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文献第109期推送
题目:在华外资企业利润转移研究——基于企业控制权的视角
作者:王轩;刘珍岑;李力行
来源:经济学(季刊);2024年第4期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利润转移;企业控制权
01
研究概述
本文的研究发现如下。第一,外资企业利润转移的半弹性约为1.1,即当外资来源国税率相比于中国税率降低1个点,企业的利润总额会显著降低1.1%。当放松模型设定允许利润转出行为和利润转入行为存在差异时,转出和转入的半弹性分别为1.3和0.8。第二,外资对企业的控制权越强,企业转出利润和转入利润的弹性都更大。第三,“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和“无形资产使用费”这三种常见转移机制在外资企业样本中都得到了验证。当外资出资比增加时,企业更倾向于通过“无形资产使用费”进行转移。第四,本文基于估计的半弹性对全球最低所得税税率协议进行评估,当全球最低税率设为15%时,外资企业留在中国的利润至少上升2.43%。上述发现说明,较低的域外税率会导致在我国经营的外资企业将更多利润转移出国,造成我国税基侵蚀。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协定,特别是“全球最低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与现有文献比较,本文主要有两点贡献。第一,结合来自外汇管理局的外资来源国信息,本文对在华外资企业的利润转移行为进行研究,弥补了现有文献中的样本缺失问题;第二,本文检验了外资控制权的作用,估计结果显示外资对企业的控制扩大了企业利润转移规模。这一发现对反避税稽查实践具有清晰的含义。
02
制度背景和研究假说
为了吸引外资“走进来”,中国曾出台了大量利好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给其远低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内资企业适用33%的名义税率,而外资企业适用的最低优惠名义税率仅15%。为了让外资将利润留在中国,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那么,外资企业是否如所愿将利润留在了中国呢?根据媒体报道,该问题的答案是比较消极的。例如,有报道指出,“尽管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但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每年避税达300亿元以上”。在学术文献方面,仲济垠(1998)分析工业普查资料发现,外资企业的盈利状况明显差于私营企业,甚至也差于国有企业。卢长利和唐元虎(2000)基于《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将内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未逃税的反事实进行估算,认为外资企业通过进出口贸易每年外转利润2000亿左右,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由于受限于微观数据的不可得性,这些研究仅停留在宏观加总层面,本文基于企业数据展开研究,对现有文献进行补充。
(二)利润转移的成本收益分析
本部分从成本收益角度对外资企业的利润转移行为进行分析。所得税的征管基于账面利润开展,企业须通过减少账面盈利以减少应纳税额,比如改变实际的经营活动或修改账面信息。这分别对应两类成本,第一类成本是企业改变经营活动而产生的额外商业成本,第二类成本是利润转移行为本身的风险成本,修改账目信息是违法行为,被税务局查办后企业不仅需要补齐税款,还需要支付巨额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第一类成本由企业选择的转移方式决定,和企业自身的特征紧密相关;第二类成本取决于企业被税务局稽查的概率,而稽查概率一方面和税务局当年的稽查工作要求相关,另一方面也和企业自身的特征相关,比如当企业规模较大时,税务局对其关注度上升(Basri et al., 2021)。
在收益方面,转移利润的收益来自转移前后税负的降低。同一笔利润在不同的所得税税制下可能产生不同的应纳税额。本文以税率的变化来代理税制的变化,转移前后适用税率降低越大,转移利润的收益越大。在实证分析中,我们通过加入企业特征变量和固定效应对转移成本进行控制,在收益端使用税率差作为代理变量,考察控制住成本后、利润转移是否会对税率差产生系统性反应。由于企业“转移”行为的规模很难直接观察到,本文间接地从外资企业留在中国的利润进行倒推。在控制企业特征和外部环境后,可观测的企业申报利润越低(越高),则说明企业利润转出(转入)规模越大。
