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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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董监高具体含义及裁判标准并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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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忠实义务及其裁判标准?
答:《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第一百八十条将忠实义务定义为“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了五种“绝对禁止”的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并以“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作为兜底。
第一百八十二条至一百八十四条则规定了自我交易及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经营三种“相对禁止”的与公司利益冲突行为,为保障上述交易行为不侵害公司利益,要求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以笔者曾经办理过的一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例,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决议,指令公司向其控制的关联企业采购货物,若干年后公司发现该名高管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遂委托笔者代理诉讼。
因采购的货物已使用殆尽,且原料配比没有统一标准,所以无法确定货物价格,故笔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对货物的市场价进行司法鉴定。嗣后评估机构以原料成本法确定了市场价,最终法院查明交易价格高于合理市场价格从而有失公允,且交易决策程序存在瑕疵,故认定该名高管的关联交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判决酌定高管对公司承担8000万元的赔偿责任。上海高院在本案判决中写到:“关联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位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往往只由一方决定,类似于自我代理,存在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因此需要接受程序正当和结果公平的检验。”
江璐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jianglu@rtlawyer.com.cn
由此可见,若董监高的行为存在程序不当,法院很可能会结合各方面因素,作出行为系侵害公司利益的认定,由此判决高管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如何理解勤勉义务及其裁判标准?
答:《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对董监高的勤勉义务进行了规定,即“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此种情况下,董监高并不存在与公司利益明显冲突的行为,所以法条无法一一列举,故仅设置了一般性的判定标准。
(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康美药业公司的董监高虽然并非具体分管财务工作,但公司财务造假持续时间长,涉及科目广,且金额巨大,董监高不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财务报告上签字,因此法院认定案涉董监高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故判令其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2022)沪民终78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董监高主要负责重大事项的计划、执行和决策,并非事无巨细均须亲力亲为。另外,案涉董监高并无隐瞒公司对外债权、损害公司利益的主观故意,公司损失属于经营不善,并非董监高侵权导致,故不支持公司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法官在认定公司董监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会从商业判断的角度对其行为进行评价。由于中国对于商业判断规则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法官在认定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商业的创新性、机会的即时性、投资的冒险性都会影响企业家的决策。而法官在作事后评价时,很多影响决策的因素早已发生改变,所以该款明确了“为公司最大利益”及“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此处是企业家精神条款的实质入法,呼应了《公司法》第一条“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
问:对公司治理和董监高履职有哪些建议?
答:公司应细化章程及业务指引。公司可以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及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监高业务操作中的行为规范,明确对外签订协议的决策流程,也可以针对关键业务环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从而保证公司业务开展有制度可依,同时也能为判断董监高是否遵守信义义务提供依据。
徐科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xuk@rtlawyer.com.cn
董监高应注意合规履职。很多董监高系公司高薪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公司对其专业度、忠诚度要求较高,又因绝大部分商业决策结果的显现具有滞后性,当公司事后追责时,董监高可能已经离职,从而较难获取决策时的相关材料。
因此笔者建议公司董监高应“在其位谋其职”,在充分理解自己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尽责审议,同时尽量将自己的不同或保留意见留痕,并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必要的报告。
作者 |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璐、律师徐科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9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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