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闯祸”,主人是否需要赔偿?

学术   2024-10-08 19:12   广东  

读案、学法、明道理


饲养宠物狗是个人自由,但管理好自家宠物不伤害他人人身安全或损害他人财物,则是宠物饲养人的义务。那么,自家宠物将他人宠物咬伤致死,主人是否需要赔偿




 基本案情 


某日,陈某与其家属带着宠物犬在某宠物店内一片隔间区域内活动,该区域与宠物店的其他区域有围栏间隔,陈某宠物犬被放置在两道围栏之间。而后,陈某妻女陆续打开两道围栏,宠物犬通过围栏并跟随陈某女儿跑到宠物店其他活动区域,后在购物区域遇到李某宠物犬并将其颈部咬伤。事故发生后,宠物店工作人员随同双方一起将李某宠物犬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宠物犬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遂将陈某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陈某饲养的宠物犬撕咬李某宠物犬,造成李某宠物犬死亡的损害后果,陈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主张李某有看管不利的责任,根据事发当天的视频资料,双方的宠物犬在店内均未牵绳,但陈某饲养的宠物犬原在隔间区域内,因陈某家属自行打开围栏使宠物犬进入其他区域,且在宠物犬跑入事发区域时到事发时仅有陈某的孩子跟随,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不能因此证明李某在事发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不应减轻陈某所负责任。法院判决陈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李某宠物犬购置费14800元及宠物犬用品购置费1500元,合计16300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马艳


宠物狗之间发生嘶咬,导致人、狗受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定,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一般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若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责。而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任何减轻责任的情形。

法官在此提醒,饲养人或管理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饲养禁养名录中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能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并自觉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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