因销售任务考核未达标等原因,对何某的工资进行扣发,虽公司主张内部有薪酬方案作为依据,但仅有对部分销售绩效考核未达标的规定,并未看到扣发其他工资项目的全部依据,且扣发数目上不封顶,实际存在会因考核不达标导致工资负数的可能性,存在侵犯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风险,因此上述薪酬方案缺乏合理性。
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珠海中院法官 艾欣欣
来源: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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