研究利润转移的关键,是识别转移交易关联方的所在国,从而计算出两国的税率差异。在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相关的文献中,刘志阔等(2019)和白思达(2019)基于商务部公布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认定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流向国即为关联国,相似地,本文基于外资企业的外资来源国信息,推定外资的来源国即为利润转移的关联国。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处于中游,一些外资来源国的税率比中国高,另一些来源国的税率比中国低,即可能存在从中国转出和向中国转入两种利润流动方向。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说:
假说1:外资企业的利润总额与中国和外资来源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负相关。中国相比来源国的税率越高,从中国转出的利润越多、留在中国的利润越少;中国相比来源国税率越低时,转入中国的利润越多、留在中国的利润越多。
(三)外资控制权的作用
跨境转移利润是各利益方权衡利弊博弈的结果,为了更好地剖析利润转移行为,我们从所有者的层面展开分析。内外资作为两类所有者,关于企业的发展目标可能存在差异。David et al.(2017)指出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面对多目标时存在选择差异,外资企业更加优先考虑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内资企业更倾向于实现长期的增长发展而不是简单的利润最大化。在不同的经营目标下,内外资对于利润跨境转移以获取减税收益的估值不同。除此之外,为了缓解间接控制中的代理问题,出资方倾向于对资产或者利润进行直接控制(Rajan et al.,2000;Dischinger et al.,2014),即内资可能更不愿意将利润转到海外。内外资行动逻辑的差异会如何传导到企业层面的避税决策呢?我们以外资对企业的控制权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在利润转出过程中,内资对于利润的控制减弱、外资对于利润的控制加强,因此内资相比于外资更不愿意外转利润。此时如果外资对企业的控制权越高,企业层面也越可能最终做出利润外转的决策和相应的交易安排。相对应地,在利润内转过程中,外资企业适用的低税率为外资提供了减税收益,外资控制权越大、利润内转到中国也越容易发生。综上,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说:
假说2:外资对企业控制权越大,企业转移利润的规模越大,该模式在利润内转和外转的过程中都成立。
03
(一)数据
本文主要使用了四个数据集:来自外汇管理局的2002年外资企业数据、工业企业数据库、海关数据库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数据,样本年限区间为2002—2007年。
外资企业数据来自企业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的外汇年检填报。该数据提供了外资来源国信息,和税率数据相结合可用以计算外资企业在中国和外资来源国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除此之外,该数据还提供了企业法人代码和海关登记号,可分别用于与工业企业数据库和海关数据库进行匹配。工业企业数据库提供了利润、资产等财务信息,海关数据库提供了贸易价格、到达国、始发国等信息,本文分别参考聂辉华等(2012)、施炳展和邵文波(2014)对工业企业数据库及海关数据库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中国税率和来源国税率两部分。外资企业在中国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可进一步分为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两部分,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进行管理。样本期间,中央出台了大量利好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地区、行业和生产类型,外资企业分别适用15%、24%的优惠税率和30%的中央所得税税率。本文参考王选汇(1995)对优惠政策的解析说明对中央所得税税率进行赋值,样本中约53%的企业适用最低档15%的名义税率、14%的企业适用24%的名义税率,适用30%名义税率的企业仅占比33%。关于地方所得税率,该税率由省级政府决定,并且会根据当地情况进行调整,由于具体信息无法获得,我们分别采用0%和3%两种极端情况进行估算。考虑到样本年限内各地政府对外资的偏好,本文将0%的地方所得税率作为基准设定,将3%作为稳健性设定。来源国税率来自世界银行网站提供的各国企业所得税联邦税率表(Vegh and Vuletin,2015)。对于存在多档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国家,我们参考Liu et al.(2020),采用最高档边际税率进行计算。
