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去全球化大行其道的同时,经济全球化反而在进一步加深。随着新一轮中国企业开展全球化布局,国际纠纷的数量和复杂度不断上升。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制度环境及交易纠纷带来的挑战,企业如何在混沌中把握胜机?本系列中,各律所和仲裁中心的争议解决专家为读者分享其深刻洞见。
年来,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和广泛可执行性强等特点,越来越多跨国交易的当事人倾向于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考量,当事人通常会选择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等地进行海外仲裁;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内地企业出海和市场地位的变化,诸多商事交易合同将中国法约定为合同适用法律。此类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庭组成人员通常具备丰富的法律学识和业务经验,其中的相当多数又是传统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或退休法官。因此,在处理将中国法作为合同适用法律的案件时,仲裁庭需要“中国法律专家证人”提供相关的中国法律意见,来协助仲裁庭结合案件事实作出仲裁裁决。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争议仲裁实践中,通常仍是由各方当事人推荐己方的专家证人人选,分别就对应的法律问题发表书面专家意见,并就专家意见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接受仲裁庭和各方律师的当庭询问。
中联律师事务所
全国执委会主任
paul.zhou@sgla.com
这就意味着,对应专家证人的人选除了在相关细分领域(例如国际贸易、保险、海关及海事海商等)必须有极强的专业能力外,还需要熟悉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程序,才能在庭审中充分展现其专业水平,帮助仲裁庭解决争议焦点。尤其,专家证人并非当事人的中国法律师,其职责系向仲裁庭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因此,就中国法律专家证人如何发挥其应有作用这一问题,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专家人选。学者和律师是两大类的专家备选来源。行业声誉和影响固然重要,但更需关注相关专家人选在核心法律问题所涉领域里实际的专业能力。由于需法律专家证人查明适用的法律问题通常会与行业实践密不可分,相关的实务经验不仅在专家资质问题上更具说服力,而且事实上也是专家证人应对高强度当庭询问的根本所在。如果对应的法律问题更多涉及法条释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要仲裁庭成员是英美法系的律师或前法官,结合法条上下文、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案例数据的法条释义,较之立法者本意,对于他们而言,会更具有说服力。
中联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leslie.shen@sgla.com
第二,厘定对应的法律问题,明确中国法律专家在其专家意见中需要了解、掌握的案件事实和阅读的案件材料。所谓“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根据笔者参与此类案件处理的经验,这是在当事人、法律团队与专家证人间建立起充分信任关系的起点和重要一环,且其对于上述各方在后续案件处理过程中建立起高效沟通机制有较大影响。对于专家证人而言,需要根除的认知误区是,认为自己只对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概括性的意见,而并不涉及具体案件事实。通常而言,仲裁庭和各方律师都会在庭审程序中结合案件事实发问,以便了解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如果不能在这一点上给出有说服力的意见,专家意见的说服力将大打折扣。第三,专家证人需要熟悉对应的庭审程序,并始终应以可信度作为庭审中一以贯之的原则。在海外商事仲裁程序中,与证人证言相关的庭审机制既有很深的英美法的传统烙印,又在不断借鉴各法域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发展演变。例如,相较于传统的专家证人交叉盘问制度,专家“热水浴”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专家证人制度已经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被广为采用,其主要特点是将双方专家证人同时召集到庭,由仲裁庭主持,专家证人就同一问题进行讨论和对质。在这样的庭审场景中,如果是具备丰富庭审代理经验的律师担任专家证人,则需要放弃单方的代理人思维,始终牢记要向仲裁庭提供客观的法律适用意见才是帮助当事人获得案件公正审理的正确路径。除了需要克服惯有思维和行为模式,以及避免发表被认为具有偏向性的意见外,专家证人沉稳、自信的表现是关键,有助于建立起仲裁庭对其的可信度。虽然英语出庭的语言能力并非必须,但如果相关的专家证人可以流利、准确地用英语发表意见,无疑为其意见可信度加分。如果专家证人对自己的语言能力并无充分自信,通过翻译发表意见可能效果更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中国法律专家证人需要具备极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其也将会在保障客观、公正的仲裁程序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作者 | 中联律师事务所全国执委会主任周波、高级合伙人沈荣华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10月刊,原标题为“国际仲裁中的中国法律专家证人”。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本系列文章依据《商法》2024年10月刊《乱中取胜》主题报告出版次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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