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征
太炸裂!
西电捷通上周开始陆续公布了与苹果和三星案的发明专利侵权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等有关系列判决书共计11份,其中除了作为典型案例的最高院817号案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获得外,其余10份判决书均是首次对外公开。
很多人,包括我们在内,可能还没完全消化这些判决书。今天下午,西电捷通就又在其官方微信上一口气公布了四份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状,分别是《西电捷通就苹果诉西电捷通垄断纠纷案管辖异议一审裁定(2023)京民初270号的上诉状原文》、《西电捷通就三星诉西电捷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案管辖异议一审裁定(2022)苏05民初272号的上诉状原文》、《西电捷通就西电捷通诉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管辖异议一审裁定(2022)陕01知民初776号的上诉状原文》和《西电捷通就西电捷通诉苹果标准必要专利管辖异议一审裁定(2022)陕01知民初775号的上诉状原文》。涉及西电捷通与苹果的垄断和SEP侵权案,以及与三星的SEP使用费和SEP侵权案。
由于时间有限,目前仅消化了第一份与苹果的反垄断纠纷管辖异议的上诉,发现里面有太多“猛料”,话里有话,金句频出。
例如上诉状直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些做法,包括“威胁”西电捷通保证不对后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将受到程序制裁和训诫,结果西电捷通不听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迅速“兑现承诺”,对西电捷通实施“难谓正当”式的枉法裁判,因此被西电捷通质疑为这是当前笼罩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一个不详信号:不“勾兑”就是不诚信。
内容“相当炸裂”,案情“颇为曲折”。
从这些内容似乎也能慢慢理解为何西电捷通上周要集中公布所有案件的相关判决了。
本文先做一个简单概要,法律人建议阅读原版上诉状(本文附件)。
有关本案背景
上诉状中对该案做了较为详细的时间脉络整理,简单来说,就是西电捷通和苹果之间垄断纠纷的“七年之痒”。
2016年,苹果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西电捷通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之诉。经过七年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级法院的审理,均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然而蹊跷的是,到了2022年12月30日,苹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并准予撤诉(此为“前案”)。然而,仅隔28天后,苹果竟然以与“前案”相同的起诉状,经西电捷通“查重”验证,重复率为100%,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反垄断之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种撤诉后再次起诉准予立案(此为“后案”)。
结果是,苹果的“后案”起诉状仅变更了“前案”的起诉状日期。
这是什么操作?
实际上,苹果公司穷尽各国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造成“恶劣拖延”的反向劫持行为,已经成为全球创新者公认的“敌对行为”。本案中,苹果在本就审理了长达六年之久的案件,很可能就要做出判决前,突然撤回起诉?到底背后发生了什么?苹果是知道了什么消息才做出的决定,还是这就是苹果为了故意拖延而惯用的伎俩?
种种疑问,其实在苹果“后案”中,竟然原封不动的将“前案”起诉状再次提交,其实就已经“昭然若揭”了。
如此诉讼,与苹果争议的另一方将长期陷入“苹果漩涡”而难以脱身。但是目前来看,对这种行为,中国法院看来没有任何规制,你来就来,想走就走。
用西电捷通在起诉状中的描述可以看到这种无奈:
有关争议点
西电捷通在“后案”中争议的管辖权异议的实施依据包括苹果为获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虚构双方许可协议有效期,掩盖苹果通过后案否定已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
所谓虚构有效期,指的是在北京高院134号决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终局裁决、最高院相关侵权判决中均认定西电捷通与苹果的许可协议有效期是2010-2028年。但是苹果公司虚构的协议有效期是2010-2014年。因此西电捷通认为苹果虚构合同有效期的目的显然在于获得侵权管辖连接。
但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4月3日做出的管辖权一审裁定中,则认为西电捷通在“后案”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认定为重复性异议(也就是认为在“前案”中已经审理了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的不诚信行为,因此驳回了西电捷通的管辖权异议。
然而从西电捷通的上诉中,可以看出西电捷通对前后两案的不同释义,西电捷通认为“前案”异议基于级别管辖,而“后案”异议基于合同争议的地域管辖。因此西电捷通认为原审法院将两案程序中的管辖异议认定为理由相同的重复异议。
对此,西电捷通毫不客气的指出,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天平出了问题,将两个完全不同的异议认定为重复异议,并认为这是不诚信行为。反而苹果的重复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却迎合和“挑讼”,体现了满满的诚意。
实际上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判决前,与西电捷通就撤诉事宜沟通的内容,才是更为“炸裂”的。这部分在西电捷通的上诉状中重点标黑:
“兑现承诺”,似乎已经是西电捷通的文件中第二次出现了。上一次还是在西电捷通举报北大教授的举报信中,“……教授兑现了不与其合作就抹黑西电捷通的‘承诺’”。
难道这就是中国真实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么?
技术的钻研者,与国际竞逐标准的参赛者,到了专利维权时,必须要与各方做出“承诺”,才可以有“好果子”吃?难道正常的法律程序就不能对创新者给予最基本的尊重和权益保障?
简直闻所未闻。
这或许才是西电捷通对当下知识产权诉讼环境发出的一声感叹:不“勾兑”就是不诚信。
而且进一步质疑原审裁定的本质:涉案裁定源于“勾兑”,而非法律和良知。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样的裁定,西电捷通的研发人员都不干了,要求西电捷通的法务部和管理层向上诉法院提出三个无需回答但必须正视的问题:
唉……,一个本来是保护发明人,推动科研创新的制度,如果真的是这个样子发展,最后逼的研发人员都要掀桌子、撂挑子,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中国未来的创新到底由谁来搞,永远跟在别国身后等着人家验证可行之后再去“抄袭”么,让人指着脊梁骨?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不应该成为一句空话,而应当落实在行动中。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源自西电捷通上诉状的内容,主要为单独一方的观点,本文仅对该观点引发的一些创新思考和健康的知识产权环境进行了评论。至于该观点背后所代表案件的上诉结果,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
注:对于上诉状中的提到的原审裁定的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文就再不简述了,请自行在下述文件中获取。
附件:上诉状
PRIP Research(判决书等)