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向某因与余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返还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决余某需返还向某70万元。余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向某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余某名下仅有2万余元财产,案件尚未执行到位。
随后,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余某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置的协议,要求确认刘某名下房屋的50%份额归余某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名下的房屋是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刘某的父母。结合案件所有证据,应认定该房屋的购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由刘某、余某共同共有。
珠海中院法官 李苗
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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