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文献第115期推送
题目:排污权交易政策促进了企业出口产品质量提升
作者:彭水军;吴腊梅;汪金;张亮
来源:经济学(季刊),2024年第5期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出口产品质量;产品转换
01
研究概述
过去几十年中国经济增长背后付出的是巨大的环境资源代价。在“高增长、高能耗、高污染”模式不可持续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将节能减排纳入政策长期规划中,不断完善环境规制政策体系,既有总量控制等命令控制型的指令性约束,又有排污税、减排补贴、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激励型的规制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因此,在中国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如何统筹兼顾制造业绿色低碳化和高质量之间的协同共进关系,加快实现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的经济增长动力转换,是亟须解决的现实难题。
本文以排污权交易政策为准自然实验,考察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排污权交易政策显著促进了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产品质量提升。机制分析表明,排污权交易政策导致与排污治理相关的固定成本增加,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生产率以降低合规成本上升的负面影响,同时多产品企业将通过内部资源再配置,集中于生产高质量产品和实现清洁化转型,进而提升产品质量。异质性分析发现,排污权交易政策主要促进本土企业以及高环境执法力度地区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
本研究相较于已有文献的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探究以SO2排污权交易试点为代表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拓宽了已有排污权交易文献的研究视角,为准确评估市场型环境政策的微观绩效提供中国情境下的经验证据。本文以排污权交易政策构造准自然实验,识别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的因果效应,在此基础上回答了如何加快建立健全全国性和区域性市场型政策,从而诱发企业实现绿色低碳化和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第二,揭示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促进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的内在机制,扩展了从企业内部产品层面进行资源再配置的相关研究。现有微观层面关于环境规制政策所带来经济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层面,本文揭示了中国情境下环境规制政策通过企业内部的创新补偿和产品转换影响出口产品质量的内在机制,研究结论不仅有助于理解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微观绩效,也为探索实现“双碳”目标的可行性路径提供政策性指导。第三,关于排污权交易试点这一环境政策对出口产品质量的差异性影响,缺少微观企业层面的经验证据。本文系统分析了环境规制政策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异质性影响,为进一步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区域性环境规制政策提供经验证据。
02
政策背景、识别策略与数据
(一)SO2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环境问题也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探寻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刻不容缓。为了缓解大气污染如SO2排放居高不下的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规制政策。但是中国早期施行的“关、停、并、转”等一刀切迫使企业环境合规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同时这种传统的直接干预政策没有考虑到企业承受减排能力的差异,不利于资源配置,相较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而言效率低下。
从我国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发展历程来看,前期是引入和探索阶段,主要搭建可以支撑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法律基础,但是前期建立的试点范围较小且试点地区并没有建立排污权交易中心,部分省份交易量甚至为零,政策的实际效果有限。直到2007年以后的深化阶段排污权交易政策才开始对经济活动发挥实际作用,2007年中央政府正式启动SO2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政策,财政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07年先后批复11个试点省份或城市,所涉及的行业包括采矿、水泥、玻璃等。2007年中央政府开始正式推行排污权交易政策,但是直到2008年浙江省才挂牌成立第一个市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中心,随之各地区的交易中心逐渐成立,与此同时各地区政府也颁布和施行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本文对环境规制政策的识别主要以2007年以后深化阶段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为基础。
(二)识别策略
根据2007年开始启动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Difference in differences, DID)识别排污权交易政策对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计量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下标
(三)数据来源及变量测度
1.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主要包括:(1)2004—2013年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该数据库覆盖了中国出口企业产品层面的丰富信息,能够较为详细地反映企业的进出口活动。(2)2004—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该数据库涵盖了全部国有工业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非国有工业企业,包含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丰富的财务数据指标。(3)中国企业污染排放数据,该数据库涵盖了企业的能源消耗量信息、废水和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信息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和治理能力等相关指标。(4)《中国环境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等,从中可以获取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件数及受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各行业工业废气排放量及工业增加值等信息。
