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卡,伪造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胡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城市更新办职员一职,双方于201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7年8月至2023年12月。
2023年7月18日,某公司以胡某于2023年5月、6月、7月存在多次由张某(案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胡某认为某公司违法将其辞退,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驳回了胡某的请求。胡某不服,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从指纹考勤打卡记录、考勤打卡监控视频等来看,在早上上班可在8:30至9:00期间打卡的情况下,胡某和张某在2023年6月和7月期间,打卡时间多次完全一致,且打卡一致的天数里胡某基本都没有在考勤监控中出现。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胡某出现在考勤监控的天数里,其与张某的考勤时间均不一致,尤其明显的是早上上班考勤的时间差异较大。由此可以认定,胡某存在多日由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的事实。
在工作时间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单位享有的基本权利。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并检验劳动者是否按照约定提供劳动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胡某通过由他人代为打卡的方式,在近40天的时间内有2/3的时间伪造考勤,该行为显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某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法院判决某公司无需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胡某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珠海中院法官 李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公司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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