其中,
进一步地,考虑到中国的税率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中等水平,可能同时存在将利润转入中国和将利润转出中国两种行为,且这两种行为可能存在异质性,我们放松对系数的设定(Liu et al.,2020;Cristea and Nguyen,2016),将实证模型修改如下:
下标和固定效应的设置同上,
图1展示了税率差和利润总额的散点图。外资企业的利润率和所得税税率差之间存在负相关,当中国税率相比于外资来源国税率越高时,外资企业留在中国的利润越少。
04
(一)基准回归结果
基准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第(1)列汇报了不加控制变量及固定效应的估计系数,第(2)列添加了控制变量,第(3)列进一步控制了固定效应,可以看到回归结果较为稳健,企业有明显的利润转移行为:当来源国税率相比于中国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时,外资企业的利润总额会显著降低1.1%。在样本期间内,中国的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刚起步、稽查能力较弱,同时由于外资企业的利润转移行为以跨境交易为载体,也对税务局的海关税收信息搜集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使得税务局很难对外资企业的利润转移行为进行监控管理。此外,从税收努力的角度看,地方政府基于扩大经济规模的目标大量引进外资,缺乏对外资加强征管的激励。从能力和努力两个角度,都可以认为样本期间外企转移利润的违规成本较小,这或许能解释样本期间外资的大规模转移利润行为。
第(4)列汇报了放开系数约束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外资企业往中国转入利润的半弹性为0.8,低于从中国转出利润的半弹性1.3,这说明在中国同时存在利润转出和利润转入两种情形,且系数大小和已有文献中估计出的模式一致(Liu et al., 2020)。这一系数差异可能源自国家间征管能力的差别:一般而言,高税率国家是发达国家,低税率国家是避税港地区,相比于从中国转出利润到避税港,从发达国家转出利润到中国的难度更高。
2021年10月的G20峰会上,各国领导人通过了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协议。基于利润转出的系数,我们可以对该政策的影响进行粗略的评估。最低税率使得样本中低税率国家的平均税率从16.51%上升到18.11%,结合利润转出的半弹性为1.3、转出的税率差均值为11.08、来源国税率低于中国的外资企业利润加总共5552.29亿(即转出后剩余的利润水平)等信息,计算得出利润转出将减少约134.92亿元
(二)外资控制权的影响
1.全样本估计结果
为了验证外资控制权对避税行为的影响,本文用出资比代理控制权强弱。控制权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股权分散化,所有权和控制权逐渐分离,因此一些文献基于董事会或高管信息对控制权进行定义,比如刘汉民等(2018)将企业控制权定义为董事会多数席位的选择权。因此本文除了加入外资出资比的交互项外,还将外资绝对控股(即出资比例超过50%)也作为交互指标进行估计。当外资对企业绝对控股时,可以合理推测其实际控制了企业。
2.异质性分析:内资类型
利润转移过程中,外资控制权起作用的前提是内资对外资施加了有效的约束。那么不同类型的内资是否会有不同的约束效果呢?内资有国有、集体、法人、个人四种类型,国有资本由于其内部激励的缺失(Groves et al.,1994),对合作方的监督有限;而私有资本正好相反,出于到手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私有资本倾向于积极监督合资方。为了分析不同类型的内资对外资的约束效果,本文进行分组回归:第一组为国有资本组,仅保留内外合资企业且内资全部由国有资本组成;第二组为私有资本组,仅保留内外合资企业且内资全部由私有资本组成,其中私有资本由集体资本、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相加得出。表4第(1)—(4)列汇报了这两组样本对计量模型(1)和模型(2)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到,当外资和国有资本共同出资时,外资出资比没有显著影响;当外资和私有资本共同出资时,外资出资比的作用显著,出资比越大,利润转移的半弹性越大。
(三)稳健性分析
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如前文所述,由于企业固定效应吸收了税率差的变动,使得估计存在偏误,所以本文仅控制了行业、地区和来源国的固定效应。但是该固定效应的设定下仍然可能存在遗漏变量问题,因此本文在本小节对固定效应设定进行检验。在附录中,本文分别检验了6种不同的固定效应设定以缓解遗漏变量问题:加入市级固定效应、加入县级固定效应、加入“县年”固定效应、加入“行业年”固定效应、加入“来源国年”固定效应以及加入“来源国行业”固定效应。
