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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铭深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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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曼姿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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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大湾区(下称“大湾区”)连接广东省九个城市和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打造一个高度融合的经济和商业枢纽。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下称《大湾区标准合同》)标志着大湾区进入了一个跨境数据流动的新时代。虽然采用《大湾区标准合同》是基于自愿原则,但它为大湾区内部的数据跨境传输提供了一个替代路径。
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低于规定数量的公司可采用中国内地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颁布的《个人信息标准合同》将个人信息传输到境外。在采用《个人信息标准合同》前必须进行并向中国内地地方网信办提交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公司可向授权认证机构申请获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证明公司的数据处理活动符合相关标准。 被归类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人个信息达到规定数量的公司以及需向中国内地境外传输特殊类别数据的公司必须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作者 |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铭深、律师符曼姿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10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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