2.核心变量测度
(1)企业产品质量指标。本文结合数据的可得性以及研究层面的适用性,参照施炳展和邵文波(2014)的方法,具体指标构建过程如下:
首先,针对海关进出口数据库的HS8分位产品,质量的计算步骤如下:
其中,
其中,
式(4)测度得到企业—国家—产品层面的出口产品质量指标,可以据此进一步得到企业层面的出口质量指标。对式(4)进行标准化处理:
其中,
按照同样的逻辑,企业
(2)产品转换指标。参照Bernard et al.(2010),企业出口产品创造率及剔除率分别表示为:
其中,产品剔除率
03
表2报告了基准回归结果。其中第(1)列仅控制企业固定效应及年份固定效应;第(2)列加入企业生产率作为控制变量;第(3)列进一步加入代表企业财务状况的相关变量:
企业杠杆率和企业资产收益率;第(4)列则加入了企业资本密集度的对数、企业规模、企业年龄的对数、企业所有制类型以及市场竞争程度等企业层面控制变量。由表2第(1)—(4)列回归结果可知,在依次加入控制变量后,交互项系数均显著为正且系数大小基本稳定,表明排污权交易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提升。此外,从经济显著性来看,以第(4)列的结果为基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可以解释样本期内试点地区企业出口产品质量一个标准差变动的5.37%,具有较强的经济显著性。
第(5)—(6)列将被解释变量分别替换为企业各出口产品金额和数量的对数。估计结果表明,相较于非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企业在政策实施后出口额经历显著增长,但出口产品数量没有显著差异。因此,本文结果表明排污权交易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整体出口额的增长,并且主要源于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提升,而非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
(二)DID假设有效性检验假设
1.平行趋势
DID估计结果的有效性必须满足平行趋势假设,本文以试点政策实施前一年2007年作为基准年,对试点政策的动态效应进行检验。得出处理组及对照组在排污权交易政策之前不存在显著的差异,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2.控制产业时间线性趋势
为了控制无法观测的产业特定因素对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本文将产业层面特定时间线性趋势项
3.两期DID
为了提高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构建了两期DID模型。以政策冲击年份2008年为界将样本划分为两个时间段,并分别对两个时间段的企业变量求简单平均值以构造两期DID样本。由表3第(2)列可知,两期DID的回归结果进一步验证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4.预期效应
为了验证在实际政策冲击之前企业没有形成有效预期,本文实施了预期效应检验。具体而言,通过在基准回归中加入
5.安慰剂检验
本文通过随机选取试点城市和随机产生试点时间的方式,进行1000次随机抽样及回归。随机抽样回归结果估计系数分布于0的周围,且绝大多数
进一步地,本文用政策实施之前年份(2004—2007年)的样本检验政策促进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这一效应是否仍然存在。表3第(4)列汇报了将政策实施年份人为提前至2006年的回归结果,交互项系数不显著,再次验证了本文结果的稳健性。
(三)稳健性检验
1.以不同层面出口产品质量作为因变量
本文以企业—国家—产品层面出口产品质量作为因变量,分析排污权交易政策对企业出口到各个目的国产品质量的影响。回归结果显示排污权交易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出口到特定目的国产品质量的提升,同时显著促进了企业—国家—产品层面的出口额及出口产品数量的提升,但基准回归中对企业层面出口产品数量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环境规制政策导致了企业内部出口产品种类的调整(扩展边际)及企业出口到特定目的地产品的数量调整(集约边际),即排污权交易政策存在企业内资源再配置效应,初步验证了环境规制政策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的产品转换。
2.剔除同期政策及事件干扰
排除《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等政策的影响,本文结论依然成立。考虑到奥运会及金融危机事件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本文实施了进一步稳定性检验,在排除上述事件的干扰后,本文结论依然成立。
3.其他稳定性检验
本文还分别从剔除2010年样本、采用城市层面聚类标准误、使用不同替代弹性估计企业出口产品质量以及排除环境规制政策的空间溢出效应等方面实施稳定性检验。在考虑上述因素后,本文核心结论依然成立。
04
机制检验
排污权交易政策内在运行机制在于,中央政府在一定时间内限定排放总额,然后将总限额基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准年排放额进行分配,省份内部将排污许可证分配到各地级市,地级市内部再按照各企业基准年排放额分配排污许可。企业要维持试点政策实施前的生产,需要额外支付购买排污许可证的费用;或者通过改进自身生产流程降低污染排放,如购进更加清洁但是也更加昂贵的生产原料以及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设备等。但无论企业是选择购买排污许可证还是改进生产流程,都会面临生产成本上升这一经营条件变化。
(一)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排污权交易政策是否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提升,本文将基准回归中的被解释变量分别替换为企业固定成本及可变成本两类进行机制预检验。表4回归结果表明,排污权交易政策显著促进企业生产固定成本增长,而可变成本变化并不显著。这主要是由于排污治理和排污设备安装相关的费用主要划分到企业的固定成本中,因此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主要导致企业固定成本增加。
机制预检验结果表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确实导致试点地区企业显著增加了与排污治理相关的固定成本,为了维持自身的竞争力以及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企业可能采取生产效率提升或产品线调整的方式来应对。据此,本文从创新补偿效应和企业产品转换效应两个方面检验排污权交易政策影响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的内在机制。