第二,在基准回归中,我们仅保留了外资数据和工业企业数据匹配成功的观测值,这意味着如果外资企业在2002年之后注销或者年销售收入跌下500万元的统计门槛,将会从样本中退出。由于这类企业有可能在经营状况上显著差于仍留在样本中的企业,这种系统性的偏误可能会影响系数的估计。本文在附录中汇报了保留平衡面板后的估计结果。
第三,除了享受名义优惠税率外,外资企业可能还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和减半会使得企业享受的实际税率大幅度降低,基于名义优惠税率所计算的税率差将和现实不符合,并影响企业转移利润的方向。由于“开始获利年份”需要基于企业利润的面板数据进行判断,在企业非平衡面板下较难确定。为了尽可能从样本中排除掉这些处于“免税期”或“减半期”的企业,本文在样本中保留成立年龄在10年以上的企业进行估计,并将结果汇报在附录中。
第四,正如前文所述,本文基于政策文件对企业所使用的名义所得税率进行赋值。为了排除估计结果完全依赖于赋值过程,我们尝试了替代的税率赋值方式:地方所得税率由0%调整为3%以及基于企业自行申报的税率数据重新进行估计。自行申报的税率信息来自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库,该数据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抽样方法选取企业进行填报(高培勇和毛捷,2013)。本文使用2007年的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库分别计算了省份行业和城市行业的名义税率众数,进而推算该地区该行业中企业在2002—2007年适用的名义税率。估计结果汇报在附录中。综合以上四个方面,本文估计结果保持稳健。
(四)机制分析
企业需要通过跨国交易实现账目利润的转移,所以在各种交易活动记录中可能会找到企业转移利润避税的痕迹。资本弱化、无形资产使用费和转让定价是文献中常得到验证的三种外资利润转移的机制。总体上而言,想要降低全球税负,避税的思路是将利润从高税率国转到低税率国,也就是“利往低流、费往高走”。资本弱化的常见模式是位于高税率国家的企业通过向位于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借款,每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实现利润的流动。无形资产使用费是指高税率地区企业向低税率企业支付无形资产使用费。转让定价是指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通过调整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本文重点分析外资控制权在三个机制中发挥的作用。
关于转让定价的机制,我们基于海关数据利用如下的实证模型对该机制进行检验(Liu et al.,2020):
其中,
本文基于在华外资企业样本验证了文献中常提到的三种利润转移机制,特别地,我们发现当外资对企业的控制权上升时,企业通过“无形资产使用费”方式转移利润的程度增加。
05
政策含义和研究展望
本文对于外资控制权的研究结论具有明确的政策含义。首先,近年来出于加深各国间经济合作、刺激疲软的跨国投资的目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多次缩减。特别地,从2022年开始,中国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外资可对汽车公司绝对控股。降低外资准入门槛有助于促进国内经济活力,但同时也不可忽略其可能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其次,本文的研究结论可用于反避税工作的具体开展,比如可以基于企业特征对企业采取差异化管理,重点关注被外资实质控制的外资企业,定期对其利润水平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其中,是否实质控制除了基本的股权结构外,还需要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核心资产和主要交易伙伴等更多维度进行调查和信息收集。如果外资企业的主要交易伙伴是由外资带来的,或者核心技术由外资提供,那么尽管外资对企业出资的账面价值较低,但是仍然能通过对企业实际经营的影响扩大对企业决策的话语权。本文的经验证据为外资准入和国际避税敲响了警钟,对开展扩大开放背景下的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参考。
受限于微观数据可得性,本文的企业样本仅覆盖2002年存续的外资企业样本,这可能会减弱本文结论在当下的有效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外资企业跨国转移利润的手段与时俱进,利润转移的规模及外资控制权的作用在不同的利润转移机制下可能发生变化,有待后续研究以更新的数据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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