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专题系列(九):国际仲裁之追加当事人

文摘   2025-01-16 17:10   中国香港  
在政治去全球化大行其道的同时,经济全球化反而在进一步加深。随着新一轮中国企业开展全球化布局,国际纠纷的数量和复杂度不断上升。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制度环境及交易纠纷带来的挑战,企业如何在混沌中把握胜机?本系列中,各律所和仲裁中心的争议解决专家为读者分享其宝贵经验。

裁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但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权利义务主体与合同签署主体并不总一致。在跨境交易中,出于税务筹划、风险隔离和外汇管制等考量,实际交易对手往往委托其他主体签署合同,这种安排给后续争议解决带来了挑战。仲裁协议的签署方是谁?背后的真实权利人是谁?签署方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最终赢得的仲裁裁决是否会成为一纸空文?

追加当事人制度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常见法律工具。本文结合近期代理的两起成功案件,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角度分享对该制度的实际应用,以期帮助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更有效地规避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

追加当事人制度概况
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普遍包含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尽管具体条款存在差异。一般而言,仲裁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追加申请,而部分仲裁规则允许第三方主动申请加入现行程序。



周娅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追加当事人的难点在于,当拟追加的一方不是仲裁协议签署方时,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否扩展至该非签署方。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在判断非签署方是否受仲裁协议约束时,应首先确认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一前提决定了相关理论在特定案件中的有效性,从而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展至非签署方的可能性。

经验分享
驳回申请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在第一个案例中,笔者代表被申请人处理一宗特殊疫情背景下的跨境口罩买卖纠纷。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签署买卖合同时,出于跨境结算便利,选择了一家BVI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合同适用香港法并约定香港仲裁。该BVI公司还安排其在中国内地的关联公司与口罩生产商签订采购合同,以完成国内采购并向境外交付口罩。

随后,因口罩质量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了资产禁止令,成功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香港的银行账户。然而,账户余额仅剩70万元,远不足以支付申请人要求的赔偿金。为争取更大的赢面,申请人在仲裁中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基于合伙理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主张这些主体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被申请人不仅要避免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公司被追加至仲裁中承担责任,还必须打破双方地位的不平衡,重新获得谈判筹码。

针对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笔者首先质疑其法律适用。申请人主张适用香港法判断合伙关系的成立,然而笔者指出,案件中相关主体均位于中国境内,且相关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国。因此,依据香港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国内地法。此外,考虑到案涉事实的发生时间,合伙关系的认定应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合伙关系的认定具有特殊性,申请人对这些规定并不熟悉。最终,笔者成功说服仲裁庭裁定拟追加的当事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构成合伙关系,因此不应受仲裁协议约束,驳回了对方的申请。

追加非仲裁协议签署方。在本案中,笔者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协助申请人将一未签署仲裁协议的第三方——哈萨克斯坦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追加为案件被申请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被申请人名义上为一家阿联酋公司,但实际上,项目的洽谈、沟通、履行对接均由集团公司负责,而阿联酋公司只是出于结算便利安排的合同签署方。争议发生后,申请人了解到阿联酋公司并无实际履行能力,遂依据代理理论提出追加集团公司。

由于合同仅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案的关键首先在于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以判断代理关系是否成立。经与香港大律师合作,申请人指出,依据仲裁地香港的冲突法,代理关系成立的判断应依代理人预期履行义务的所在国法律;如属无实际授权的表见代理情形,则应适用代理人与第三方间合同适用的法律。两种情形均指向适用中国内地法。结合中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以及案涉合同多处细节,如合同载明阿联酋公司隶属集团公司、联系地址一致等,申请人成功说服仲裁庭认为,阿联酋公司虽以自身名义签约,合同却直接约束集团公司与申请人,最终仲裁庭裁定集团公司被追加为被申请人。

在复杂的商事交易中,涉及多方主体时,各方应高度重视尽职调查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预先留存证据,以备未来潜在争议的解决。若需在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正确的法律适用至关重要。实践中,通过灵活运用冲突法规则并明确适用法律,能够有效促进仲裁理论的恰当运用,从而助力高效、公正地解决各方争议。



作者 |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娅睿

电邮:yarui.zhou@tahota.com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10月刊,原标题为“国际仲裁中追加当事人的应用实践”。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本系列文章依据《商法》2024年10月刊《乱中取胜》主题报告出版次序排列


系列回顾


争议专题系列(一):多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


争议专题系列(二):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争议


【商法视听】争议专题系列(三):新公司法下险企股东责任界定


争议专题系列(四):新《公司法》下债权人维权


争议专题系列(五):一人公司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争议专题系列(六):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情形


争议专题系列(七):遗产管理人应诉要点


争议专题系列(八):国际仲裁之法律专家证人

往期专栏精选



长按扫码关注我们

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

请常点“在看”

并将CBLJ 商法设为星标


阅读原文查看更多专家策略的相关内容

商法CBLJ
《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是国际市场领先的双语法律全媒体,专为从事中国跨境投资之决策者、公司法务及中外律师提供实用法律建议及深度分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