(二)创新补偿效应
本文认为排污权交易政策通过创新补偿效应影响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其内在逻辑在于:环境规制政策带来的成本上升,一方面,将产生政策倒逼效应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率,即企业会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生产率(刘悦和周默涵,2018)。另一方面,将产生经济激励效应正向推动企业提升生产率,即企业面临环境规制政策时需要进行工艺和生产流程的改进或加装排放处理设备的方式进行应对(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从而促使企业生产率提升。在实现清洁化生产以及生产率提升带来单位产值能耗降低的情形下,企业可以通过超额完成减排任务获得多余的内排污权许可证,而出售多余排污许可证能为企业带来额外经济回报。此外,已有文献验证了企业生产率提升会促进产品质量的升级(樊海潮和郭光远,2015)。因此排污权交易政策会通过创新补偿效应促进企业出口产品质量提升。表5第(1)列结果表明,政策实施以后试点地区企业生产率相对增长,而企业生产率的提升会促进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
(三)企业产品转换效应
本文检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通过产品转换效应影响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这一机制。由表5第(2)—(3)列结果可知,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后,试点地区企业出口产品创造率相对下降,但是出口产品剔除率相对提高。研究表明,首先,政策实施之后,合规成本的上升导致试点地区企业创造新产品的意愿下降,企业为了整合资源会剔除不再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将资源集中于少数具有竞争力出口产品质量的提升。其次,考虑到企业内部产品转换可能伴随着清洁化转型,即企业可能会放弃部分污染密集产品生产和投入更为清洁的要素,由此引致企业产品组合由高污染向低污染的转变。表5第(4)列的回归结果显示,环境规制政策实施以后企业高质量产品出口比例经历了显著上升,说明企业通过产品转换更加集中于高质量产品的生产,进而促使企业实现清洁生产和整体出口产品质量提升。
企业通过产品转换实现出口产品质量的提升,那么是否确实是通过由高污染向低污染的产品组合转变实现的呢?为此,本文从企业能源使用结构的清洁化转型视角提供更为直观的证据。由表5第(5)列的结果可知,排污权交易政策显著促进了试点地区企业煤炭消费量的降低,表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了对产生高污染能源的使用。此外,表5第(6)—(7)列提供了企业能源消费结构转变的证据:排污权交易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洁净燃气使用效率的提升。因此,排污权交易政策在降低企业出口产品创造率和提高出口产品剔除率的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能源使用结构的清洁化转型,进而促进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
05
异质性分析
本部分从企业所有制以及环境执法力度差异等角度进行异质性分析。
(一)区分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分析
不同所有制企业自身优势的差异可能导致其在出口市场的表现不同,而分析排污权交易政策对于外资企业和本土企业的差异化影响有利于探寻如何提升本土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提供重要的政策方向。外资企业由于投入更高质量的中间品及拥有更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在出口产品上的品质优势明显。但是大部分外资企业在中国是从事加工贸易生产活动,可能会导致在环境规制政策实施背景下,外资企业受市场激励提升生产效率或创新研发能力的作用较小,进而提升自身出口产品质量的动力较小。而本土企业面临环境规制政策带来的市场竞争加剧,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而加强技术研发等活动,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出口产品质量。表6第(1)—(2)列分别汇报了排污权交易政策对外资企业和本土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影响的回归结果,研究发现排污权交易政策主要显著促进了本土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提升。
(二)环境执法力度异质性分析
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仅仅依赖于政策本身制度的设计和交易市场的建设,更会受到政策实施力度的影响,因此从环境执法力度差异的角度探究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效果异质性,有利于为政策的实施提供现实指导,并能够为推动实现政策绩效最大化提供一定方向。一般而言,环境执法力度越大,企业对于违反政策的谨慎性越高,因此排污权交易政策发挥的实际效果可能更好,从而使得政策对于这些地区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提升作用更为明显。为了检验排污权交易政策对不同环境执法力度地区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本文参照任胜钢等(2019)的做法,利用2007年各省份或城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作为分组的依据,据此对环境政策的异质性效应进行检验。表6第(3)—(4)列结果表明,排污权交易政策对于高环境执法力度地区的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具有显著提升作用,而对于低环境执法力度地区的企业而言,政策效应较弱,表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需要依靠严格的环境执法作为支撑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06
未来拓展
未来可进一步拓展的方向包括:第一,对环境规制政策影响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内在机制进行理论建模,理论阐述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的内在机制。第二,研究不同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在实践中市场型和命令型环境规制所产生的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具有较大差异,分析不同环境规制政策的影响将为政府选择合适的规制工具提供理论支撑。第三,进一步研究排污权交易政策对经济中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结构变化的影响,揭示环境规制政策在产业和社会层面所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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